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房地產業、建築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作為最後的幾大行業,開始推行「營改增」改革。作為結構性減稅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營改增」旨在打通稅收抵扣鏈條,減輕企業納稅負擔,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日前,中國城市金融學會秘書長詹向陽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為,在經濟高度金融化的背景下,銀行業「營改增」不但關乎金融改革深化的步伐,也攸關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的進程。
記者:如何從銀行業角度,解讀「營改增」試點方案?詹向陽:總體來看,此次金融業「營改增」試點方案設計遵循了漸進式改革的一般邏輯,權衡考慮了改革成本、稅制創新等因素,在保持政策延續性的前提下審慎推動了創新和突破,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幾個方面:
一是基本延續了原營業稅制的徵稅原則和優惠政策。最明顯的是增值稅制下對銀行業主要收入的計稅方式與營業稅制下保持一致,仍舊沿襲毛利息收入計稅規則,不允許利息支出進行抵扣;此外,原營業稅制下的優惠政策基本予以保留,包括對農戶小額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國債地方債投資、大部分金融同業往來業務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毋庸置疑,保留原營業稅制的主體內容有利於避免激進式改革可能給國家財政平衡、銀行業務運營帶來的劇烈衝擊。
二是審慎吸收了增值稅制的核心理念和國際慣例。在進項稅抵扣方面,除個別條款規定的不可抵扣範圍外,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均可全額抵扣進項稅款,同時當應稅和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難以劃分時允許按比例分攤抵扣。同時,借鑑境外主要國家的做法,對向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實施免稅政策。不難理解,積極引入增值稅核心理念和慣例,凸顯了稅改結構性減負的政策宗旨。
相對而言,「營改增」後銀行業稅制最明顯的變化是稅基有所擴大。由於試點方案擴大了貸款及其利息收入的內涵和外延,部分原營業稅制下不屬於貸款利息收入範疇的業務劃歸為增值稅徵稅範圍,主要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等收益,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取得的利息收入;貼現、同業往來等部分類貸款業務計稅依據更加寬泛,增值稅制下票據貼現業務的應稅收入為直貼時取得的全部利息而不能再扣減轉貼現產生的利息支出,除經由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免稅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均需繳納增值稅。實質上,「寬稅基、低稅率」是被實踐證明的有利於促進投資、消費的較優稅制設計,稅基的重新劃分也有利於引導和規範中國銀行業的業務創新轉型,但由於抵免有限,使得稅基擴大受到格外關注。
記者:稅收作為調節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理論上應該服務於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為經濟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這一政策宗旨在此次「營改增」試點方案中是如何體現的?詹向陽:第一,打通稅收抵扣鏈條,降低稅負是基本政策取向。由於營業稅制下不存在抵扣項目,銀行業自身購買的固定資產、貨物和服務不能作為進項抵扣,也無法向其提供金融服務的生產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商業銀行和生產企業事實上都成為營業稅和增值稅的雙重承擔者。增值稅最主要的優點就是避免重複徵稅,在大部分行業都已經實行增值稅的制度背景下,銀行等徵收營業稅的少數行業會造成增值稅抵扣鏈條的中斷。因此,儘快全面實現「營改增」試點改革,就是徹底貫通增值稅抵扣鏈條、實現稅收公平願景的關鍵環節。
