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運動」領袖
「太陽花運動」已過去三年多,對於「太陽花運動」的判決才剛剛開始。三年前以鬧劇開場,沒想到三年後這場鬧劇的收場竟然還是鬧劇,一定程度上倒也從反方面說明什麼是「善始善終」。
海外網港臺腔專欄作者黑白自在從「太陽花運動」兩次判決切入,分析這一場博傻遊戲。
臺北地方法院近日對「太陽花運動」攻佔「行政院」案做出一審判決,10名學運領袖全部無罪,11名衝鋒在前的學生則獲刑3到5個月不等。一樣判決兩樣情,讓人想起喬治·歐威爾《動物農莊》中的名句「所有動物生來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
抗議有理 主犯無罪
2014年3月爆發的「太陽花學運」,後來被分訴3個案件,分別是攻佔「立法院」案、攻佔「行政院」案和「路過」中正一分局案。
兩周前,臺北地院已對攻佔「立法院」一案做了判決,包括「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以及學運主要人物林飛帆、陳為廷在內的22名學生全部被判無罪。法官給出的理由是,學運符合所謂的「公民不服從」概念,所以不違法。
近兩年,各地一些抗議都喜歡以「公民不服從」或「公民抗命」自命。但學術界認為,「公民不服從」有七大要件,包括「和平、理性、非暴力」,以及必須是「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才能行之。島內法律界人士指出,學生攻佔「立法院」並不符合「公民不服從」定義;退一步說,就算是「公民抗命」,違法還是違法,法官或可酌情輕判,直接宣判無罪則無異於「造法」。
這次的攻佔「行政院」案,臺北地院可能聽到了批評意見,不再提「公民不服從」了,但又一次別出心裁——將涉案學生分而治之,只拿無名小卒開刀,卻將學運領袖輕輕放過。
兩次判決,第一次等於否定了法律既有規範,第二次貌似否定了第一次,但同時又自我否定,自相矛盾。既然在前線衝撞、動手有罪,為何在後方組織、煽動就無罪呢?換言之,從犯有罪,主犯卻無罪?
由此可見,第二次判決的隱形思路仍然是「抗議無罪」,認為學生佔領「行政院」本身並不構成犯罪,僅佔領過程中襲警、破壞公物等具體行為有罪。
司法被政治上下其手
為什麼臺灣司法對「太陽花」格外開恩?答案得從政治層面找。
每當提起臺灣政治制度,島內政客們的自豪之情就會溢於言表。他們說,臺灣的民主讓東南亞國家「羨慕到流口水」,堪為亞洲標杆。而在政客們有意無意的宣導中,民主最可自豪之處,就是有抗議的自由,尤其是抗議政府的自由。
以街頭抗議起家的民進黨,特別鍾愛美化和神聖化抗議行動。從民進黨的角度,這樣做既可收穫選票,又可將自己過去的行為和主張合法化,塑造「為民請命」的好形象。當庸俗化的民主觀念被奉為圭臬,而民粹又水漲船高時,「抗議的自由」就被無限上綱,終於到了違法也理直氣壯的地步。
不管是真民主還是假民主,無良政客都要刻意逢迎。所以,學生攻佔「立法院」,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堅持不提告。而當時的「行政院」雖然提告了,但民進黨當局上臺第二天就撤告。這次臺北地院之所以還得開庭,只是因為檢方的公訴還在。
政客惡俗也就罷了,法官也不能免俗才更可怕。兩次判決,都可看出臺灣司法被政治上下其手的痕跡。法官硬掰「公民不服從」,跟民進黨當局撤告思路嚴絲合縫。而縱放學生領袖只判無名小卒,就更合乎民進黨心思——「行政院」現在是民進黨的臉面所在,可不能讓人再次攻進來,所以要判一部分人有罪,以儆效尤;但學生領袖是「友軍」,判他們等於自傷羽翼,自然碰不得。
民主庸俗化,政治媚俗化,而司法迎合政治,這就是「太陽花」兩次判決反映出來的臺灣現狀。
政治的「博傻」遊戲
當西方研究民主制度的權威學者,開始提出「強政府」和「法治」比起「民主」更為重要的時候,臺灣卻仍在「反威權」的矯枉過正中打轉,以為民主就是任性抗議和無政府狀態,誤把馮京當馬涼,一頭扎向民粹深淵。
既然「太陽花學運」是合法的,那麼從今往後,島內所有抗議活動理論上都可以衝進「立法院」,癱瘓行政機關。將來島內製定公共政策,評定是非對錯,不再是少數服從多數,而是有理只在聲高,會哭的孩子有糖吃,不違法不足以平民憤了。惡例一開,臺灣政治遂朝李敖所說的「刁民做主、暴民做主、愚民做主」又近了一步。
整個過程中,民進黨對學生領袖兌現了論功行賞,也為自己封凍兩岸服貿協議的行為間接開脫,可謂一舉兩得。學生領袖們毫髮未傷,且積累了一定的政治資本,其中足夠聰明的,不排除效仿黃國昌之流平步青雲,也是志得意滿。最倒黴的還是被判刑的炮灰學生,當初熱血沸騰地衝鋒陷陣,顆粒無收不用說,還徒留犯罪記錄、人生汙點。
某種意義上,民進黨的政治操弄路線圖和島內的部分學生運動,歸根結底都是「博傻」的過程。綠營政客拿「臺獨」當飯票,只要有人傻到相信他們就行,最後苦果反正還是普通老百姓吞;民進黨知道服貿協議對臺灣有利,但只要學生們傻到相信他們就行,馬前卒就會衝向國民黨;學生領袖只是拿反服貿當跳板,只要有人傻到相信他們就行,最後自會有最傻的那個來替他們蹲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