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2020年度廣東省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方案》的通知

2020-12-09 江門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粵農農函〔2020〕397號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有關農產品質檢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充分掌握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我廳制定了《2020年度廣東省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方案》。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產品質檢機構要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把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來抓,充分認識疫情防控期間開展監測工作的重要意義,妥善安排本地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堅決守住農產品底線,協同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二、加強組織協調。各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協助承擔國家、省級檢測任務的檢測機構,做好轄區內抽樣工作(樣品製取、預處理等)。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及時跟進開展監督抽查或依法進行查處。承擔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任務的檢測機構,須在開展抽樣工作前,以函件形式告知受檢地區的市級農業農村局。市級農業農村局對抽樣工作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報告我廳。

  三、開展工作督導。各檢測單位要踐行「科學、公正、廉潔、高效、服務」宗旨,嚴格誠信自律,切實強化內部管理和質量控制,確保所出具的數據和結果合法、準確、公正。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將組織專家,對承擔相關檢測任務的單位開展全面督導和不定期巡查檢查,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將從嚴查處並列入黑名單聯合懲戒。

  四、做好監測工作。各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在確保完成廳下達抽檢任務的基礎上,爭取當地財政的經費支持,制定本市、縣(市、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方案,要增加農產品抽檢頻次,擴大抽檢範圍,將本地主要、特色農產品列入監測方案(監測項目應至少涵蓋省級監督抽查的監測項目)。在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查監測方案時,應將以下單位作為重點抽檢對象,優先列入抽檢計劃:

  1.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2.農民合作示範社;

  3.家庭農場;

  4.現代農業產業園、一村一品、一鎮一業產品;

  5.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

  6.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生產企業;

  7.在2019年各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監測中發現不合格產品的單位;

  8.蔬菜連片種植面積20畝以上的種植基地;

  9.生豬存欄300頭以上或年出欄500頭以上的養殖場;

  10.肉牛存欄100頭以上或年出欄50頭以上的養殖場;

  11.精養池塘50畝以上,大型水面200畝以上的水產養殖場。

  各市農業農村局請於2020年5月31日前匯總2020年度本市、縣兩級農業農村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方案報我廳備案。監測工作過程中的問題和建議,請逕向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反映。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4月30日

  (聯繫人:胡明輝、黃娜,聯繫電話:020-37288952、020-37288953,傳真:020-37288231,郵箱:gdnyt16@163.com,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先烈東路135號,郵編:510500)

2020年度廣東省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方案

  為切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2020年我省將繼續在原有基礎上,按照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組織對全省農產品(包括種植業產品、畜禽產品和水產品)開展省級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查。為保證各項監測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風險監測

  2020年度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包括例行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專項監測等,目的是摸清農產品主要存在的風險因子,掌握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為開展風險評估、制定相應標準和採取有針對性的管控措施提供科學依據。農業農村部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結果將納入省級對各市的考核範圍。其他沒有被國家例行監測抽到的市,將以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結果納入省級對各市的考核範圍。

  (一)監測地點

  2020年度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地點為除深圳以外的20個市。風險評估和預警、專項監測等其它項目監測地點根據各地生產、消費情況確定抽檢城市。

  (二)監測時間

  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分上、下半年度開展,其中:上半年監測時間為5-7月,於7月15日前完成上半年抽檢工作並上報階段性工作總結;下半年監測時間為 8-12月,於12月15日前完成下半年抽檢工作並上報階段性工作總結;各牽頭單位於12月20日前上報所負責的監測品種的全年匯總和結果分析報告。

  風險預警和評估、專項監測時間根據所監測產品生產或上市的季節性開展抽檢工作,原則上全年監測任務分上、下半年度開展。生產、消費情況季節性較強的監測品種,由任務承擔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與受檢城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商定監測時間。特色水果專項監測根據各地抽樣點成熟上市期開展。稻穀根據各地早稻、晚稻收穫期開展。

  (三)監測品種和數量

  1.例行監測

  (1)種植業產品例行監測

  監測的蔬菜應是當地主要生產和消費的種植種類,主要包括大白菜、普通白菜、結球甘藍、花椰菜、青花菜、蕹菜、菜薹(心)、葉用萵苣、芹菜、菠菜、芥藍、長豇豆、菜豆、番茄、茄子、辣椒、黃瓜、苦瓜、西葫蘆、蘿蔔、胡蘿蔔、馬鈴薯、山藥、姜、韭菜、洋蔥、蔥和蒜等產品。全省每次抽檢1770批次,共抽檢3540批次。

