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2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近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發布關於對廣西北部灣創新發展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北部灣創投基金」)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經查,廣西北部灣創投基金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的風險等級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對個別投資者未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廣西證監局決定對廣西北部灣創新發展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據天眼查顯示,廣西北部灣創投基金共有3家股東。其中,廣西北部灣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北投集團」)持股49%,為第一大股東,北投集團官網顯示,北部灣創投基金為其旗下子公司;東方匯富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簡稱「東方匯富」)持股31%,為第二大股東;交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持股20%,為第三大股東,且交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601328.SH)子公司,交通銀行持有其股份85%。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籤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具體如下:
關於對廣西北部灣創新發展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
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10號
廣西北部灣創新發展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的規定,我局於2019年3月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
檢查發現,你公司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的風險等級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對個別投資者未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予以改正,並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19年8月22日
(責任編輯: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