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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男子許某與王某怎麼也沒有想到,他倆在南京老山國家森林公園周圍獵殺23隻獐子於9月3日會分別獲刑11年半、7年,同時分別被罰款10萬、5萬,還要賠償因他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造成的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人民幣340880元,並在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因為這是一起特別重大案件(揚子晚報/紫牛新聞今年3月11日曾作報導),南京老山國家森林公園地區獐子的種群數量僅存七十隻左右。

非法獵殺23隻獐子,許某與王某分別獲刑11年半、7年。
不足百隻,他倆非法獵殺了23隻
許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王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9月3日上午,在盱眙縣法院的大法庭內,伴隨著審判長張永麗鏗鏘有力的聲音,這起發生在去年10月份的特大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在經過近3個小時的開庭審理後當庭宣判。
2019年9月份,許某在南京橋林附近野溝裡捕捉龍蝦時得知當地有獐子(學名河麂),遂產生獵捕食用的念頭。許某於是購買了電瓶、機頭、鐵絲和杆子等作案工具,邀約王某,在明知獐子系國家不允許獵捕的野生動物的情況下,兩人於2019年10月至同年12月期間,多次駕車至老山國家森林公園周圍,採取架設電網的方式,非法獵捕獐子、兔子、狗獾子等動物。許某將獵捕到的獐子及兔子存放於朋友家冷庫內,另將獵捕到的15隻兔子、2隻狗獾子出售給盱眙縣天泉湖鎮某飯店(已被行政處罰)。
2019年12月5日,公安民警接群眾匿名舉報,至天泉湖鎮範墩村許某朋友家冷庫進行檢查,現場發現並扣押23隻已死亡的獐子、1隻兔子,並將許某、王某捉拿歸案。扣押動物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23隻獐子(學名河麂)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1隻兔子(學名草兔)為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而在2018年末到2020年初,通過生物多樣性科考統計,南京市老山地區的河麂種群不足百隻。

警方查獲的被許某、王某非法獵殺的獐子
案件特別重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在3日的庭審中,法庭還準許了公訴機關邀請的2名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淮安市林業技術指導站站長、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薛同良,江蘇環境科學院高級工程師楊國棟。
兩位專家稱,獐子(河麂)是長江下遊唯一生存的野生鹿科動物,被列入《世界自然保護聯盟》2012年瀕危物種紅色名錄,屬於最原始的鹿科動物,是一種十分珍貴的物種資源。根據《走私、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重大案件、特別重大案件立案標準》,河麂(獐子)屬於我國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河麂4隻即構成重大案件;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河麂8隻即構成特別重大案件,而許某與王某則非法獵殺23隻,屬於特別重大案件。
據兩位專家介紹,南京老山國家森林公園素有「南京綠肺、江北明珠」之美譽,公園內白鷺、蒼鷺、獐子(又稱河麂)等珍貴野生動物在此棲息。該地區經過生物多樣性科考統計,獐子的種群數量僅存七十隻左右,種群分布破碎化,種群已經形成生殖孤島。涉案23隻河麂屬於老山河麂種群,後面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種群補充和修復,將會面臨滅絕的可能性,嚴重危害南京老山地區的獐子種群數量。
許某與王某採用私設電網的方式獵殺野生動物,以食用為目的進行非法交易,在獵捕、運輸、交易或者食用、加工過程中,還會產生細菌、病毒等傳染病原體,極易引起大規模的疫情傳播,對人類的身體健康乃至國家的發展都將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害。

許某與王某非法獵殺獐子使用的工具
重判嚴懲,沒能力繳納罰款、賠償金怎麼辦?
法庭經審理認為,許某、王某採用架設電網的方式,非法獵殺國家二級野生動物河麂多達23隻,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予以嚴懲。綜合考慮兩被告人認罪態度和全案情節,為規範和限制人類行為對自然生態造成的不必要性損害,遏制對野生動物資源貪婪、無度的獲取,引導社會公眾共同參與保護生態環境,遂作出上述判決。
許某與王某分別被判處罰金10萬、五萬,同時被判賠償因他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造成的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人民幣340880元。記者了解到,許某與王某並無正當職業,經濟能力也一般,那麼如果他倆沒有能力支付這兩筆錢,該怎麼辦?記者在庭審後了解到,案發後,盱眙縣檢察院依據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物證鑑定書》、《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辦法》核定的損失價值為人民幣347880,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許某與王某已繳納7000元,所以最終判兩人賠償340880元,如兩人確實無履行能力,可考慮同等價值替代性環境修複方式履行義務:比如到南京南京老山國家森林公園義務勞動等。至於兩人10萬與五萬罰金,目前,兩人一分錢沒有繳納,如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繳納罰金,法院將進入執行程序,對兩人名下的房屋、車輛等財產進行強制執行。記者了解到,法庭一審宣判後,許某與王某沒有當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