  (2)畜禽產品例行監測

  監測的品種主要為養殖場和屠宰場的豬肝、豬尿、禽肉(雞肉、鴨肉等)、牛肉(或羊肉)和雞蛋。其中,豬肝、豬尿、禽肉、牛肉(或羊肉)和雞蛋樣品比例為1:1:1:1:1(樣品不能平均分配的城市,不足樣品可抽取豬肝或雞蛋補足)。全省每次抽檢1530批次,共抽檢3060批次。

  2.風險評估和預警監測

  (1)蔬菜高風險農藥殘留風險評估監測

  監測品種為芹菜、豇豆、荷蘭豆、韭菜、普通白菜、芥藍、蕹菜、菜心、蔥和蒜。每次抽檢400批次,各監測品種佔監測總數的1/10,共抽檢800批次。

  (2)種植業產品高通量風險排查和預警項目監測

  監測種類為蔬菜160批次、水果100批次、稻穀20批次、茶葉20批次,共抽檢300批次。

  (3)畜禽產品高風險獸藥殘留風險評估監測

  監測品種主要為豬肝、豬肉、雞肉,按上、下半年度開展2次監測,農業農村部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每次加抽10批小品種禽蛋,全省每次抽檢550批次,全年共抽檢1100批次。

  (4)畜禽產品高通量風險排查和預警項目監測

  監測樣品主要為其它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項目的留樣(豬肝、豬肉、豬尿、禽肉和禽蛋等),並根據需要抽檢其它來源途徑的樣品作為補充,全年共抽檢300批次。

  (5)水產品生物毒素風險監測

  監測品種為毒性大、風險高的魚類如淡水養殖河豚、天然捕撈豚科魚類、斑尾復蝦虎魚、斑紋舌蝦虎魚、擬矛尾蝦虎魚、橫帶裸身蝦虎魚、雲斑裸頰蝦虎魚、跳跳魚、鋸塘鯉、紅斑魚、青星九棘、鱸、石斑魚類等品種。全年共抽檢250個樣品。

  (6)海捕魚類有毒有害物質風險監測

  抽檢品種為主要捕撈經濟魚類,如藍圓鯵、海鰻、金線魚、沙丁魚、鯧魚、馬面魨、鯛魚、石斑魚、鮐魚、鰳魚、鯔魚等。在捕撈漁船、漁港碼頭抽樣,全年共抽檢250個樣品。

  (7)海捕魚中生物胺風險監測

  監測品種為捕撈水產品。在漁港碼頭、捕撈漁船或捕撈水產品批發地等環節抽樣,全年共抽檢250個樣品。

  3.專項監測

  (1)茶葉專項監測

  主要監測有包裝標識的各種綠茶、紅茶和烏龍茶產品,上半年以春茶為主,抽檢78批次;下半年以夏秋茶為主,抽檢78批次。全年共抽樣156批次。

  (2)食用菌專項監測

  監測品種為香菇、平菇、雙孢蘑菇、金針菇、袖珍菇、黑木耳(含毛木耳)、茶樹菇和草菇,均為鮮品。(每次抽檢需涵蓋雙孢蘑菇、數量不少於2個/次)每次抽檢50批次,共抽檢100批次。

  (3)特色水果專項監測

  第一季度監測品種為草莓,共抽檢100批次;第二季度為香蕉、李子和荔枝,香蕉抽檢60批次,李子抽檢60批次,荔枝抽檢100批次,共抽檢220批次;第三季度為龍眼,共抽檢100批次;第四季度為柑橘,共抽檢100批次。全年共抽樣520批次。

  香蕉、荔枝、李子和柑橘等由於抽樣點成熟上市期差異較大,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但應儘早安排抽樣,分批及時上報檢測結果。

