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最新公務員法規定,這幾類人不能參與公務員考試

2020-12-22 番茄味的Leeky

公務員在大家的眼中是一個非常好的職業,隨後在2019年6月1號起將全面實行修訂版的公務員法。最新的公務員法不僅影響到了在職人員,也會影響到了報考的考生嗎?今天小編就來帶著大家看一下。19年最新公務員法規定,這幾類人不能參與公務員考試!

對於最新的公務員法第四章第26條規定,以下的這五類人群將取消參加報考公務員的資格,這就意味著這些人將再也沒有機會去考公務員了,因為你連錄取的資格都沒有了。這五類人的包涵1.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2.被開除黨籍人員,3.被開除公職人員,4.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5.其他情形。

我們今天就來著重的說一下其中幾點吧,對於失信而言可能在我們的印象中是比較模糊,可能我們只知道,如果失信,我們就不能貸款買房子買汽車。過去我國只對他們進行了限制出境或者限制消費,現在對於此類現象,便上升到了公務員層面。如果出現此種情況,就不能參與公務員考試。

第二項就是被開除黨籍,對於此類人員是不能參與公務員考試了,大家都知道在考公務員的時候,如果你是黨員,這也是一個很大的優勢。因為近幾年的很多崗位都限定了,只有黨員才可以報考,這也算是一個很好的敲門磚。但如果你曾經是黨員,以黨員的身份違紀或者是被黨組織除名的,出現這種情況你就不能參與公務員的考試了。

第三曾經服務於國家公職部門的公務員或者事業編,如果違反組織原則,或者是做了一些嚴重違紀的問題,這種情況將不能再進行公務員的考試,這就意味著這批人將永遠失去考試的資格,所以在這裡小編提醒大家千萬不要犯錯,不然你就會失去工作的機會。

對於不能參與公務員考試的人,今天小編就已經跟大家講完了,對於剩餘的幾種都是之前的舊規定,如果大家想了解,可以翻看一下之前的報導,或者是相關章程,各位網友對此事有什麼看法?請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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