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全過程民主」的人民民主特質

2020-12-16 中國社會科學網

  2019年11月2日,在滬考察的習近平總書記在與參加法律草案意見建議徵詢會的居民交談時,提出了關於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論斷:「我們走的是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種全過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決策都是依照程序、經過民主醞釀,通過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產生的。」這一「全過程的民主」的重要闡述,言簡意賅地揭示出我國「人民民主」的性質,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制度、理論和政治發展的民主闡釋。

  「全過程民主」是對人民民主特質的準確描述

  「人民民主」是民主共和制的本質要求。恩格斯在談到工人階級的國家形式時指出:「如果有什麼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我們的黨和工人階級只有在民主共和國這種形式下,才能取得統治。民主共和國甚至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特殊形式。」1949年毛澤東發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強調「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2014年9月21日,習近平同志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談及「人民民主的真諦」,就是「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下,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

  「人民民主」不僅是一種國家政治制度,還體現為「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實現「最大公約數」的政治運行和國家治理模式,它的民主方式必然是「全過程民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全過程民主」,一是表現為時間上的完整性。它不是間歇性、階段性的,而是自始至終的。二是表現為內容上的整體性。所有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公共決策,都要經過民主程序,聽取民意,沒有選擇性、沒有可規避性。三是表現為各個部門的一致性。所有黨政公共部門都必須實行民主,沒有例外,都不允許違背民主原則。四是表現為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充分性和全過程性。可以說,「全過程民主」是對中國政治制度、中國政治發展特點特質的準確標定。

  「全過程民主」的比較優勢

  在複雜且高度分化的現代社會,權力只有通過民主的方式才能有效維持政治穩定。從歷史來看,人類民主經歷了「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的不同階段。「直接民主」(與「古典民主」「激進民主」「參與型民主」大致同義),是以公民對政府工作直接、持續參與為基礎的。在古代雅典,直接民主以「公民大會」方式為載體和實現方式。「間接民主」(最普遍形式為代議制民主)是一種有限、間接的民主。所謂「有限」,是指它將民眾的民主權利和政治參與限定於每隔數年一次的選舉投票;所謂「間接」,是指公眾並不親身行使權力,而是通過選擇代理人來「間接表達」意願。儘管今天網絡技術的出現使直接民主獲得了一定技術條件,但就目前來說,間接民主仍是民主的可行方式。問題在於,這種「間接民主」在民意表達上如何實現充分性,在確保人民民主權利上如何實現全面性,在民主運行中如何實現全過程性。

  相較於西方民主,我國「全過程民主」的比較優勢可從三個重點方面進行概括。

  第一,「全過程民主」不是某個時段、某個場合、某些問題上才有的「間歇性民主」,它貫穿於我國公共生活全過程。「人民民主」就是為了確保人民民主權利的全過程、全方位實現。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權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選舉時有投票的權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續參與的權利;要看人民有沒有進行民主選舉的權利,也要看人民有沒有進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西方民主以公民「投票」為主要方式。美國政治學家諾曼·H.尼和西德尼·伏巴談道:西方體制下,「投票率被當作衡量公民參與的標準」,但「對個人或對公民集團來說,最重要的政治活動可能在兩次選舉之間的時期進行」。這種以選舉投票為中心的民主,是時段性、間歇性的。一次投票完成,「民主過程」即告結束。接下來,「民主」就成為議會內部、政府內部以及議會與政府之間的科層交易過程。

  第二,中國特色「協商民主」廣泛拓展了「全過程民主」的實現渠道。我國在長期政治實踐中,兩種方式成為民主基本方式,即以投票、選舉行使公民權利的「選舉民主」和在重大決策前與決策中社會各方開展充分協商、取得共識的「協商民主」。協商民主是「有事好商量」的制度化。它以政治協商為特色,是對代議民主、間接民主的補充。協商民主本身是全過程性的,它不僅存在於每年兩會期間,更在兩會之外的日常中,各界別就重大的公共決策和人民群眾關心的事項進行廣泛協商,提出建言。協商的議程、議題,亦不限於某一方面,而是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為實現「全過程民主」提供了重要保證。

  第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是一種代議制,同時它以各種方式的公民有序參與作為補充。代議制民主起始於古羅馬共和國。二戰後,世界大多數國家普遍實行代議制,主要基於「間接民主」的技術理性。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是簡單舶來品,而是一種新型的代議制。它是根據巴黎公社和蘇維埃制度原則,吸納了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罷工工人代表大會和農民協會、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工農兵代表大會」政權組織形式以及抗戰時期根據地「參議會」、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區鄉兩級人民代表會議的歷史經驗,同時結合新中國成立後的現實情況確定的。

  1950年,毛澤東指出:「人民政府的一切重要工作都應交人民代表會議討論,並作出決定。必須使出席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們有充分的發言權,任何壓制人民代表發言的行動都是錯誤的。」每年兩會,是人民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方式,此外,人民還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各種方式直接參政議政,來實現「全過程民主」,如參與法律、政策、決策的討論並提出意見。它確保了「民主共和」和「人民性」的國家性質。

  西方代議制民主主要以「選舉」體現公民權利,但正如政治學家們指出的:「雖然選舉是公民控制政府官員的重要手段,但卻是刀刃頗不鋒利的控制工具。對個人或對公民集團來說,最重要的政治活動可能在兩次選舉之間的時期進行。」我國國家制度設計彌補了這一缺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及其以各種方式的公民參與為補充的「全過程民主」,實現了對西方代議制民主的超越。

  「全過程民主」形構國家形象

  當下全球信息體系和市場流通中,國家形象是國家競爭力的重要變量。良好的國家形象輸出,一方面要通過切實的行為舉措來展現大國擔當,建構作為負責任大國的國際認同;另一方面則要通過優化「國家制度形象」的話語體系來提升國家形象。「全過程民主」作為國家制度層面的中國特色,是最高層面的「中國故事」。

  把「全過程民主」——一種「超越型」民主作為中國國家形象關鍵詞,既具有與外部世界交流互動的「接口」,有利於國際社會聽得懂、可理解、易接受;又能抓住根本,提綱挈領,更好地反映中國國家制度的本質和特色。圍繞「全過程民主」這一主軸,要對國家形象運籌和輸出作更為精到的布局,不僅要講全、講深、講透「全過程民主」的特點、特徵、特色,更要有效提升全球認同,實現中國國家形象建設的新突破,讓「全過程民主」這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金字招牌」發出更為耀眼的制度光芒。

 

  (本文系2019年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大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時代意義、理論意義、實踐意義、世界意義研究」(2019MZ019)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上海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東華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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