第二,發揮稅收引導調節作用,鼓勵銀行業務創新轉型。稅收政策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作用集中體現在稅率確定、稅負分配、稅收優惠等手段和工具的運用中。試點方案不但旨在降低行業稅負助力金融業等第三產業加快發展,細化領域的政策設計也充分考慮了引導產業內部業務創新升級的需要。比如,明確在手續費及佣金業務進項稅額抵扣時不允許抵扣與貸款相關的價外費用的進項稅額,就釋放了鼓勵銀行業創新發展高附加值中間業務的政策信號,而將融資性售後回租利息收入由原融資租賃稅目納入到貸款服務範圍,稅率由17%降為6%,則體現了鼓勵租賃業務創新、助力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精神。
第三,藉由稅則設計,推動銀行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相對於營業稅,增值稅制下的計稅規則要更加複雜,相關懲罰性約束機制的設計,無形中發揮了激勵銀行業提升內部管理水平的作用。比如試點方案規定不同稅率產品未分別進行會計核算的銷售額要從高計稅,為避免因內部管理問題承擔高額稅負,商業銀行就有動力加快提升產品線核算的精細化水平,相應也為推動產品評價、績效考核、薪酬分配等相關領域精細化管理奠定了基礎,甚至可能為破解跨產品線交叉銷售的利益分享問題提供解決契機。此外,「營改增」允許商業銀行抵扣業務外包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有利於推動商業銀行將部分標準化程度較高的非核心業務外包給外部專業機構,從而能夠更專注核心業務發展和運營管理。
記者:此次「營改增」試點改革對銀行業會產生什麼影響?詹向陽:由於試點方案政策突破有限,以及銀行業智力密集、輕資產等特殊行業屬性,現有試點方案落地實施後可能較難有效地實現降低企業稅負、推動行業轉型等多重改革目標。
第一,企業重複徵稅問題未徹底解決,優化稅負分配的改革初衷未能完全實現。「營改增」之後,通過增值稅抵扣,原來由企業承擔的流轉稅稅負將轉由最終消費者承擔,企業的交易成本將有望降低,這也是國家在實體經濟經營困難、轉型升級處於攻堅期力推「營改增」的改革初衷。然而,根據試點方案,金融商品持有、信用卡透支、買入返售、票據貼現、轉貸、押匯、罰息等業務都要全額納稅,這就意味著商業銀行與其他貸款服務相關的下遊工業企業的增值稅鏈條仍未被打通,下遊企業仍面臨重複徵稅問題。在融資類業務仍是商業銀行主營業務的背景下,此次「營改增」試點改革貫通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抵扣鏈條、降低實體經濟稅收負擔的願望就沒辦法全部實現。
對商業銀行而言,由於業務經營過程中一般不涉及大量以貨幣計價的原材料投入,包括工資薪酬、差旅費用等主要的人力費用不能抵扣,每年可攤銷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也相當有限,試點方案預期也不會明顯改變其重複納稅問題。
第二,出口金融服務免稅範圍有限,不利於提升銀行業提升國際競爭力。國家構建新時期對外開放的全新格局,不但需要更多實體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也需要培育具備國際競爭力的跨國銀行集團。但是,無論是與之前實施「營改增」的服務性行業相比,還是與主要市場經濟國家比較,試點方案在出口金融服務方面給予銀行業的稅收優惠都比較有限。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以及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後都可以享受跨境服務的零稅率政策優惠,來自歐盟等主要發達國家的跨國銀行集團長期以來受惠於零稅率政策。而根據試點方案,「營改增」後商業銀行跨境金融服務的稅收負擔依然很重,僅在較為有限的直接收費領域給予了免稅優惠,在產生貸款利息或利息性質的主要業務領域還將面臨較之前更高的稅收負擔,不但不利於激發商業銀行國際化經營動力,也使得中國銀行業在與國際同業的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在中國銀行業整體競爭能力仍然有限的情況下,稅制方面的消極影響就可能更為明顯。
