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跨境貿易法庭對餘某訴寶博中國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在線進行了審理並當庭宣判。
2020年8月12日,餘某通過國內某知名跨境電商平臺上一家香港跨境電商公司購買了某品牌的可可粉,商品由寶博中國有限公司自保稅倉發出,並按「網購保稅進口」規定經海關報關清關遞送入境。
8月14日,餘某收到可可粉後,發現商品外包裝無中文標籤,遂以進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在外包裝未加貼書面中文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要求被告寶博中國有限公司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
被告認為,商品系跨境食品,已在商品頁面信息上詳細展現了中文電子標籤,同時在消費者下單前已履行告知義務,明確該商品無紙質中文標籤,可在商品頁面查看電子標籤,故不存在食品標籤瑕疵。在商品無質量問題情況下,被告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商品實物雖無紙質中文標籤,但商品經檢測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其通過電子標籤替代紙質標籤的行為亦不構成食品標籤瑕疵,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據了解,本案是全國首例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領域確認進口食品中文電子標籤與食品外包裝中文標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案件。該案首次確認,在消費者因跨境零售進口商品與涉外經營主體產生的糾紛中,跨境電商通過網絡從事跨境零售進口業務實質已將其經營業務擴展至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應適用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法律;同時,在跨境電商已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並獲得消費者確認同意後,在商品訂購網頁使用符合要求的中文電子標籤視為具有中文標籤,電子標籤與紙質標籤具有同等效力。
(陳若星)
法官說法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作為一種新興貿易模式具有特殊性,其產品入境後既具有商業性質,也是終端消費者個人自用的物品,基於其具有雙重屬性,對於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應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並賦予其對商品的充分選擇權。
食品安全法規定,一般進口食品應有中文標籤,但對近年來大量湧現的跨境零售食品的中文電子標籤效力未做出明確規定。現實中對電子標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爭議極大,但普遍認為僅有電子標籤構成標籤瑕疵,經營者應承擔退貨退款責任。
但是跨境電子商務作為發展中的新興業態,現有立法在具體規定中難盡其詳。但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關於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從事跨境電子商務。表明國家相關部門針對跨境進口零售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是跨境電商活動的重要法源,人民法院可結合規範性文件精神對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與時俱進的合理解釋。
因此,參照商務部等國家部委商財發〔2018〕486號通知精神,對於既具有貨物的貿易性,也具有私人物品個人自用性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在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基礎上,可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口食品中文標籤含義做擴大解釋,即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交易中,跨境電商已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並獲得消費者確認同意後,在商品訂購網頁使用符合要求的中文電子標籤應視為具有中文標籤,此時電子標籤與紙質標籤具有同等效力。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