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營改增」以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向購買方收取貸款的同時收取運費,此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涉及的運輸勞務是為了銷售貨物而提供的,兩者之間具有緊密的從屬關係,以上該行為被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銷售額和運費一併徵收增值稅,對運輸勞務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營改增」以後運輸勞務不屬於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所以上述業務不再屬於混合銷售,提供運輸應稅勞務與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應當分別繳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但如果運輸勞務與貨物銷售收入不能分別核算應當從高稅率徵收增值稅。
例1、甲生產企業向乙工業企業銷售一批貨物並負責運輸,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雙方都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企業收取貨物價款(不含稅)300000元,運費1300元,以上款項均通過銀行轉帳結算。
假如甲企業不在「營改增」試點範圍,則向乙企業分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甲企業銷售貨物並提供運輸勞務的行為屬於混合銷售行為,運費應當與貨款一併徵收17%的增值稅。甲企業向購買方收取運費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352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3011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189
註:300000+1300÷(1+17%)=301111(萬元)
〔300000+1300÷(1+17%)〕×17%=51189(萬元)
例2、假如甲企業屬於「營改增」試點範圍,則向乙企業分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甲企業銷售貨物並提供運輸勞務的行為不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的銷售額。甲企業向購買方收取運費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352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30117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129
註:300000+1300÷(1+11%)=301171(萬元)
300000×17%+1300÷(1+11%)×11%=51129(萬元)
例3、假如甲乙企業均屬於營改增試點範圍,則乙企業向甲企業支付運費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固定資產)30117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1129
貸:銀行存款352300
註:300000×17%+1300÷(1+11%)×11%=51129(萬元)
例4、假如甲企業屬於「營改增」試點範圍,乙企業不在試點範圍之內,那麼非試點地區取得試點地區運費發票抵扣有以下三種情況:增值稅專用發票為11%的,非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11%;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3%的,非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3%;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非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抵扣7%。
乙企業取得甲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為11%,則按照11%抵扣,會計處理同例3.
例5、假如甲企業屬於「營改增」試點範圍,乙企業取得甲企業增值稅普通發票,則乙企業按照7%抵扣,會計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固定資產)30121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1085
貸:銀行存款352300
註:300000×17%+1300÷(1+7%)×7%=51085(萬元)
綜上小結如下:
「營改增」後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運費的財稅處理
提供運輸服務方 | 接受運輸服務方 | |||
身份 | 稅率 | 身份 | 發票種類 | 抵扣稅率 |
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 | 11% | 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 |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 11% 不得抵扣 |
非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 |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 11% 7% | ||
試點地區小規模納稅人 | 3% | 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 |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 3% 不得抵扣 |
非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 |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 3% 7% | ||
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否試點,均不得抵扣進項稅) |
提示:由於目前「營改增」沒有全部鋪開,因而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和規模的企業面臨著不同的納稅環境,增值稅作為流轉稅,「營改增」會影響企業流轉環節的稅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政策變化主要亮點是:
1、除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外,取消其他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徵3%抵7%的規定;
2、取消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託車、汽車、遊艇不得抵扣的規定;
3、增加「廣播影視服務」;
4、除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繼續按原營業稅差額徵稅規定執行外,其餘有關差額徵稅規定不再執行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