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水利局局長葉長青解讀《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編者按:2016年11月14日,在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務會議上,市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葉長青解讀了《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2013]69號)。市長尚朝陽主持會議,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李湘豫,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政府副市長謝天學,市政府副市長張明春出席會議。信陽軍分區司令員程德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董進才、市政協副主席王勇應邀出席會議。會議指出,嚴格水資源管理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戰略舉措,對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會議強調,各級要切實增強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感,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理,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加強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加強水功能區限制納汙紅線管理,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汙總量。要將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工作納入各縣區的考核。相關部門要嚴把規劃和項目審批關,確保水資源論證工作落到實處。要加大水資源管理執法力度,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保障經濟社會長期平穩健康發展。現將解讀全文登載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市水利局)
一、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義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我國水情複雜,水資源問題由來已久,特別是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和全球氣候變化影響加大,水資源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水資源短缺、水汙染嚴重、水生態環境惡化等問題依然突出。2011年中央1號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把嚴格水資源管理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戰略舉措,把建設節水型社會作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內容。2012年1月13日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同年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將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與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提升到相同高度,再次對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出明確要求。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文件,省政府於2013年12月25日出臺了《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二、《意見》的框架與總體要求、主要內容
《意見》全文約5000字,分為5章23條。第一部分為3條,明確了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的總體要求,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為16條,是文件主體,提出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汙「三條紅線」管理的主要措施。第五部分為4條。主要強調落實責任、健全機制,能力建設等保障措施,確保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落到實處。
《意見》提出了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指導思想,核心是圍繞水資源配置、節約和保護「三個環節」,通過健全制度、落實責任、提高能力、強化監管「四項措施」,嚴格用水總量、用水效率、入河湖排汙總量「三項控制紅線」,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集中體現了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科學內涵,明確了嚴格水資源管理的重要抓手和著力點。
《意見》提出了「五個堅持」的基本原則:一要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水資源問題,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這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二要堅持人水和諧,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處理好水資源開發與保護關係,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這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核心理念;三要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協調好上下遊、左右岸、幹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關係,這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內在要求;四要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機制,改進管理方式和方法,這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根本保障;五要堅持因地制宜,實行分類指導,注重製度實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這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有效途徑。
《意見》確立了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汙「三條紅線」以及階段性控制目標。在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方面,《意見》按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適度從緊控制的原則,在強化節水的前提下,提出到2030年全省用水高峰時用水總量控制在302.78億立方米以內,這是未來20年我省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剛性約束;在用水效率控制方面,《意見》按照高效用水、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的原則,提出到2030年用水效率達到或接近全國先進水平,到2030年主要汙染物入河湖總量控制在水功能區納汙能力範圍之內,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95%以上。為實現上述目標,《意見》還進一步明確了2015年和2020年水資源管理的階段性目標。這些目標相互有機聯繫、近期長遠統籌、需要可能兼顧,既充分體現了約束性,又充分考慮了可行性,通過努力是完全可以實現的。
三、《意見》的保障措施
《意見》圍繞加強「三條紅線」管理和推動「四項制度」實施,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主要任務和重大舉措。一是用水總量控制紅線管理。信陽市到2020年用水總量控制目標為17.19億立方米,2015年用水總量控制目標為14.44億立方米,2015年實際用水總量12.8億立方米,其中息縣用水總量接近控制目標,如河南省大別山革命老區引淮供水灌溉工程水資源論證息縣用水總量指標無法滿足,需市政府向省水利廳協調用水總量指標或對信陽市用水總量進行調整,以免影響大別山革命老區引淮供水灌溉工程項目的開展。二是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按照省政府要求,「十三五」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在2015年現狀年的基礎上下降25%,信陽市到2020年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指標為33.5立方米/萬元,農田灌溉水利用係數控制指標達0.60。信陽市2015年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為44.6立方米/萬元,農田灌溉水利用係數為0.503,實現目標困難重重。需全面開展工業節水、理順水價和農業節水技術改造,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落實節水設施「三同時」制度。三是水功能區限制納汙紅線管理。省政府下達我市水功能區到2020年度達標率為100%,全省水功能區達標率2020年達到76.9%,2030年達到95%,我市要比全省提前十年完成。目前我市省界出境斷面淮濱縣谷堆水功能區水質狀況形勢嚴峻,已經出現2個月未達標的情況(如全年出現3個月不達標,則水功能區考核不及格,該項20分全部扣完),需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汙總量,改善水環境質量。四是落實嚴格水資源管理的保障措施。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健全水資源計量和監控體系,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投入機制,健全政策法規和社會監督機制,推動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同時,《意見》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省政府對各省轄市的主要指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各地政府負責人和相關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四、我市貫徹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
2013年以來,我市認真貫徹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守「三條紅線」,完善管理措施,強化責任落實,先後出臺了《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信政〔2014〕8號)、《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信陽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信政辦〔2014〕30號)和《信陽市碧水工程實施方案》、《關於下達全市水功能區水質監測任務的通知》、《信陽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等相關文件。同時,經市政府2014年第22次常務會議(常務會議紀要〔2014〕9號)研究同意,建立了以主管市長為召集人的聯席會議制度,將日常經費和相關規劃編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2013年度是省政府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的第一年,考核名次位於全省第15位,倒數第4名。原因是我市出現連續五年的乾旱,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未達標,同時,也引起了市政府領導的高度關注, 2014年度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視下,經過水利、發改、財政、環保等部門的共同努力,考核名次位於全省第7位,較2013年提高8個位次,位於良好等級第二方陣第一位。2015年度為使我市水資源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水利部門先後出臺了一系列加強水資源管理的政策文件,通過紮實開展水功能水質監測工作,在省政府的2015年度考核中,我市名次位於全省第6位,進入第一方陣,獲得優秀。「十二五」期末,信陽市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結果,排名全省第9位。
五、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我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結果未作為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二是未開展規划水資源論證、農業灌區計量工作需進一步加強;三是我市水功能區水質狀況嚴峻;四是信陽市本級和羅山縣未執行河南省發改委、財政廳、水利廳《關於調整我省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通知》要求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市政府在新的年度內,一是將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工作列入對各縣區目標責任考核內容體現分值,或由市政府與各縣區籤訂專項目標責任書。二是按照2016年市發改委、城鄉規劃局、水利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規劃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通知》要求,請市發改委、市規劃管理局嚴把規劃和項目審批關,確保水資源論證工作落到實處。同時需財政部門撥付專項經費,加大對大中型灌區農業用水計量設施建設的投入。三是加大對我市省界出境斷面淮濱縣谷堆上遊水功能區淮濱、息縣汙水處理廠及溮河排汙口的監督管理,實現達標排放。四是儘快按要求調整我市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水利廳於2015年11月11日聯合出臺了《關於調整我省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通知》,要求各省轄市自2015年12月1日起執行新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即:水資源費由原每立方米0.15元,調整為每立方米0.35元的新標準。並明確城市公共供水用戶由城鎮供水企業在售水環節採用價外附加的方式代為徵收。市本級和羅山縣需儘快調整開徵,避免影響省政府對我市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工作的考核結果。
責任編輯:劉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