  (4)稻穀中重金屬專項監測

  主要監測早稻和晚稻,各抽檢樣品100批次,共抽檢200批次。

  (5)雞蛋專項監測

  監測品種為雞蛋。每次抽檢160批次,全年共抽檢雞蛋樣品320批次。

  (6)生鮮乳專項監測

  監測品種為生鮮牛奶,每次抽檢25批次,共抽檢50批次。

  (7)海區增養殖貝類有毒有害物質殘留專項監測

  監測品種為牡蠣、雜色蛤、巴非蛤、花蛤、貽貝、扇貝、江珧、文蛤等食用貝類,在貝類養殖產地抽樣,全年共抽檢250個樣品。

  (8)貝類藥殘專項監測

  監測品種為人工養殖的牡蠣、雜色蛤、巴非蛤、花蛤、貽貝、扇貝、江珧、文蛤等食用貝類,在養殖產地、碼頭和運輸車抽樣,全年共抽檢250個樣品。

  (9)藻類有毒有害物質殘留專項監測

  監測品種為紫菜、海帶、裙帶菜、龍鬚菜等食用藻類,具體品種和數量協同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全年共抽檢175批次。

  (四)監測方式

  1.抽樣方式

  生產環節抽樣工作由檢測機構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要求進行,受檢的各市農業農村局給予協助。流通環節樣品抽取可由抽樣人員自行購買並登記完整的採樣信息,無需流通環節相關人員(如市場和攤位人員等)籤字蓋章確認。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抽取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能反映當地農產品生產、銷售和管理水平。被抽取的樣品應明確產地或進貨渠道,儘量抽取本地或本省生產的樣品,原則上不抽來源不詳的樣品,確保樣品可溯源。茶葉樣品在產茶地抽取本市樣品,在茶葉銷區抽取有包裝能溯源的本省產品。流通環節的雞蛋樣品應抽取有包裝能溯源的產品。承擔種植業產品和畜禽產品的例行監測和專項監測(種植業產品除食用菌外)的檢測機構需注意樣品製備時要增加備份樣品用於種植業/畜禽產品高通量風險排查和預警項目,具體涉及樣品數量見抽樣環節和比例。

  例行監測、高風險農獸藥殘留風險評估監測和專項監測可以由受檢地區的各市農業農村局協同當地檢測機構抽取樣品,具體由各市農業農村局和承擔檢測任務的機構協商。由當地實施抽樣工作時,需注意樣品保管和送達方式,確保樣品安全和狀態。同時,種植業產品和畜禽產品的例行監測和各專項監測要增加備份樣品作為種植業/畜禽產品高通量風險排查和預警項目樣品。

  各受檢市必須以認真負責的態度,積極配合併保障被抽檢的農產品生產基地,如受檢市不能提供農產品生產基地,由受檢市農業農村局提出替代方案,並向省農業農村廳書面報告。

  2.抽樣環節和比例

  (1)種植業產品

  種植業產品例行監測在各監測市蔬菜生產基地、運輸車和批發市場開展。抽樣的比例為4:2:4,同種蔬菜1輛運輸車抽1批次樣品,如某個環節樣品數量達不到要求,可在其它環節補齊,農貿市場亦可作為抽樣數量不足時的補充。每次抽樣應覆蓋被監測市1/2的縣(市、區),全年抽樣應覆蓋到被監測市的所有縣(市、區)。其中,每次每市抽樣應包含20%的種植散戶樣品且樣品來源不應少於2個縣(市、區)。

  蔬菜高風險農藥殘留風險評估監測、食用菌和特色水果專項監測在各受檢地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批發市場和超市)開展,抽樣的比例為1:1,如某個環節樣品數量達不到要求,可在其他環節或農貿市場補齊。

  茶葉專項監測在各受檢地的生產企業、批發市場(含茶葉市場)和超市(含專賣店)抽樣,生產企業和批發市場(含茶葉市場)抽樣數量佔抽樣總數的60%,超市(含專賣店)佔40%。

