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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殼公寓CEO被限制消費
12月8日,蛋殼公寓所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發限制消費令。12月9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獲悉,繼今年11月,蛋殼公寓所屬公司紫梧桐(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梧桐公司」)新增四條執行標的合計超1400萬的被執行人信息後,12月8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向紫梧桐公司發布了一則限制消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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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前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執行中是否應當限制原代表人高消費?
3、法院執行過程中,2018年7月4日做出限制高消費令,責令被執行人甲公司不得有法律規定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張某作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依法被限制高消費。4、經查,2014年9月28日,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張某,張某擔任董事長。2017年8月7日(本案一審判決後,二審判決前),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某,董事長變更為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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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殼公寓收限制消費令 關聯企業開庭公告增至115條
」)收到限制消費令,其法定代表人高靖被限制消費。據天眼查數據顯示,截至12月9日,該公司開庭公告增至115條,超4成涉案案由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消息,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12月8日向紫梧桐公司發布一則限制消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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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掛名的法定代表人被法院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該當怎麼辦?
公司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執行案件被法院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掛名的法定代表人該當怎麼辦? 根據2015-07-22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2015修正)》: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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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後,為何依舊被限制高消費?
, 於2019年8月22日將被執行人乙公司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2019年12月17日該院作出(2019)蘇1204執2354號《限制消費令》,明確被執行人及朱某不得實施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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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破產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費嗎
法院會對申請進行審查,受理破產申請後,會對管理人進行破產清算,企業申請破產後,會不會限制法人代表的高消費行為?下面由李家有律師進行解答:一、申請破產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費嗎企業申請破產並不是限制法人代表高消費的情形,所以一般情況下不會將法人代表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高消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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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費」在實踐中的具體適用及法律後果
【向吉提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二、限制高消費針對的對象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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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海航集團法定代表人陳鋒被限制高消費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9月15日披露,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08月13日立案執行申請人柴靖申請執行海航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因海航集團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依照規定,對海航集團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海航集團及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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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鐵建工集團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費
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建喜被法院限制高消費,8月25日,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發出了((2020)湘1002執2816號)限制消費令。該限制令說明,於2020年08月04日,立案執行申請人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單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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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法定給付義務 華晨汽車關聯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被限制消費
12月14日,記者從天眼查App查詢獲知,近日,華晨汽車投資(大連)有限公司新增一則限制消費信息,該限制消費令的發布日期為2020年12月11日,申請人為長園深瑞繼保自動化有限公司,案號為(2020)遼01執1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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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申請解除高消費限制措施?
公司成為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往往會被限制高消費,對於需要經常需要出差的商業人士來說,失去乘坐飛機、高鐵的自由,基本上寸步難行,給個人的生活和工作帶來諸多限制。經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張律師發現,不少法院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作出裁定,解除對當事人的高消費限制措施。我們來分析(2020)贛01執異11號案例—— 案情概要:上海某公司股東為江西某公司,持有100%股權。胡某為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遂提出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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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晨汽車關聯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被限制消費
來源:金融界網站天眼查App顯示,近日,華晨汽車投資(大連)有限公司新增一則限制消費信息,該限制消費令的發布日期為2020年12月11日,申請人為長園深瑞繼保自動化有限公司,案號為(2020)遼01執1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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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高新控股及法定代表人李昊被限制高消費
,李昊作為濟南高新控股法定代表人,同樣被限制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限制消費令顯示,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12日立案執行申請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申請執行濟南高新控股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濟南高新控股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濟南高新控股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該單位及單位法定代表人李昊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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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限制高消費措施?(實務經驗+案例分享)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被執行人雖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經控制其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或者申請執行人申請暫不採取懲戒措施的,不得對被執行人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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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丨這些人高消費受限制,不得購物、買房、旅遊、度假……
,切實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本院依法對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進行公開曝光,請廣大群眾對以下被執行人予以監督、舉報,舉報電話:0593-7973573。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依法責令以上人員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規定》 第三條規定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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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這些人高消費受限制,不得購物、買房、旅遊、度假……
,切實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本院依法對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進行公開曝光,請廣大群眾對以下被執行人予以監督、舉報,舉報電話:0593-7973573。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依法責令以上人員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規定》 第三條規定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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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公司執行階段的法定代表人風險
但司法實踐中存在自然人利用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註冊公司用來逃避債務的現象,因此為了加大對公司債務執行力度,近幾年最高院出臺一系列規定,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一併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那麼執行程序中,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為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1]作為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主體,將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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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集團法定代表人陳峰被限制高消費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9月15日披露,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08月13日立案執行申請人柴靖申請執行海航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因海航集團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依照規定,對海航集團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海航集團及法定代表人陳峰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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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被執行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後,應解除對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執行措施,除非
《最高人民法院關 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 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 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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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永浩又被限制消費 蛋殼公寓CEO被限制消費
無獨有偶,今日上午,蛋殼公寓CEO被限制消費,天眼查App顯示,近日,蛋殼公寓關聯公司紫梧桐(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即「老賴」。該限制消費令案號為(2020)津0103執4190號,立案日期為2020年9月7日,被限制消費人員為羅永浩。 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6月,註冊資本為2000萬,法定代表人為溫洪喜,公司經營範圍包含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推廣、技術培訓等。 天眼查App顯示,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目前關聯數十條被限制消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