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起前段時間引起熱議的「996」制度,臺灣的「一例一休」爭議也不遑多讓。
「一例一休」究竟是什麼?它和與之配套的條款為什麼會引起臺灣社會的普遍反感,我們稍作梳理。
和我國大陸地區勞動法實踐一樣,長久以來,雖然在實際上廣泛採取「一周工作四十小時」和「周休二日」的做法;但在法律層面,臺灣地區依舊保留了「周休一日」等規定。直到2016年底才從法律上明確了「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周休模式。
大陸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年1月1施行)
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後來通過《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規定調整至四十小時/周,本文不再展開。
臺灣地區:
《勞動基準法》(2015年2月4日修正版本,非現行版本)
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但是在2015年6月3日的版本中(並保持至今),上述第30條規定修正為:
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在2016年12月21日的版本中(並保持至今),上述第36條規定修正為:
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兩岸實踐
大陸勞動法
臺灣規定(原來)
臺灣規定(現行)
不超過40小時
不超過44小時
兩周不超過84小時
每周不超過40小時
休息二日
至少休息一日
至少休息一日
應有二日休息,
一日為例假,
一日為休息日
《勞動基準法》規定的「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簡稱「一例一休」。其中「例假」帶有強制性:除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以安排加班;且需要支付加倍工資並補假。否則,即便勞工同意,也不能安排加班。而「休息日」相對靈活,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僱主可以安排加班,並支付雙倍的加班工資,但無需補假。
加班條件
加班補償方案
例假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加倍工資/補假
休息日
協商一致
加倍工資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加倍工資/補假
上述修訂的初衷在於保證勞工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時間。這不是對勞動者有利的好事嗎?為什麼反而會有那麼大的爭議呢?
在推出「一例一休」等制度的同時,臺灣主管部門又推出「砍七天假」的政策。
依照主觀部門的邏輯:由於每周工作時間從42小時(兩周不超過84小時)減少為40小時,即每周減少2小時工作時間。依照8小時/天來計算,一年減少了13個工作日。所以,原來包括元旦翌日(之前臺灣地區元旦放假2天)、國父誕辰(11月12日)等在內的7天假期,改為「只紀念,不放假」。
「每周減少2小時」工作時間其實很難真正被勞工體會,但減少7天假日卻可以切實感受。如此不接地氣的方案,也難怪勞工無法接受。
第32-1條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上述系新增條款,其意思為: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無論 「平時加班」還是 「休息日加班」,均可以通過「補休」的方式抵償。但是,「例假」不包括在內。
勞工擔心:因為勞資雙方談判能力的差異,僱主很可能以該條款為依據,一直用「補休」作為加班補償。從而讓「休息日加班必須給高額加班費」的規定形同虛設,僱主讓勞工於休息日加班不會增加任何成本,勞工更難拿到加班費。
大陸勞動法對於 「平時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和「雙休日加班」做了區分。前兩種加班只能通過支付加班費的方式補償,而後者則可由用人單位選擇補休或加班費。相比之下,該規定不但保持了「彈性」,也為勞動者獲取加班費提供的底限和保障。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在沒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極端情況下,僱主才能安排勞工在「休息日」「特別休假」和「法定節假日」工作。
即便勞工願意,僱主也不能在「例假」安排勞工加班。
同時,僱主又要承擔「2倍工資」和「補假休息」的雙重加班補償。
上述規定,一方面讓僱主方叫苦不迭,另一方面也實際上堵塞了部分勞工想在「例假」通過加班賺取加班費的通路。
《勞動基準法》2016年12月21日修正版本原規定:
第 24 條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簡而言之,該條款設定了「起步價」制度。極端情況下,即便勞工加班一分鐘的,也要依照四小時計付加班費。防止僱主以較低代價安排勞工零星加班,保護勞工的整段休息時間。
但該條款在2018年1月31日的修正版本中被取消,並延續至今。
「一例一休」及相關制度的反覆修訂,充分體現了勞動立法的複雜性。
立法者保護勞工休息權利的初衷(例假),不但激起中小企業的反對,也沒有被廣大勞工接受。
《勞動基準法》從2015年6月3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條款出臺)至今,竟然進行了8次修正;可見爭議之激烈。
在勞資雙方的博弈過程中,因為「做一算四」等明顯有利於勞工條款的得而復失,而「一例一休」等反而限制了勞工的加班選擇。故相關修正條款被評價為「減我的薪水,加我的工時,騙我的選票,毀我的未來」。
至少從目前看來,以「一例一休」為標誌的臺灣《勞動基準法》修正結果,並沒有達到預期目的和效果。
我們下期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