  稻穀樣品在生產環節抽取成熟準備收割的早、晚水稻。

  種植業產品高通量風險排查和預警項目監測蔬菜樣品在承擔佛山、梅州、清遠、揭陽、雲浮等5個地級市例行監測的檢測單位的留樣中隨機抽取,每次每市共10批次樣品,共50批次,全年共100批次;另外60批次蔬菜樣品由任務承擔檢測單位到廣州及其附近市的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抽取。水果(草莓、香蕉、荔枝、李子、柑橘)在各專項各監測城市的生產企業和流通領域按1:1抽取,樣品從承擔專項監測的檢測單位的留樣中隨機抽取,每個種類各10批次樣品,共50批次樣品;另外50批次水果樣品(草莓、香蕉、荔枝、李子、柑橘,每個種類各10批次樣品)由任務承擔檢測單位到廣州及其附近市的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抽取。茶葉、稻穀在專項監測抽取,樣品覆蓋每個受檢單位,每次各共20批次樣品,全年樣品各共40批次,茶葉樣品還得按生產企業和流通領域按1:1抽取。種植業產品例行監和各類專項監測受檢單位於抽樣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樣品整理好寄送到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及加工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並附上抽樣單第一聯複印件,承擔單位收到樣品按編號原則重新編號。

  (2)畜禽產品

  畜禽產品例行監測在各監測城市養殖場和屠宰場開展(某個環節樣品抽取不足的,可在批發市場或農貿市場補齊),其中,豬尿在養殖場和屠宰場抽樣的比例為1:1,牛肉和羊肉合共佔總抽樣數的1/5,不足的抽取豬肝或雞蛋。每次每市抽樣樣品來源不少於2個縣(市、區)。每次抽樣應覆蓋被監測市1/2的縣(區),全年抽樣應覆蓋到被監測市的全部縣(市、區)。

  畜禽產品高風險獸藥殘留風險評估監測在屠宰場、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超市抽樣,豬肝、豬肉、雞肉的抽樣比例為1:1:1。

  雞蛋專項監測在各受檢地養殖場和流通環節(農貿市場、批發市場和超市)開展,抽樣比例為1:1(某個環節樣品抽取不足的,可在其它環節補齊)。

  生鮮乳專項監測在各受檢地生鮮乳收購站和運輸車採樣。

  畜禽產品高通量風險排查和預警項目監測在全省承擔畜禽產品例行監測的檢測單位的留樣中隨機抽取200批次,其它途徑補充抽取在本省生產或銷售的樣品100批次,全年共抽取300批次。

  (3)水產品

  養殖水產品中生物毒素風險監測全部在養殖產地抽樣,其它水產品在捕撈漁船、漁港碼頭(或運輸車)抽樣,抽樣比例1:1。

  海捕魚類有毒有害物質風險監測在捕撈漁船、漁港碼頭抽樣,抽樣比例1:1。

  海捕魚中組胺風險監測在捕撈漁船、漁港碼頭、捕撈水產品批發市場抽樣,抽樣比例4:4:2。

  海區增養殖貝類有毒有害物質殘留專項監測在湛江、江門、茂名、陽江、汕尾、惠州、汕頭、潮州等地的貝類養殖產地抽樣。

  貝類藥殘專項監測在湛江、江門、茂名、陽江、汕尾、惠州、汕頭、潮州等地的養殖產地、碼頭、運輸車抽樣,抽樣比例4:4:2。

  藻類有毒有害物質殘留專項監測在汕頭、潮州、汕尾海區抽樣。

  (五)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1.種植業產品

  (1)抽樣方法

  蔬菜、水果和食用菌抽樣參照NY/T789規定執行;茶葉抽樣參照GB/T8302執行;稻穀參照《農產品樣品採集流轉製備和保存技術規定》執行。

  (2)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種植業產品例行監測、蔬菜高風險農藥殘留風險評估監測、種植業產品高通量風險排查和預警項目、食用菌專項監測、茶葉專項監測、稻穀專項監測、特色水果專項監測和蔬菜農藥殘留風險溯源專項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詳見附件1(表1.1-表1.5)。

  2.畜禽產品

  (1)抽樣方法

  抽樣參照《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抽樣規範》(NY/T1897)規定執行。

  (2)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畜禽產品例行監測、畜禽產品高風險獸藥殘留風險評估監測、畜禽產品高通量風險排查和預警項目、雞蛋專項監測和生鮮乳專項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詳見附件2(表2.1-表2.5)。

