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複製度的實施意見》政策解析
一、出臺背景
為創新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提出失信企業救濟途徑,建立防範和減少失信行為發生的長效機制,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的意見》提出的「鼓勵探索信用修複製度,建立自我承諾、主動糾錯、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復機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2018年12月10日,印發《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複製度的實施意見》,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複製度。截至目前已有近1800戶企業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二、適用範圍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沒有其他黑名單記錄且不在經營異常名錄裡的,可申請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1、企業因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內已補報並公示了企業年報信息,未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
2、企業因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內已公示了相關企業信息,未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
3、企業因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內已公示了更正後的相關企業信息,未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
4、企業因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內已辦理了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通過現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重新取得聯繫,未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
三、修複流程
(一)企業申請。企業應當向登記地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以下書面申請材料:
1. 由法定代表人籤字並加蓋公章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書》;
2. 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
3. 營業執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4. 因通過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企業提交新的租賃合同複印件或在新的經營場所辦公的證明材料;
5. 誠信守法經營承諾書。
(二)擬辦初審
受理申請的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提出的申請事項和證明材料受理初審。符合條件的,即時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企業不予受理的理由。經辦人員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受理人員應當填寫《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申請移出審批表》,經本局分管負責人審核後,連同《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承諾書》報省市場監管局。
(三)審批決定
省市場監管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決定,並反饋初審部門。
(四)信息公示
同意移出的,省市場監管局將移出信息記於企業名下,連同《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承諾書》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四、制度特點
1、適用範圍嚴格
申請信用修復的企業在公示系統上應沒有其他黑名單記錄,且不在經營異常名錄裡。即企業必須確保其無其他信用瑕疵,方可進入修復範圍。
2、審核審批嚴謹
登記地市場監管局對企業提交材料進行初審,省市場監管局作出移出決定。這種安排既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對移出機關為省市場監管局的規定相符,又充分考慮了登記機關熟悉企業、方便企業的優勢。兩級把關,確保了審核嚴格到位、程序嚴謹合法。
3、承諾管理嚴厲
要求企業承諾不再發生同類失信行為,否則自動放棄今後的信用修復機會。即只為企業提供一次信用修復機會,企業在完成本輪信用修復後,必須嚴格自我管理,維護好自身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