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維新也給日本民眾帶來了巨大的負擔。
明治維新改革後的土地稅
日本在明治維新時期對賦稅制度作重大改革,主要內容大致有:一、土地稅不再以土地的收穫量為依據徵收實物,而是以地價為依據徵收現金。地價核定後是相對固定的。
二、土地稅率統一為地價的3%,另附徵相當於土地稅1/3的地方稅,兩項合計佔地價的4%。
三、納稅者由過去的土地耕種者改為土地所有者。後由於農民不滿,土地稅率又降為地價的2.5%,地方稅由土地稅的1/3降低到1/5,兩項合計佔地價的3%。
明治維新改革後的名中稅負
這是日本土地稅的稅率。但這裡計算的基礎是地價而非這塊土地的產出。
那麼土地稅制改革後,土地稅佔土地產出的比重大約是多少呢?土地所有者和佃農的負擔或收入又如何呢?
據統計,當時每反地價為40.80元,產米一石六鬥,每石米價為3元,則土地產出為4.80元。需繳納土地稅1.224元,地方附加稅0.408元,合計1.63元,為土地價的4%,佔土地產出的34%。對出租地而言,佃農需向地主繳納佔土地產出68%的地租,自己所得僅為32%,其中還包括了種子、肥料等約佔土地產出15%的生產成本,淨收入僅佔土地產出的17%。地主所收地租中的一半即34%的土地產出繳納賦稅,所得也為土地產出的34%。自耕農所得則為66%,去除15%的生產成本,淨收入約佔土地產出的41%。
若按降低後的土地稅與附加稅佔地價的3%計,則每反地需交稅1.224元,佔土地產出的25.5%,其中向中央政府繳的土地稅為1.02元,佔土地產出的21.25%。土地所有者的負擔下降後,佃農所繳納的地租並未調整。這樣,佃農的所得不變,而地主淨收入則增至土地產出的42.5%。自耕農所得也增至74.5%,其中淨收入約為59.5%。
從以上土地稅佔農業產值的比重可知,在甲午戰爭前,日本的土地稅率明顯重於中國。中國農民只需向政府交出收入4.3%的土地稅,而日本百姓則要上交土地產出的25.25%。從稅率上,日本農民負擔已經是清朝農民的6倍了。
日本民眾負擔是清朝百姓數倍
就算我們將清朝變相的人頭稅--鹽稅考慮進去,情況也沒有大的變化。
甲午戰爭前,清政府的稅入結構中,鹽稅所佔比重高達17.3%,位居稅入項的第3位。由於鹽是一種特殊的商品,為每人生活所必需,且每人每年的消費量也大致相等,因此鹽稅實際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人頭稅。
由於中國人口90%以上是農業人口,所以鹽稅實際上也主要是由他們承擔的。1908年清朝中央政府整頓鹽稅後,數額有了大幅度的增長。
如把實際徵收的土地稅和鹽稅合計,則甲午戰前中國農業人口承擔的賦稅額約為1億兩,佔農業產值的比重也接近5%。
與之相較,日本民眾要上交土地產出的25.5%的稅率依舊是其5倍還多。
而在具體數量上,晚清中國平均每個農業人口負擔約0.1795兩白銀,而日本人均承擔賦稅換算後達到1.67兩白銀。也就是說每個日本民眾所承擔的賦稅是中國百姓的近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