以案釋法 | 進口商品未張貼中文標示,退還貨款並十倍賠償

2020-12-27 澎湃新聞

以案釋法 | 進口商品未張貼中文標示,退還貨款並十倍賠償

2020-04-17 16:0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簡要案情

原告孟某在被告南皮縣某酒莊購買進口紅酒,後發現涉案紅酒沒有中文標籤,遂訴至南皮縣人民法院,要求退還全部貨款並按照貨款的十倍進行賠償。

裁判結果

經審理查明,原告在被告處購買進口紅酒18瓶,紅酒瓶身均無中文標籤,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貨款,被告為原告開具了發票。被告辯稱其經銷的進口紅酒有合法的進貨渠道,且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被告具有銷售該貨物的資質,已經辦理了營業執照和食品許可證,該經銷的紅酒是合格產品,不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並且原告在被告處購買的紅酒是具有中文標籤的,只是因為買賣過程中被告依據顧客的購買習慣選擇是否粘貼標籤,原告購買時未要求粘貼中文標籤,這並不影響紅酒的食品安全,更沒有對原告造成任何傷害,因此不同意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本案被告明知進口紅酒應有中文標籤,但其向原告出售的紅酒卻僅有外文標籤,對產品的儲存條件、保質期、成分或配料表等有關食品安全的事項均未有中文標識,不屬於標籤存在瑕疵的情況,故一審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標籤雖小,但意義重大,特別是進口食品,普通消費者難以通過外文標籤辨識食品的儲存條件、保質期、成分或配料表等有關食品安全的事項,可能會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食品經營者不能僅因消費者可能不需要或者沒有標籤不代表食品質量不合格等理由而不去張貼中文標籤,由此帶來的不利後果只能由經營者承擔。

來源:南皮法院

原標題:《以案釋法 | 進口商品未張貼中文標示,退還貨款並十倍賠償》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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