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下午,107國道嶽陽市大荊收費站發生一起惡性衝關事件:一輛牌照為湘F83113的小轎車衝關後拒絕繳費,在車上乘客棄車離去後幾分鐘,一群身份不明的男子衝到收費站與稽查人員發生衝突。衝突中,收費站站長與稽查員均受輕傷,而當路過的一名嶽陽晚報記者用鏡頭記錄下這一幕時,也遭到這夥人的毒打。據汨羅市人大常委會聯工委提供的一份情況匯報證實,當時坐在這輛小轎車上的有兩個市人大代表。(5月27日《瀟湘晨報》)
儘管報導指出,自從4月26日原新市收費站搬遷至此後,便一直與當地某些司機糾紛不斷。但是,即使這個收費站可能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作為一名市人大代表,其沒有任何權力來允許、指使他人毆打收費人員和記者,這種行為和其市人大代表的身份是直接違背的。
作為人民群眾派往權力機關的使者,人大代表理應是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模範遵守者,因此,除了代表人民履行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的職責外,其本不應享有法律規定之外的任何特權。當然,如果一定要說有某些特權的話,那麼,這種特權主要應該體現為:評議工作權、審議工作報告權、質詢權、詢問權、視察權、建議權、執法檢查權等等,尤其是憲法和人大代表組織法明確規定的「言論豁免權」。而這種特權,與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腐敗分子、犯罪分子作為腐敗和為非作歹資本的「特權」顯然應該有著天壤之別。
但遺憾的是,近年來,一些地方紛紛出現了一些人大代表幹著超越了人大代表的身份和職權義務的事情。比如有人大代表不僅大修豪華活墓,而且還在組織幹預後公然拒絕拆除;比如有人大代表公然毆打飛機乘務人員;比如有人大代表在酒後為保護嫖客而公然襲警,比如有人大代表野蠻開車撞死人;比如有人大代表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
儘管幾乎每一個事件都有著一定的個別性和偶然性,儘管幾乎每個事件的發生都和人大代表本身的素質有著較為直接而密切的聯繫,儘管這些事件的發生尚不能從根本上否認整個人大代表的集體良好性,但是,這些事件幾乎同樣有一個較為共同和顯性的特徵,那就是涉事的人大代表都在不同程度上濫用、誤用了一種特權。而這不僅是法律本身所不允許的,也必然容易引起人民群眾的痛恨和反感,從而從根本上損害人大代表的整體形象。
而要有效防止和杜絕這種人大代表濫用、誤用特權的行為和現象的發生,顯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從內部方面來看,無疑需要各級人大代表充分的自重、自省、自律、自勵,不僅要加強政治和政策及法律法規的學習,注重自身修養,做遵紀守法的模範,更要珍惜人大代表稱號,自覺維護人大權威,樹立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從外部方面來看,不僅需要人大機構切實加強對人大代表的培訓,提高人大代表的整體素質;需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出臺人大代表管理辦法,制定出對違法違規違紀者相應的懲治標準;更需要各執法單位克服怕得罪人思想,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辦事,牢固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觀念,決不能讓法律的天平失衡。與此同時,各包括新聞媒體、社會監督在內的各種外在監督也要積極發揮作用,及時披露和曝光各種濫用、誤用特權的行為和個人。如此以來,人大代表濫用、誤用特權必然會逐漸喪失滋生、蔓延的土壤和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