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籤,消費者可以主張賠償嗎?

2020-12-12 齊魯壹點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陳晨 楊璐

消費者選擇進口食品時,有的進口食品沒有中文標示和中文說明,對此心中難免有些疑惑,其實從法律上講這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春節期間,劉先生家庭聚會,特意從某公司處購買了6瓶法國紅葡萄酒。買回家後,妻子問這買的什麼酒,劉先生告訴她買的正宗法國紅葡萄酒。妻子說,這酒瓶上的標籤怎麼沒有一個中文,誰能認出是法國酒呢?劉先生原以為全是外文的標籤才能體現出全進口,經妻子提醒,劉先生上網查詢,發現法律有規定,進口食品必須張貼中文標示。於是,劉先生與賣酒的公司協商退回所買的酒。這家公司以符合食品安全為由,拒絕退貨。

為此,劉先生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公司退還貨款並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

在法庭審理中,劉先生稱,2月11日,在被告公司的店面購買了6瓶法國紅葡萄酒,作為家庭宴請之用,價款共計1500元。後經仔細觀察發現,該商品沒有任何中文標示,無法獲取食品相關信息,要求退貨,支付賠償。被告公司辯稱,雖然沒有中文標示,但只是違反了規定,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也不會造成危害,因此不同意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劉先生當庭出示了被告公司出具的收據及機打小票,被告公司亦認可向劉先生出售了涉案食品,雙方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係。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沒有中文標籤或者標籤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口。

本案中被告公司出售的法國紅葡萄酒未張貼中文標示,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所以,法院支持劉先生退貨退款、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關於賠償問題,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賠償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根據我國預包裝食品標籤和進出口食品標籤管理的有關規定,進口食品必須貼中文標籤才能上架,同時必須隨商品攜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書。輻照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對使用輻照處理過的原料,應在配料表中標明;對轉基因食品的標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要求,食品標籤的中外文需一一對應。

為了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權利,在這裡提醒大家,無論進口食品是否有質量問題,只要其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在外包裝上添加中文標示,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就可以請求退款退貨及十倍賠償。但是消費者在維護自身權利時,應注意保存證據,不僅應保留好購物小票、收據、發票等購物憑證,還應妥善保管所購食品內容和外包裝的完好,以防證據毀損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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