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科技公司與張某未籤訂勞動合同,且該公司通過會計個人帳戶對張某發放工資。一年後,張某與某科技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張某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未籤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並支付相關經濟補償等。由於某科技公司未與張某籤訂勞動合同因此其主張雙方並不存在勞動關係。而張某對此主張不予認可。對於張某而言,問題的重點是:如何證明張某系某科技公司員工。
一般情況下工資發放記錄可以作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處工作的較好證據,但是遺憾的是某科技公司一直採用工作人員的個人帳戶向張某支付工資。而其他證據雖然可以一定程度上證明張某為某科技公司提供勞動,但是並不能證明工資發放所產生的經濟依附關係。張某的代理律師考慮過通過向張某付款的工作人員與某科技公司之間的社保關係證明某科技公司一直在以工作人員身份發放工資。但是實務中調取他人社保記錄的難度較大,即便張某的代理律師提起證據調查申請往往也很難獲得法院支持。
在上述情形下,張某的代理律師想到了另外一個思路。他詢問張某是否有給自己付款的工作人員的電話。張某通過過往同事關係獲得了該電話號碼。張某的代理律師隨後該工作人員郵寄了一份特快專遞。特快專遞的收件單位為某科技公司,收件人未該付款工作人員的姓名,同時附上了其電話。而在發件人信息中,發件人為代理律師的名字,發件地址為第三方地址信息。這份快遞中只有一份白紙。
該支付工資的工作人員順利籤收了上述特快專遞。張某的代理律師在訴訟中向法庭提交了給工資付款人所發送快遞的發件聯、籤收聯等證據,證明目的:該工作人員系某科技公司員工。張某每月所收到的工資實際由該員工代為支付。
某科技公司雖然在隨後的質證中認為,該工作人員的付款行為與己方並無關係,但是法院從民事證據的蓋然性角度認為,在某科技公司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形下,有理由人員某科技公司與張某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點評]勞動爭議案件中,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操作一直是實務中的難點。勞動者的代理律師需要結合勞動者的工作特點確定最優的取證方案。本案中,筆者認為,勞動者對於勞動關係的舉證還缺少一環最好能在庭審前補充完整,即,張某與給自己付款的工作人員之間關於工資支付關係交流的證據。這一證據在糾紛發生之初有時是可以通過勞動者的誘導下獲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