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一超市員工請病假必須籤辭職申請書?當地勞動部門:可拒籤
某超市員工孫女士在襄陽樊城漢江北路店上班,本月六號晚上十點多,她下班騎電動車回家時發生意外,但因為當時沒有目擊者,也沒有監控,報警後警方無法出具責任認定書,因此難以認定為工傷。孫女士打算先請假養傷,再考慮其他。可讓她吃驚的是,她只是請個假,公司竟然拿出了辭職申請書和解除合同通知書,表示請假要寫辭職書,理由是怕她不回來了。
超市的王經理對孫女士說,眼下工傷認定無法進行,那麼孫女士就需要先辦個請假手續,才能安心在家養傷。王經理說,孫女士養傷期間雖然沒有工資,但社保還和上班時一樣,由超市交大頭,王女士個人出小頭,傷好了還能繼續回崗位上班,但請假要寫辭職書。並表示孫女士回來了這個辭職書就自動作廢。在王經理提供的員工辭職申請書上,需要員工籤名同意:本人自願提出辭職、並解除勞動合同,並放棄超市為本人購買社保繳費,並且辭職原因一欄,只能填因為個人原因,不能填受傷。
孫女士想不明白,王經理口口聲聲承諾公司在自己請假養病期間,依舊會為自己繳社保。如果自己在辭職申請書上簽了字,白紙黑字寫的自己放棄社保,那公司到底還會不會為自己交社保呢?王經理表示:「人事上怕你不回來上班。你不回來了我怎麼約束你,如果假期結束,你還不能來上班,到時候你就跟公司自動解除合同了。」按照王經理的解釋,眼下要求孫女士籤的辭職申請書,不過是個預備,主要是怕孫女士養傷期間,公司一直給她繳納社保,但等傷養好了,孫女士卻不再回公司上班,那麼養傷期間這幾個月的社保,公司就算是白貼錢了。
律師洪程龍認為,孫女士如果籤了申請書,經過用人單位的批准,就認為孫女士和用人單位已經就解除合同達成了一致,勞動關係已經結束,治完病之後再想去單位上班,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那用人關係已經終止了。所以勞動者不要輕易聽信口頭承諾,應當以書面證據為主要依託。孫女士說,公司只保證自己的利益,完全沒為員工考慮,就將問題反映給勞動部門。
襄陽市勞動保障監察局法規科陳磊說:「如果公司強制不讓員工在這幹了,可以單方面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公司要給員工經濟補償,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勞動者是有休病假權利的,不能說因為休病假就讓辭職,這肯定是不對的。」市勞動保障監察局工作人員告訴孫女士,她完全可以拒絕籤字,要求休病假。如果超市方面有進一步的舉措,孫女士可以繼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