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過程中,部分拆遷公司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強拆房屋,且只給予一點點補償,對於被拆遷人來說,嚴重影響了原有的生活水平,直接違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那麼國家對於《土地管理法》以及強拆都制定了哪些規則?房屋被強拆後如何合理維權?律師結合被拆遷人的需求,列舉出以下幾步關於強拆的法律條文,希望被拆遷在面臨強拆時能依法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行政機關在對土地和房屋徵收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拆遷」原則,依法對被徵收人進行安置補償。在被徵收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行政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人民法院準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的權利。
普法行動從我做起,以上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也希望您能轉發給需要的人,點擊「了解更多」更能免費獲得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