  3、水產品

  (1)抽樣方法

  抽樣參照《水產品抽樣規範》(GB/T 30891)規定執行。

  (2)監測項目和檢測方法

  水產品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見附件3。每個水產養殖場最多抽取2個樣品,同一池(塘)或網箱只能抽取1個樣品。樣品必須現場分割、混合後分裝,按照檢測用樣和復檢留樣分成兩份後封存。

  (六)判定依據和原則

  1.種植業產品

  種植業產品例行監測、蔬菜高風險農藥殘留風險評估監測和各專項監測根據國家標準按GB 2763—2019和現行有效的部令公告、法律規章或相關標準進行判定。上市樣品所檢測項目全部合格者,判定為「該批次產品所檢項目合格」;有一項(或以上)指標不合格者,即判定為「該批次產品不合格」;未上市樣品所檢測項目中僅對禁限用農藥進行判定。

  2.畜禽產品

  畜禽產品根據現行有效的部令公告、法律規章或相關標準判定。按照檢測數據的統一判定原則,部分檢測項目判定方式規定如下:

  (1)禁用藥物 瘦肉精類(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馬特羅、非諾特羅、氯丙那林、妥布特羅、噴布特羅)在豬肉、豬肝、牛肉和羊肉中的判定限為0.5μg/kg。動物尿液中監測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殘留,判定限為0.5μg/L。

  (2)禁用藥物 氯黴素、金剛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檢出,按檢測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3)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的藥物 氟喹諾酮類(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諾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殘留, 按檢測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4)產蛋期禁用藥物 恩諾沙星、環丙沙星、沙拉沙星、達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計)和甲碸黴素在禽蛋中殘留按檢測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5)常規藥物 磺胺類和四環素類在豬肉、豬肝、牛肉、羊肉中的殘留按《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6)常規藥物 恩諾沙星、環丙沙星、沙拉沙星、達氟沙星、甲碸黴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計)在禽肉中的殘留按《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所監測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該產品所檢項目合格」;有一項(或以上)不合格者,即判定為「該產品不合格」。

  3.水產品

  水產品根據現行有效的部令公告、法律規章或相關標準判定。按照檢測數據的統一判定原則,部分檢測項目判定方式規定如下:

  (1)禁用藥物 氯黴素不得檢出,判定值≤0.3 μg/kg。

  (2)禁用藥物 孔雀石綠不得檢出,判定為有色孔雀石綠和無色孔雀石綠的總量≤1.0 μg/kg。

  (3)禁用藥物硝基呋喃類代謝物不得檢出,判定值AOZ、SEM、AMOZ和AHD各為≤1.0 μg/kg。

  (4)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藥物 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洛美沙星不得檢出(≤2.0 μg/kg)。

  (5)常規藥物醯氨醇類藥物的判定以甲碸黴素≤50 μg/kg,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的總量≤1000 μg/kg。

  (6)常規藥物 氟喹諾酮類的判定以恩諾沙星和環丙沙星的總量≤100 μg/kg。

  (7)常規藥物 磺胺類的判定以磺胺嘧啶等12種的總量≤100 μg/kg。

  (七)承擔單位和牽頭匯總單位

  1.承擔單位

  蔬菜、畜禽產品和水產品例行監測(風險監測)承擔單位名單見附件4、5、6。

  省級風險監測抽樣工作,在受檢地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下,由市農業質檢機構及相關部門配合承檢機構進行抽樣和樣品製備,省農業農村廳指定的承檢機構負責樣品檢測。

  2.牽頭匯總單位

  總牽頭匯總單位為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種植業產品例行監測、蔬菜高風險農藥殘留風險評估監測和各專項監測牽頭匯總單位為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畜禽產品例行監測、高風險獸藥殘留風險評估監測和各專項監測牽頭匯總單位為農業農村部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水產品例行監測、風險預警和評估、專項監測牽頭匯總單位為農業農村部漁業環境及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

  (八)能力驗證

  省農業農村廳指定農業農村部農藥殘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負責組織對相關質檢機構進行農藥殘留檢測能力驗證,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及加工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負責組織對相關質檢機構進行重金屬檢測能力驗證,農業農村部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負責組織對相關質檢機構進行畜禽產品中獸藥殘留檢測能力驗證,農業農村部漁業環境及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負責組織對相關質檢機構進行水產品中監測指標檢測能力驗證。能力驗證結果合格的質檢機構可承擔下一年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

