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面對不合理的拆遷補償,有這樣的一類被拆遷戶:既不籤協議,也不採取任何措施,直到被強拆過後,才去諮詢律師。
但是此時才進行維權往往非常被動,其實最高法早已明確:拆遷補償不公平不準強拆。被拆遷人完全可以在強拆前,抓住這項利好規定保護自己岌岌可危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2年就發布過《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提出,「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不準強拆!
律師提示大家,此規定是對被拆遷人權利保護的重要武器,但我們也決不能因此懈怠維權。
最高法司法解釋保護被拆遷人權益
《規定》明確指出,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強制拆除措施:
(一) 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 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 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四) 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 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六) 超越職權;
(七) 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警惕不合理的「合法強拆」
雖然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不準強拆,但是如果被拆遷戶消極等待,寄全部希望於法院主動根據這一條來裁定拆遷方撤銷,這樣會極易讓自己陷入被動的局面。
那法院在作出司法強拆裁決的時候,不會審查補償是否合理嗎?確實,補償是否合理,應當是法院裁決需要考慮的因素。但是如果所有的行政機關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完全做到依法行政,也就不會有《行政訴訟法》了;如果所有的司法機關都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訴訟法也就不用規定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了。
無論是徵收方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還是法院作出的裁定,在沒有被通過法律程序推翻之前,默認就是有效的,如果認為補償不合理,收到徵收補償決定之後就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律師點評
法律的生命在於運用,拆遷補償不合理,被拆遷戶就應當主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我們如果不採取任何有效行動而僅單純口頭說拆遷方違法,極易讓我們錯過維權時機。當拆遷方通過運用法律手段將你的房屋合法強拆掉的時候,可就後悔莫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