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軍在佔領區實行頗具成效的民政政策,成為當時國際社會讚賞明治軍隊的話題之一。
日軍對軍紀要求嚴格爭取民心
明治維新體制下的軍隊為了塑造文明軍隊形象,政府向國際社會公開戰爭,批准超過百名的國內記者、外國新聞記者、外國武官隨軍監督戰爭。
當日軍侵入清國本土時,日第一軍司令山縣有朋向部隊發出訓令:「我軍作為文明國軍隊必須嚴格軍紀,儘快恢復民眾的日常生活秩序,將良民和對抗分子予以分割區別。」;第二軍司令大山巖也發出訓令:「我軍人平素有與人為善之教示,在敵國領地須嚴禁不義舉止。隨軍之軍夫缺少教養,須特別嚴格管制,防止佔領地民眾反抗,影響我軍國之威嚴。」兩支侵入清國的大軍及時發布戰地軍紀條例,對軍內士兵和無教養的軍夫起到了約束和震懾的作用。
事實上,這些訓令各國隨行記者和武官的監督下也得到了較好執行。
如佔領九連城後,日軍陸軍大臣親自擔任第一軍司令長官的山縣有朋,隨即下令發出安民告示,免除當地百姓本年度賦稅,招撫逃避戰亂的居民回家。安民告示促使請國人自願為日本軍隊效力。「告示貼出以後,效果頗佳,逃避戰亂的人陸續回家,其中甚至有人請求為日本軍隊效力。」 許多百姓家大門貼出「順民」、「良民」字樣的條幅,類似情形幾乎在各個戰區都可以見到。
又如日軍進攻大孤山,情報稱當地居民已四散逃亡,日軍隨即將一名原籍大孤山的清軍俘虜孫某釋放,要求這位「親眼看到了大日本軍隊紀律嚴明、秋毫無犯」的戰俘,回鄉宣講日軍「恩德甚多」,「孫某感泣伏,謝恩而去」。隨後,日軍進入大孤山,孫某率家人和鄰居們跪迎,說:「大王到來,愚民等焉能不歸順?」此類記載在洋洋五十卷《日清戰爭記實》中屢屢出現。
而相比之下,清軍就是在自己國家中行軍駐防,也屢屢軍紀渙散,所到之處燒殺搶掠、奸淫擄掠,而敗兵更善於偽裝成平民百姓,將死亡的危險轉嫁給百姓。相比之下,清軍丟失民心,日軍爭取民心也就是不難想像的情況了。
日軍建立高效清廉行政體系爭取民心
而日軍在佔領地建立了完善高效而又廉潔的行政體系,也在爭取民心上將腐敗低效的原清朝基層行政系統遠遠甩在身後。
1894年10月下旬,日本第一軍越過鴨綠江佔領了安東縣。10月31日,軍司令官制定了民政廳機構編制及權限,於11月1日在安東縣設立第一個民政廳,辦理民政事務,日本駐清公使小村壽太郎擔任第一任行政廳長官。此後每佔領中國地區,都會安排設置相應民政廳負責管理。配備憲兵、警官。規定對清國人犯罪的處置,輕罪和違警罪由民政長官裁決;重罪和軍事犯罪稟請第一軍司令官裁決。日軍人對清國軍人軍屬的犯罪,通報所屬部隊司令官處置。清國人之間發生民事事件由民政長官裁決。軍管區內對清國人給予保護,根據軍隊作戰需要僱用當地民夫。徵購軍需物品,免除百姓一年租稅。
日本人的行政比清國官吏公正清廉,迎合了百姓的心理。戰爭沒有破壞戰地的經濟環境,日軍推行的民政措施穩定了當地的社會局面,促進了經濟的恢復。
日軍的民政機關根據佔領地本地實情開展各種工作。主要施政包括:對強取豪奪危害地方的奸商施以處分;對貧民及飢餓群體的救助;嚴控物價穩定經濟;城市農村居民貧苦人口調查;招撫逃跑的地方官員或新選吏員參與當地行政;制定城門出入監管規則、道路監管規則、船舶進出監管規則、市場監管規則、城市清潔法、家畜飼養場清潔法、傳染病預防規則、稅務徵收規則、兵器監管規則等法規,在軍隊憲兵隊的監督下實行。
司法警察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法規開展公務;為救護地方饑民,向百姓施與繳獲的米、鹽等物;用相當的代價收買富豪的儲蓄再施與百姓;衛生方面為地方百姓施療種痘。
日軍民政機關按照清國律令及與其他各國間締結的條約、規則、慣例,對出入營口的傳播實施課稅管理;實施耕地稅,對佔領地耕地租稅徵收狀況進行調查。
日軍民政機關不僅管理清國人的社會秩序,同時也對佔領地內的日本軍人和僑民施以同等的法治約束,嚴格管理從國內前來清國經商的日本人。
戰區的百姓為了生計,成為日軍募集民工的主要對象。民工每日勞作可以領取相應的報酬,按照職業分類,報酬金額存在較大差異。因為軍需物資的運輸一直是困擾日軍的薄弱環節,所以自帶騾馬車輛的勞務是最受歡迎的。
日本第二軍攻佔金州城後,軍部兵站向本地住民發布民工招募告示,很快得到當地民眾的踴躍響應,報名者絡繹不絕。在金州城根的騾馬市的廣場上,每天都熱鬧非凡,從各地匯集大量應募的清國騾馬大車,等待日軍兵站的官員前來派發運輸任務。
清國百姓組成的大車隊不但給日軍運輸日常用品類的軍需物資,還運輸武器彈藥、轉運傷員。在金州、貔子窩、柳樹屯沿岸村鎮,以及山東榮城龍睡澳,遼河營口、牛莊等地的民工市場,雲集求職的清國民工形成規模。窮苦的百姓在貧困饑寒之中都想爭得一份報酬優厚的臨時工作。
在百姓看來,這些外來入侵者,不像那些盤剝搜刮他們的清國官吏那樣兇神惡煞,所勞所得一切都來得合情合理。在日軍臨時行政廳管理下,戰地民眾的生計很快恢復平靜。勞工市場、交易集市又出現往日熱鬧叫賣的場面,人群中有商人、小販、平民、衣衫襤褸的乞丐,以及採購均需的日本軍人和管理市場治安的憲兵。甚至集市攤位上還有日本民間商販的叫賣。
日本方面還在佔領地設立警察,擔任非常龐雜的監管任務。職責涉及對違反者的諭說、檢視、檢證、救護、告發受理、喚問、拘留、逮捕等業務,其中對日本人違反者的處理件數佔相當高的比例。
日軍在佔領區實行頗具成效的民政政策,成為當時國際社會讚賞明治軍隊的話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