  (九)復檢

  為保證各項監測工作質量,根據需要省農業農村廳將指定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及加工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負責對種植業產品例行監測、蔬菜高風險農藥殘留風險評估監測和各專項監測任務承擔單位監測結果的復檢工作,農業農村部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畜禽產品例行監測、高風險獸藥殘留風險評估監測和專項監測任務承擔單位監測結果的復檢工作。農業農村部漁業環境及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負責水產品例行監測、風險和專項監測任務獸藥殘留承擔單位監測結果的復檢工作。

  (十)總結分析報告

  1.監測結果總體概況。

  2.監測基本情況。包括監測城市、監測環節、監測項目、抽樣數量、監測種類等。

  3.當地監測產品的生產、調入、銷售、用藥調查和質量總體情況,要突出各地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中的主要措施和特點。

  4.監測結果分析。各監測環節結果比較,各監測點間結果比較,不同有害物質(農獸藥等)殘留檢出率(超標率)結果比較。監測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不合格樣品的溯源,農產品質量安全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對策、措施和建議。

  (十一)結果報送和會商

  各承檢機構在確認不合格樣品後,應及時將不合格樣品檢測結果和圖譜報送牽頭匯總單位,並將不合格樣品檢測結果反饋到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同時,將生產環節和屠宰場不合格樣品檢測結果反饋給當地市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處)。

  各承擔檢測任務的機構請於2020年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別將各項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種植業產品和畜禽產品)錄入「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監測信息管理系統」(網址:http://183.62.243.12:8042),並將例行監測結果、總結分析報告等以電子郵件形式報送牽頭匯總單位和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稻穀專項監測、種植業/畜禽產品高通量風險排查和預警項目監測結果的紙質材料直接報送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例行監測抽樣開始時間不得早於監測結果報送前30天。各牽頭匯總單位對各階段監測結果進行分析匯總,於2020年7月20日和12月20前分別將匯總結果以風險評估分析報告的形式報送總牽頭匯總單位,並通過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管理系統(網址:www.xxgl.madc.org.cn)以xls、xlsx或csv格式文件上報監測結果。總牽頭匯總單位於2020年7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分別將總的匯總結果報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我廳將在各牽頭匯總單位初步匯總的基礎上,邀請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專家委員會有關專家和部分市(縣、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科(處)和檢測機構負責人,對監測結果進行綜合匯總、對比分析和會商,起草總體分析報告等材料。對監測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通過會商進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並及時採取監管措施。同時,將監測結果和相關情況分析向各地農業農村部門和相關部門進行通報,充分發揮監測結果的作用。

  (十二)注意事項

  1.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應嚴格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保證監測結果的科學性、代表性和真實性。

  2.各相關承檢機構每次報送監測結果時必須提供至少一個樣品的全套資料。其中包括全部檢測參數的原始記錄和圖譜等相關資料,報農業農村部農藥殘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或農業農村部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

  3.各承檢機構要嚴格遵守本方案規定的抽樣和檢測方法,統一判定原則,檢測過程要做試劑空白和加標回收率。檢測時將同類樣品分成一組,用該類樣品空白配置標準溶液。每一類樣品組做一個基質加標回收,添加濃度為測定組分定量限的2倍。每一類樣品組樣品個數不超過24個。對農藥殘留不合格樣品用質譜法進行確認。報送結果時,陽性樣品須同時提供原始記錄和確證譜圖,以及溯源情況等信息(畜禽產品還應包括樣品產地和檢疫證號等信息)。

  4.為保證樣品編號的規範性和唯一性,原則上,在例行監測中,各監測城市抽檢樣品按下列方式編號:監測城市拼音首字母+LX(例行監測)+ZZ(種植)或XQ(畜禽)或SC(水產)+年份(後兩位數)+月份(兩位數)+流水號(三位數)(如:2020年5月對廣州市例行監測種植業產品的1號樣品標號為:GZLXZZ2005001;在風險評估監測和各類專項監測中,各監測城市抽檢樣品按下列方式編號:監測城市拼音首字母+抽檢樣品名稱拼音首字母+PG(風險評估)或ZX(專項)+年份(後兩位數)+月份(兩位數)+流水號(三位數)(如:2020年5月對茂名市荔枝專項監測的1號樣品標號為:MMLZZX2005001)。

