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生而不養是很多父母最大的失職。但也有很多沒有人性和良知的父母,不僅沒有盡到撫養義務,還會將孩子視作自己的私有物,任意的打罵凌辱。
近期華律網小編看到一則新聞:一個強姦犯的父親出獄後,竟然對自己成年已訂婚的女兒實施強姦,被抓後仍無悔意的叫囂自己是在「教育」女兒,不是強姦……
【案情經過】
小麗三歲時,其父親李四就因強姦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
刑滿釋放後的李四,動不動就借酒打罵妻女,還經常找村民鬧事。
成年後的小麗,對酗酒鬧事的父親百般隱忍,但次次的退讓反而讓這個禽獸父親的言行越來越過分。
直到今年,小麗和交往了2年的男友小張選擇訂婚。
得知小麗訂婚消息的李四,總是借酒裝瘋弄得小麗男友一家雞犬不寧。
4月3日,小麗在男友家沒有回來。當晚張三就拉著自己的親戚去了小張家,將女兒小麗強行帶回來了。
回家後,李四因嫌女兒不聽話便進行毆打教育,並將其拉扯到另一孔窯洞裡推倒在炕上實施了強制猥褻。
事情到此還未結束,4月6日,李四酗酒後,用暴力手段強行性侵了小麗。
僅過了兩天,4月8日,這個禽獸又再次對女兒實施了強姦行為。
受盡百般凌辱的小麗逃出了這個還被稱著「家」的魔窟,去了男友家避難。
2020年5月4日早上,李四追到女兒的男友家喝醉後,當著小麗男友及其家人的面,脫光自己的衣服,叫囂著要強姦小麗,還說出了此前強姦小麗的經過。
迫不得已的小麗只好對男友講述了自己兩次遭父親性侵的事實,隨後她向當地警方報了警。
據當地醫院診斷的門診病歷和手腕傷害照片證明,小麗在遭受性侵後企圖割腕自殺。
【律師普法】
一、李四強姦犯刑滿釋放後再犯的行為會怎樣處罰?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強姦犯服刑結束後如果再犯強姦罪的,怎樣處罰要依據是否構成累犯而定,構成累犯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李四能不能被重判還要看他犯罪的時間是不是在刑滿釋放5年內的犯罪,如果是的話,法庭可以依法加重李四的再犯刑期。
二、強姦罪最多可以判多少年?
強姦罪最多可以判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強姦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強制與被害人進行性交,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國家,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關於文中案例「李四強姦自己親生女兒」的行為,你有何看法?歡迎留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