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固陽縣人民法院對韓喜柱為首的33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

2020-11-04 內蒙古法制報

10月29日上午,包頭市固陽縣人民法院對以韓喜柱為首的33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韓喜柱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張少兵等23名被告人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賀三俊等3名被告人分別以強迫交易罪、職務侵佔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對潘雲等6名被告人分別以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挪用資金罪判處緩刑,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1981年至2018年,被告人韓喜柱任包頭市昆都侖區昆河鎮和平村村委會(以下簡稱村委會)黨總支書記期間,拉攏村「兩委」班子成員,以村委會為依託,在和平村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並在和平村徵拆過程中,為謀取私利,拉攏政府成立的「監控組」成員,以砸房方式相要挾,迫使村民交納「建房費」。此間,被告人賀金豹利用韓喜柱的影響力壟斷和平村樓板市場,威脅、阻止村民購買和平村以外的樓板,強迫被害人購買明顯高於市場價的樓板或向被害人收取樓板「差價」,索取錢財。在此過程中,該組織規模不斷發展壯大,逐步形成了有明確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侵吞村集體資金、藉助和平村開發建設的機會,通過「監控組」的暴力拆遷行為在村內形成威懾和非法控制,迫使村民向村委會交納「建房費」和購買韓朝、賀金豹的樓板,大肆攫取經濟利益。該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破壞了和平村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侵害了和平村村集體和村民的財產權益,擾亂了和平村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和確認的證據,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在犯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及認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固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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