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銳等24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爆炸罪、尋釁滋事罪、非法運輸、儲存爆炸物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楊銳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一億三千一百萬元。對薛石命等23名被告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罰,並處沒收財產或罰金。
經審理查明,2002年以來,被告人楊銳利用其公安民警身份,勾結被告人彭少儒等通過承包靈寶市黃金礦區坑口的方式涉足礦山開採業,為搶奪金礦資源,多次預謀、指使被告人薛石命、王天民、陳邦兵、龔新厚等採取持械毆打、投擲「震天雷」、炸藥包驅逐礦工、炸毀礦道及設備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楊銳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此後,楊銳招攬、吸收被告人許萬革、薛文治、趙松波、張鋅武、趙仰波等,在甘肅省碌曲縣和靈寶市長期非法採礦,被告人薛石命、王衛斌充當組織頭目或打手,暴力搶礦、護礦,打擊競爭對手,拉攏腐蝕領導幹部尋求非法庇護,幫助組織成員逃避法律追究,組織勢力和影響力不斷壯大,發展成為以楊銳為組織領導者,薛石命、彭少儒、王衛斌為骨幹成員,人數眾多,層級分明,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為謀取經濟利益、樹立非法權威,罔顧他人生命健康安全,動輒使用洋鎬把、「震天雷」、炸藥包等驅趕礦工、炸毀巷道,隨意採取刀砍、棒打、群毆等手段解決矛盾糾紛,嚴重侵害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自2002年6月以來,先後有組織地實施了非法採礦、爆炸、尋釁滋事、妨害公務、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30餘起,攫取非法利益高達6.4億餘元,造成30餘名無辜群眾和10餘名黨政幹部、執法民警遭到傷害,大量公私財物被毀,多名群眾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後不敢通過正常途徑舉報和控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銳等24名被告人為實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成員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組織分工。該犯罪組織有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和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當地礦區和社會上形成重大影響,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24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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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楊銳等24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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