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介市場亂象「查殺」開啟!58個整治要點,險企、代理、經紀...

2021-01-10 新浪財經

來源:國際金融報

保險中介市場最嚴、最全監管來啦!整治對象覆蓋保險公司中介渠道、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兼業代理機構、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從業人員職業登記等七個方面的全中介業務領域。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5月28日,《國際金融報》記者從有關渠道獲悉,銀保監會已於近日下發《2020年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方案》(下稱《方案》)。整治對象覆蓋保險公司中介渠道、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兼業代理機構、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從業人員職業登記等七個方面的全中介業務領域。

猶記得去年今時,銀保監會「查殺」保險中介市場亂象,對保險公司、代理、經紀、公估、第三方網絡平臺下發「二十個禁令」。頓時,中介江湖誠惶誠恐。

一年過去,整治亂象取得一定成效,但諸多頑疾仍在。去年全年,超過160家中介機構因編制虛假材料、虛列費用、牟取不正當利益被罰近3000萬元。還有51家保險公司被點名批評清核不徹底、數據差異率大。

「保險中介市場一直以來都非常混亂!」某大型壽險公司資深人士向《國際金融報》記者無奈地表示。比如,監管層相關制度框架不健全、業務人員流動大、主體公司和中介機構之間存在各種灰色需求等。而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網際網路保險中介平臺的加入,保險中介市場更是亂上加亂,也更加難管理。

另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險企高管也對《國際金融報》記者直言,本來的邏輯應該是,因保險公司和消費者之間存在較嚴重的市場信息不對稱情況,需要中介來輔助做好專業的服務工作。但因管理不到位等因素,造成中介渠道和中介機構一直處於野蠻生長狀態,也催生了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之間的灰色地帶,比如編造虛假業務、虛構從業人員、虛假列支業務費用等。

「整治方案出臺後,專門靠做灰色業務營生的中介機構會死一大片,但大浪淘沙,能切實做好專業服務的中介也將活得更好。同時,保險公司也應該不斷提升自身的獲客能力,減少對中介機構的依賴。」上述險企高管稱。

1

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亂象整治要點

1、是否在帳外暗中直接或者間接給予中介渠道業務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委託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2、是否唆使、誘導中介渠道業務主體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3、是否通過虛構中介業務、虛假列支等套取費用。如利用中介渠道業務主體虛掛應收保險費、虛開發票、虛假批改或者註銷保單、編造退保等方式等套取費用;串通中介渠道業務主體虛構保險合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編造虛假中介渠道業務、虛構中介渠道從業人員資料、虛假列支中介渠道業務費用或者編制提供虛假的中介渠道業務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4、是否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存在非法集資或傳銷行為。

5、是否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沒有進行執業登記、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知識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6、是否通過中介渠道業務主體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合同約定之外的利益。

7、是否利用中介渠道業務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8、是否串通中介渠道業務主體挪用、截留和侵佔保險費。

9、是否存在不規範創新行為。

2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亂象整治要點

1、是否通過虛構中介業務、過單、虛開發票等形式協助保險公司套取費用。

2、是否銷售未經批准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存在非法集資或傳銷行為。

3、是否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4、是否編制虛假業務、財務事項,通過虛列會議費、印刷費、服務費、信息技術服務費、工資、佣金等形式套取費用。

5、是否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

6、是否超出自身或被代理機構經營區域、範圍開展業務。

7、是否委託不具資格人員履行高管職責。

8、是否向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收取或索要合作協議以外利益。

9、是否存在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險產品情況。

3

保險經紀機構亂象整治要點

1、是否存在高管人員空缺或未實際履職的情況,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起訴的情況。

2、註冊資本金託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足額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繳存保證金,並保證其連續性。

3、是否建立完整規範的財務、業務檔案,是否如實記載業務情況,是否按時、如實報送報告及報表。

4、是否通過虛構中介業務、虛列費用、虛列人員、虛假理賠等方式套取資金。

5、是否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經紀業務往來;是否銷售未經批准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存在非法集資或傳銷行為。

6、是否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是否收受保險公司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合同約定之外的酬金或其他利益。

7、是否依法依規開展信息披露;是否通過虛假廣告、虛假宣傳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8、是否存在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險產品情況。

4

保險公估機構亂象整治要點

1、是否備案後由於股東變更、公估從業人員變更致使機構沒有持續符合《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的要求。

2、是否未按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或者辦理職業責任保險。

3、是否業務經營、財務數據不真實。

4、是否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

5、是否未按規定對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情況進行報告。

6、是否違規無資質展業。

7、是否虛列業務套取費用。

8、是否展業過程不規範。

9、是否存在不規範創新行為。

5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亂象整治要點

1、是否通過虛構中介業務、過單、虛開發票等形式協助保險公司套取費用。

2、是否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3、是否編制虛假業務、財務事項,通過虛列會議費、印刷費、服務費、信息技術服務費、工資、佣金等形式套取費用。

4、是否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

5、是否向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收取或索要合作協議以外利益。

6、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是否存在銷售誤導,存在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其他理財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未向客戶解釋猶豫期條款等重要事項,片面誇大保險合同收益,承諾固定分紅收益等誤導行為。

7、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是否存在篡改客戶信息或未向保險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實客戶信息等情況。

8、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是否存在其他違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情況。

9、車商類兼業代理機構是否存在強制搭售保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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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機構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亂象整治要點

1、保險中介機構自營網絡平臺是否由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法人機構依法設立。

2、保險中介機構是否按照《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對保險產品和服務信息進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3、保險中介機構是否利用網際網路進行銷售誤導、虛假宣傳等行為。

4、保險中介機構是否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協同承保的保險公司有效保障售後服務質量。

5、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經營活動是否僅限於保險產品展示說明、網頁連結等銷售輔助服務,是否非法從事保險銷售、承保、理賠、退保等保險業務環節。

6、保險機構是否按規定履行對合作第三方網絡平臺監督管理主體責任,確保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符合《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有關規定。

7、保險客戶投保界面是否由保險機構所有並承擔合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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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登記數據清核「回頭看」工作要點

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包括保險公司銷售從業人員、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保險經紀機構從業人員、保險公估機構從業人員。

1、是否為所有從業人員按時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下稱「中介系統」)辦理執業登記。

2、是否及時為離職從業人員辦理執業登記註銷手續。

3、是否存在違規避稅、套取費用而虛掛虛增的人員。

4、從業人員執業登記信息是否真實完整準確。

5、在2019年從業人員執業登記清核中自查、監管檢查發現的問題是否按計劃進行整改。

6、從業人員執業登記制度機制是否健全。

7、在同口徑統計前提下,保險公司在中介系統、中國銀保監會統計信息系統、保險公司自身人員管理系統以及對外公開披露這四個方面的從業人員數據是否一致。

《方案》還要求,各銀保監局還要對本轄區過去三年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及整治效果進行自我評估。並鼓勵保險機構自查整改,對於公司在自查整改工作階段積極暴露問題並整改落實到位的,可依法免於處理。

同時,也要求各銀保監局嚴格處罰措施,堅持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同查同處,堅持機構和高管雙罰制。對屢查屢犯、屢教不改的機構和高管人員要嚴肅處理。對於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機構和個人依法採取吊銷業務許可證、撤銷任職資格、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對於需要移交的問題線索依法堅決移交。

記者 羅葛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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