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火星上的法律人
從事法律工作的朋友經常會聽到身邊人問:
家中被小偷光顧或電動車、手機等財物被盜如何處理?
筆者遇到這樣問題一般給的第一個建議便是護好現場、調好監控,報警做個筆錄先。但諮詢者普遍不甚滿意:「報警也不一定能抓到小偷,再者抓到了也不一定能要回財物,算了,還是自認倒黴吧,報案太費事了」。
報警真的一點用也沒有嗎?筆者認為有必要敲敲黑板,詳細的跟大家解釋下為啥一定要報案。
其一,被害人報案是啟動追訴程序的關鍵前提。
司法實踐中,95%以上的盜竊案件均來自於被害人報警而案發。
如果被害人不報案, 犯罪分子犯罪後逍遙法外, 可能會繼續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影響社會穩定。
刑事訴訟雖然有別於民事訴訟的「不告不理」,但沒有被害人報案刑事追訴程序啟動較難。因為司法資源是有限的,警察不可能挨家挨戶一一詢問有無案件發生,是否需要報警。
因此,無論能否抓到小偷,被害人均應先報警,激活刑事追訴程序,然後才有破案可能。刑法規定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但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除外。
故被害人儘早報案,可以防止犯罪分子借追訴時效逃避刑事追訴。此外,多數盜竊分子均是流竄作案多起,多個被害人一起報警,有助於公安機關在較短時間內分析出作案手段、人員類別等案件特徵,較快鎖定犯罪嫌疑人。
其二,被害人陳述是認定犯罪事實存在的重要證據。
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為防止刑訊等非法方法獲取證據,法律規定僅有被告人口供無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在盜竊案件中,如果沒有被害人報案,即使現場查扣贓物依然無法定罪。因為沒有被害人談話,無法確定所獲贓物系犯罪所得,無法排除贓物系自有物或撿拾物的合理懷疑。
例如,某小偷歸案後主動供述自己曾盜竊作案30起,但僅有20名被害人報案,如果經過補充偵查仍無法找尋的另外10名被害人的話,那根據疑點利益歸被告人的原則,最多僅能認定其存在20起犯罪事實。
其三,被害人報案有助於及時挽回損失。
有人會說小偷如果有錢還被害人的話那還至於做小偷嗎。的確,司法實務中許多盜竊案被告人無賠償能力,隨便法院判。
但也存在另一種現象,被告人近親屬為了爭取被告人從輕處理,代其退賠損失,這一現象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尤為普遍。
而且,並不是說被告人沒有償還能力就當然免除其退賠損失的責任。法院在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的同時也會判決其退賠違法所得,後續如果發現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隨時強制執行,一旦發現其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拒不履行的,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換言之,報案尚有挽回損失的可能,不報挽回損失的機會將變得很渺茫。
其四,被害人報案有利於懲處犯罪,實現實質正義。
退一步而言,即使窮盡所有手段依然不能挽回損失,也應報案。
刑事訴訟法規定,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寬處理,退賠損失作為認罰的重要表現,直接影響法院最終的量刑幅度,退賠可酌情從輕處罰,不退將不再享有該部分從寬福利。
而且,只有被害人報案,才能認定更多的犯罪事實,作出對被告人更為不利的判決,實現被害人的心理需求。
此外,是否退賠被害人損失將作為服刑罪犯減刑、假釋的重要依據,如果沒有及時退賠損失減刑的機率和幅度也會大打折扣。
「不還我錢,就多蹲兩年!」這可能也是大多數被害人所期待的實質正義。
因此,遇到財物被盜,請及時報案!
上述道理同樣適用於詐騙、強姦等其他違法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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