第三,銀行業稅負水平難以降低,盈利空間進一步受到擠壓。營業稅制下,以銀行業為代表的金融業適用5%的稅率,實際平均稅負(營業稅金及附加佔營業收入的比重)在5.2%~5.5%之間,僅低於娛樂業,稅收負擔高於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等第三產業。從國際比較來看,在少數對銀行業徵收營業稅或類似稅率的國家,稅率水平一般在1.2%~4%之間,唯一對毛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的巴西,稅率也只有2.88%。「營改增」後,由於仍然沿襲毛利息計稅規則並擴大了稅基,主要業務收入的稅收負擔將會加重,進項抵扣的減稅效應有限,出口金融服務的免稅範圍低於預期,綜合來看,商業銀行的稅負水平反而有所提高。初步測算顯示,「營改增」後銀行業稅負水平將上升1個百分點左右,盈利增速將下降2個百分點左右。如果考慮到「營改增」系統改造成本和操作成本的影響,行業盈利增速下降可能進一步下降0.2%左右。各行之間有一定差異,銀行帳戶債券投資、買入返售、票據貼現等業務規模較大,固定資產投資較少的銀行實際稅負水平增加將更為明顯。實際稅負水平不降反增,將可能與結構性減稅的政策目的背道而馳。
值得強調的一點是,試點方案沒有提及對農商行、農信社的政策優惠問題,如果考慮到此前其3%的營業稅優惠稅率,以及農商行、農信社相對更傳統的業務結構,涉農金融服務的稅收負擔增幅將會更明顯。
記者:對進一步優化銀行業「營改增」改革,您有什麼建議?詹向陽:整體而論,銀行業「營改增」試點改革收官方案的減稅效果低於市場預期,有必要綜合分析,因時施策,力爭完全實現稅改初衷。
當前,中國銀行業正處於多重經營衝擊疊加的轉型攻堅階段,利率市場化提速不斷擠壓傳統融資業務盈利空間,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快速發展和網際網路金融的跨界衝擊持續分流資金和客戶,同時還要承擔實體經濟「三降一去」過程中的轉型成本,不良雙升、資本壓力陡增、盈利增速驟降。如果期望中的減負稅改再反轉為增加稅負,則無疑雪上加霜。根據銀監會數據,2015年商業銀行淨利潤增速已降至2.43%,如果考慮「營改增」影響靜態測算,則銀行業已經進入盈利零增長或負增長時代。銀行業無法保持盈利穩定,不但難以順利推動自身業務創新轉型,也將隨之影響其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效率,進而也會直接影響其稅收貢獻能力,跌入惡性循環。這一結果,既非結構性減稅的初衷,也會進一步加劇宏觀經濟金融轉型的難度,必須前瞻性優化政策設計和安排。
我認為,借鑑和參考國際成熟經驗,逐步完善和優化銀行業增值稅稅制設計應是中長期稅改方向。稅收政策逐步與國際接軌既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硬性約束,是經濟金融持續開放過程中的必然需要,也是解決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中諸多矛盾的客觀要求。目前,除了美國、香港、巴西等不徵收增值稅國家和地區外,銀行業一般納入增值稅徵收範圍。在以歐盟和OECD成員國為代表的對銀行業徵收增值稅的國家,其稅制設計都集中體現三個本質特點:一是對存貸款業務、間接收費業務(收費中既包含金融機構自身創造的增加值,也包含通貨膨脹、違約風險補償等因素的業務,包括外匯交易、債券、衍生品投資交易收益等業務)等核心金融業務免稅;二是對直接收費業務逐筆徵稅;三是對出口金融業務實行零稅率。各國之間稅制差異主要體現在進項稅額的抵扣方面,比如澳大利亞和新加坡採用了固定比例抵扣法,德國、芬蘭採用了直接分配法,法國、希臘、比利時等在採用前兩種方法的同時還採用了分項目按比例抵扣法。不難看出,對銀行核心金融業務免稅和對出口金融業務實行零稅率應是中國金融稅制改革的未來方向。但是,考慮到目前中國銀行業息差為主的收益結構,短期內推行這一政策會對財政平衡帶來較大壓力,只宜作為長期改革趨向。
短期來看,及時出臺靈活性優惠政策,平滑改革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應是現實選擇。階段性政策設計應密切聯繫試點方案短期內可能對銀行盈利帶來較大負面影響的業務領域,重點包括新稅基下利息及類利息收入相關業務、銀行帳戶債券投資、出口金融業務、涉農金融服務等。綜合考慮國家財政收支平衡需要、銀行業穩健轉型的需求、國家宏觀經濟轉型進程以及現行增值稅稅率方案,建議在未來兩到三年(2016年~2018年內),對銀行業利息收入實施3%~4%的優惠稅率(同步降低涉農金融服務稅率,或可考慮給予免稅優惠),繼續豁免對銀行帳戶債券投資利息收入徵稅,試點對部分與國家對外開放戰略相關的融資類、結算類出口金融服務實施零稅率,比如對商業銀行面向「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提供的出口金融服務實行零稅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