  5.各承檢機構於抽樣前以函件形式通知受檢地區的各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抽樣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各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於收到函件7個工作日內報告省農業農村廳,省農業農村廳將根據需要調整抽樣方案。

  6.未經我廳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

  7.開展監測工作時,如因受新冠肺炎、非洲豬瘟等重大疫情影響,需要對監測方案作出調整,應及時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告。

  8.各監測任務執行過程中有關技術問題請與相應的技術指導單位聯繫。

  (1)種植業產品

  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何強、陳靖文;聯繫電話:020-37288071;傳真:020-37288071;郵箱:aptcgd@21cn.com;地址:廣州市先烈東路135號3號樓902室;郵編:510500。

  (2)畜禽產品

  農業農村部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聯繫人:劉文字、沈祥廣;聯繫電話:020-85284896;傳真:020-85284896;郵箱:app-gz@scau.edu.cn;地址:廣州市天河區五山路華南農業大學內45號樓;郵編:510642。

  (3)水產品

  農業農村部漁業環境及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趙東豪、楊宏亮;聯繫電話: 020-84450770;傳真:020-84450770;郵箱:ZJ2002GZ@163.com;地址: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北興花都大道東213號;郵編:510897。

  (4)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聯繫人:胡明輝、黃娜;聯繫電話:020-37288952、020-37288953。傳真:020-37288231;郵箱:gdnyt16@163.com;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先烈東路135號;郵編:510500。

  (5)牽頭匯總單位

  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聯繫人:伍宏凱、何強,聯繫電話:020-34291302、37288071;郵箱:2172388@qq.com;地址:廣州市萬壽路113號;郵編:510230。

  (56)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信息管理系統聯繫人:黎嘉惠、伍宏凱;聯繫電話:020-37288632、34291302。

  二、監督抽查

  各市縣農業農村局請結合各地監管實際,制定本市縣《2020年**市/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方案》,並於2020年5月31日前,報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備案。各市開展監督抽查工作情況將納入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範圍。積極開展執法辦案,對發現含有禁限用物質的不合格農產品跟進開展執法,移送司法機關並在司法機關立案的,將納入加分項。

  (一)監測時間

  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分上、下半年度開展,其中:上半年監測時間為5-7 月,下半年監測時間為 8-11月,委託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請各地結合監管實際,制定《2020年**市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方案》,並於5月31日前報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備案。

  (二)抽樣要求

  1.嚴格遵循抽樣機構與檢測機構相分離的原則,並按照《關於印發〈廣東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工作規程〉及相關文書格式的通知》(粵農〔2013〕241號)的規定執行。抽樣工作由各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實施。

  2.被抽查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立即告知拒絕抽樣的法律責任和處理措施。被抽查單位仍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現場填寫《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被抽查人拒絕抽樣認定表》,由抽樣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籤字,並及時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告情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被拒絕抽查的農產品以不合格論處。

  3.種植業產品的抽樣方法參照NY/T 789《農藥殘留分析樣本的採樣方法》規定執行。畜禽產品的抽樣方法參照NY/T 1897《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抽樣規範》規定執行。水產品抽樣方法參照《水產品抽樣規範》(GB/T 30891)規定執行。

  4.各監測城市抽檢的樣品按所監測城市名聲母的第一個字母+ZZ(種植)或XQ(畜禽)或SC(水產)+年份(後兩位數)+月份(兩位數)+流水號(三位數)原則編號(如:2020年5月對廣州市種植業產品監督抽查的1號樣品標號為:GZZZ2005001)。

  (三)監測項目、檢測依據

  1.種植業產品

  種植業產品監督抽查品種、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詳見表1。

  表1 種植業產品監督抽查部分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抽查品種監測項目檢測依據
抽查重點品種為芹菜、韭菜、豇豆、菜薹(心)、葉用萵苣、油麥菜、菠菜、普通白菜、芥藍、蕹菜、蔥。原則上重點品種樣品量不低於樣品總量的70%,也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甲胺磷、氧樂果、特丁硫磷、甲基對硫磷、水胺硫磷、六六六、三唑磷NY/T 761或GB 23200.113
甲拌磷GB 23200.113或GB 23200.8
對硫磷GB 23200.113或GB/T 5009.145
甲基異柳磷GB 23200.113或GB/T 5009.144
毒死蜱、治螟磷NY/T 761或GB 23200.8或GB 23200.113
克百威(包括3-羥基克百威)NY/T 761或GB 23200.112
氟蟲腈SN/T 1982或NY/T 1379

