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一有前科村主任槍殺村民被判死緩,死者家屬為何抗訴失敗?

2020-08-28 國諮律所

【國諮點案】

坐標:山東省煙臺市。

案情:2007年2月8日,只有初中文化的山東煙臺市海陽市人「80後」呂京順,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海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然而有案底在身的他卻在2011年6月、2014年11月、先後兩次當選呂家村村委會主任,並在2014年9月當選為村黨支部書記。2017年9月11日,該村村民呂明春在村內散發傳單,稱因該村徵地補償款之事要上訪舉報,呂京順對呂明春產生不滿,用制式獵槍將呂春明射殺致死。2018年10月12日,呂京順被煙臺中級法院判處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018年10月25日,呂明春的家屬向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抗訴。10月30日,煙臺市人民檢察院給呂明春家屬出具抗訴請求答覆書,煙臺市檢察院認為,經審查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不予抗訴。

信源:《上遊新聞》


【國諮解案-名律說法】不難看出,被害人呂明春家屬對有刑事犯罪前科的呂京順當選村主任一事頗有微詞。那麼,呂京順到底能不能擔任村主任呢?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只要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年滿十八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年齡等,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本案中,呂明順雖然犯有故意傷害罪前科,但是未被剝奪政治權利,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可以當選。

本案最大的問題在於,呂明順的投案自首行為、對被害者家屬的道歉悔罪表現、賠償方案的協商解決方式等都極大的傷害了被害者家屬的感情。

本案源於徵地補償款的頒發,作為村主任的呂明順在盛怒之下,用私藏的槍枝無情而殘忍的射殺了他的村民,這件事所造成的社會影響之惡劣不言而喻。受害者家屬寧可不要一分錢民事賠償,也要讓呂明順以命償命的決心令人心疼。

都說,農村穩,天下安。

中國農村目前有9億多農民,3.1萬個鄉鎮,近60萬個村委會。有數以萬計被人們稱之為「村官」的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以及村委會其他成員。村官不是官,只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村民實行自我管理。

即便村官不是「官」,但由於要協助政府開展工作,使得村官可能在一定條件下具備「官」的身份,其遵紀守法情況,直接關係到黨和政府的形象,關係到農村秩序的穩定。

本案的發生,僅是當前我國眾多村官犯罪現象的一個縮影,如何預防村官犯罪,對於化解農村社會矛盾,保護村民合法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資深律師王洋

【國諮出招】

村務不公開,民主形同虛設,監管不到位,權力失控,村官素質不高,心存僥倖,是導致我國村官犯罪局面出現的重要原因。我們認為,只有採取下列整改措施,才能杜絕村官射殺村民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

第一,加強村官思想教育,尤其是對村官的法治教育。正是由於法治觀念的極其淡薄,才讓一些村官視法律為無物,這是非常危險的訊號。

第二,要加強對村委會工作的監督。最重要的,還是要重視事前預防工作,因為事後補救行為往往漏洞多,收效甚微。

最後,我們建議,鑑於本案檢察機關並未同意被害人呂明春家屬的抗訴,那麼判決生效後,被害人呂明春家屬可以繼續向上級檢察院投訴、反映情況或向媒體披露。最好聘請專業刑案律師協助維權。

【北京國諮律師事務所】國諮律師:捍衛國法,守衛國民!有冤屈,即刻傾訴!只要不絕望,永遠有希望!名律出手,冤案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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