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產網7月13日訊 湘潭市民:我在某房地產公司買了一套商品房,最近開發商通知業主收樓,但同時必須繳納契稅款,對於該款項,我們業主也同意交,但問題是我們交給開發商卻無法立刻取得相關合法契稅憑證,只給開一張開發商出具的收款收據。對此,我想知道開發商這樣做是不是合法?我們是否可以要求開發商收錢就必須給我們開正式契稅單?
業內人士回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交納契稅。根據條例,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納稅事宜後,契稅徵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可購房人如果將稅款交予開發商委託開發商辦理,那麼只能督促開發商儘快向購房人開具契稅繳納憑證。
在此湘潭365房產網小編提醒各位購房人,如果擔心開發商無法及時開具契稅繳納憑證,購房人也可以自行去稅務辦稅大廳繳納。需向契稅徵收機關提交以下資料:1.納稅申報表;2.商品房買賣合同正本或副本原件及相關複印件;3.所購商品房確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4.買方的身份證複印件;5.契稅徵收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