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的,需要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進行經濟補償。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賠償責任,故意使用一些方法讓勞動者自願離職,不但使勞動者不能得到經濟補償,還不能獲得一筆失業金。到底用人單位會使用哪些方法讓勞動者寫自願離職書?這種「自願離職」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索賠和領取失業金?具體的情況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你一一介紹。
如何才算是被迫離職?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協商,單方面更改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拖欠、不發、剋扣工資等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就是被迫辭職的。簡單來說,被迫辭職就是職工不願辭職,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卻又讓職工自己寫自願辭職書。
用人單位一般是使用哪些方法迫使勞動者自願離職呢?用人單位突然調動你的工作崗位,從上層放到下層工作,降低勞動者的工資或者長期安排勞動者出差等方法故意找你茬的,迫使勞動者自願離職,那就相當於變相解僱。勞動者遇到此類情況,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權。
被迫離職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到勞動局維護自己的利益,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標準是按照你的工作年限來計算,例如你在單位工作了三年或者兩年半,那就要補償三個月工資;工作了兩年多不夠兩年半的,就要補償兩個半月的工資。
領取失業金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法律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所以由此而知,如果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寫了自願離職書,不但拿不到經濟補償,還有一筆失業保險金也拿不到。
最後提醒,在單位使用以上的逼迫手段讓你寫自願離職書,也按照單位的意思上交了自願離職書,那就是自動離職,無法獲得經濟補償和失業金,你的權利更加無法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