  2.畜禽產品

  畜禽產品監督抽查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詳見表2。判斷依據同本文「風險監測」相關規定。

  表2  畜禽產品監督抽查部分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抽查品種監測項目檢測依據
雞蛋恩諾沙星、環丙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GB/T 21312 動物源性食品中14種喹諾酮藥物殘留檢測方法 液相色譜-質譜/質譜法。
雞肉氯黴素農業部781號公告-2-2006 動物源食品中氯黴素殘留量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豬肝β-受體激動劑(克倫特羅、沙丁胺醇、萊克多巴胺)農業部1025號公告-18-2008 動物源性食品中β-受體激動劑殘留檢測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3.水產品

  水產品監督抽查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詳見表3。

  表3 水產品監督抽查部分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監測項目檢測依據
氯黴素GB/T 20756-2006 《可食動物肌肉、肝臟和水產品中氯黴素、甲碸黴素和氟苯尼考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進行檢測。
孔雀石綠GB/T 20361-2006 《水產品中孔雀石綠和結晶紫殘留量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螢光檢測法》檢測,陽性樣品按GB/T 19857-2005《水產品中孔雀石綠和結晶紫殘留量的測定》液質法確證。或直接用以上液質法檢測。
硝基呋喃代謝物(AOZ、AMOZ、AHD、SEM)農業部783號公告-1-2006  《水產品中硝基呋喃類代謝物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氟喹諾酮類(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諾氟沙星、氧氟沙星)農業部1077號公告-1-2008《水產品中17種磺胺類及15種喹諾酮類藥物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四)判定原則

  根據現行有效的部令公告、法律規章或相關標準判定。所檢樣品檢測項目全部合格者,判定為「該批次產品所檢項目合格」,有一項指標(或以上)不合格者,即判定為「該批次產品不合格」。

  (五)檢測結果的確認和報送

  1.抽樣單位在任務下達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抽樣工作並將樣品送達檢測機構,於送樣後三日內將樣品信息報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檢測機構在收到樣品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並確認檢測結果。

  2.檢測結果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各相關承檢機構應當在確認後二十四小時內將檢測報告報送給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和當地市農業農村局。當地市農業農村局應當在收到檢測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結果通知書》和檢測報告送達被抽查人。要注意留存被抽查人接收證據,留存籤字書證。

  3.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當地市農業農村局提交《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復檢申請書》申請復檢。逾期未提出復檢的,視為放棄申請復檢的權利。

  4.市農業農村局收到復檢申請後,應當在兩個工作日進行審查,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告知復檢申請人;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受理復檢通知書》,並向具備相應資質的復檢機構下達《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復檢通知書》,同時應當自決定受理復檢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完成復檢樣品交接工作。承擔復檢任務的檢測機構應自收到樣品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報告,復檢不得由原檢測機構承擔。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測機構承擔。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具體操作嚴格按照《廣東省農業廳關於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工作規程》執行。

  5.各市級農業農村局應當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監督抽查認定的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將查處情況及時報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6.各相關承檢機構每次必須提供至少一個樣品的全部檢測參數的原始記錄和圖譜等相關資料報牽頭匯總單位。

  7.檢測機構將檢測結果和總結分析報告等報牽頭匯總單位,並及時錄入「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信息管理系統」。牽頭匯總單位自收到檢測結果和分析報告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檢測結果匯總表和總結分析報告報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8.未經我廳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檢測結果。

  附件:1.種植業產品風險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表1.1-1.5)

  2.畜禽產品風險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表2.1-2.5)

  3.水產品風險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4.2020年度廣東省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任務承擔單位一覽表(種植業產品)

  5.2020年度廣東省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任務承擔單位一覽表(畜禽產品)

  6.2020年度廣東省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任務承擔單位一覽表(水產品)

  附錄:水產品中氟苯尼考胺殘留量測定的上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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