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後僅1年多,2011年6月呂家村進行村委會換屆選舉,呂京順當選呂家村委會主任,2014年11月呂京順又再次當選為新一屆村委會主任,並在2014年9月當選呂家村黨支部書記。
2007年2月8日,只有初中文化的山東煙臺市海陽市人「80後」呂京順,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海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然而有案底在身的他卻在2011年6月、2014年11月、先後兩次當選呂家村村委會主任,並在2014年9月當選為村黨支部書記。
2017年9月11日,該村村民呂明春在村內散發傳單,稱因該村徵地補償款之事要上訪舉報,呂京順對呂明春產生不滿,用制式獵槍將呂春明射殺致死。2018年10月12日,呂京順被煙臺中級法院判處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今年8月20日下午,呂明春的女兒呂靜告訴上遊新聞(報料微信號: shangyounews),對於呂京順的槍枝來源,她多次向海陽市公安局反映,得到其口頭答覆「無法調查槍枝來源」,對此呂靜並不認同。
隨後,上遊新聞記者致電海陽市公安局,該案負責人表示,無法核實記者身份,個人不接受採訪。
1 80後刑滿釋放後當選村主任,政府稱合法合規
1980年出生的呂京順,是山東省海陽市人,初中文化。2007年2月8日,呂京順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海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2010年2月7日刑罰執行完畢。
刑滿釋放後僅1年多,2011年6月呂家村進行村委會換屆選舉,呂京順當選呂家村委會主任,2014年11月呂京順又再次當選為新一屆村委會主任,並在2014年9月當選呂家村黨支部書記。
對於呂京順是否有資格當選村委會主任一職,海陽市辛安鎮人民政府回應稱,《海陽市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操作規程》規定有下列16種情形之一的不宜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刑滿釋放、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不滿3年的」。根據村委會換屆選舉法和選舉操作流程規定,呂京順刑罰執行完畢並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只是不宜被提名,呂京順依法由村民選舉為呂家村村委會主任。
對於當選呂家村黨支部書記一職,辛安鎮人民政府則表示,《海陽市村黨組織換屆選舉操作規程》當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村黨支部班子成員,「正在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刑滿釋放,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不滿3年的」,呂京順已刑罰執行完畢超過3年,可以參選村黨支部班子成員。
2 村民反映補償款不發 村主任用槍將其射殺
2018年10月12日,山東煙臺中級人民法院判定,對呂京順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限制減刑。/受訪者供圖
2017年8、9月份,海陽市辛安鎮呂家村村民呂明春在村內散發傳單,傳單上的大概內容是:「碧桂園在我們村佔地補償了4300萬元,熱電、加油站的補償款都不發,要求市委、鎮上給個說法,要不然就要去濟南上訪」
時任呂家村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呂京順對呂明春產生不滿,並懷疑傳單是該村村民呂洪某幫忙草擬。
2017年9月11日20時許,呂京順、呂明春在呂洪某提議下,至該村村民呂某某家中就傳單來源進行對質後,呂京順駕駛白色途觀越野車拉著呂明春一同離開,行駛至辛安鎮呂家村村東通往東側南北路的田間土路時,二人在車上又發生爭吵,呂京順遂下車從後備箱中拿出早已準備的松鼠牌制式獵槍一支,在副駕駛門外朝坐在副駕駛座位上的呂明春頭面部射擊,致呂明春面部受近距離槍擊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
後經鑑定,被告人呂京順所持槍枝系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制式槍枝。
此後,呂京順遷怒於呂洪某,欲將呂洪某引出殺死,後因呂洪某拒絕外出,呂京順放棄犯罪。當晩21時許,被告人呂京順作案後在親友陪同下到海陽市公安局大山邊防派出所投案。
辛安鎮黨委會計的證言證實,因為建設碧桂園、修建濱海路、熱電廠板房、變電站等佔了呂家村村民的耕地,所以都有補償款。呂家村耕地補償款需要辛安鎮黨委的審批,村裡無權決定如何發放或使用。鎮裡有發放各種補償費明細。
此外,還有至少2位村民證實,從2013年開始,村裡一共給他們發了兩年的補償款,發了兩年之後就沒有發過。
呂京順供述稱,他用的槍是一個單管制式獵槍,槍管長約六七十公分,槍柄是木製的,用的子彈是12毫米的子彈,是他向別人借的。
3 死 者家屬稱兇手沒有悔過自新態度 放棄民事賠償
對於呂京順對於當選呂家村黨支部書記一職,辛安鎮人民政府稱,呂京順已刑罰執行完畢超過3年,可以參選村黨支郡班子成員。/受訪者供圖
2018年10月12日,山東煙臺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魯06邢初49號刑事判決書。煙臺市中院認為,被告呂京順在得知他人想上訪舉報村徵地補償款發放事項後,與他人對質並發生爭執中,持槍朝他人身體要害部位射擊,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枝一支,情節嚴重,其行為還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
呂京順作案後在親屬勸說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呂京順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又持槍殺害村民,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依法嚴懲;鑑於本案 系被害人在村裡散發上訪材料的村民間矛盾引發,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對被告人呂京順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
最終,煙臺中院判定,呂京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呂明春的女兒呂靜告訴上遊新聞記者,在一審時,被害方當庭把刑事附帶民事改成刑事,因為在庭審現場,呂京順絲毫沒有悔過自新的態度,被害方家屬放棄民事賠償。
4 被害方家屬提出抗訴被駁回,槍枝來源至今未查清
2018年10月30日,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回復稱,經審查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不予抗訴。/受訪者供圖
2018年10月22日,呂明春家屬收到上述一審判決。但是家屬認為一審判決對事實認定有誤,量刑明顯不當。
2018年10月25日,呂明春的家屬向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抗訴,申請抗訴的理由:並非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存在自首情節都可以認定「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堅持少殺慎殺並不是全部不殺。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被告人呂京順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並未真正悔罪,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首先,呂京順違法持有具有嚴重殺傷能力的槍枝,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預謀並實施槍殺被害人的行為具有極深的主觀惡性;其次,呂京順曾於2007年因故意傷害被海陽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判決後被告人並未認真悔罪,反而繼續我行我素,在身負前科的情況下,故意持槍殺害被害人呂明春,並意圖持槍殺害呂洪慶的行為表明被告人具有極大的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高。
此外,呂京順持槍殺害被害人呂明春給被害人家屬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創傷和經濟損失。但自案發後,被告人呂京順家屬從未向被害人呂明春家屬表示任何歉意或進行任何賠償,被告人呂京順亦未通過其代理律師向被害人呂明春家屬致歉求取諒解。雖然在一審法院開庭當日其表示願意積極賠償被害人呂明春家屬的各項損失,但在開庭過程中從未向被害人呂明春家屬真誠的致歉,在庭後也未有聯繫被害人家屬協商賠償事宜的行為。我們認為被告人呂京順的前述行為表明其並未真正悔罪。
因此,家屬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工作指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2018年10月30日,煙臺市人民檢察院給呂明春家屬出具抗訴請求答覆書,煙臺市檢察院認為,經審查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不予抗訴。
2019年年初,呂明春家屬稱,向海陽市公安局多次反映,請求調查呂京順的槍枝來源問題,海陽市公安局給其口頭答覆稱「涉案槍枝是90年代的,因為該槍枝年數太久,暫時無法調查槍枝來源」,但家屬要求公安出具書面答覆函,海陽市公安並未同意。
8月20日下午,上遊新聞記者致電海陽市公安局,該案負責人表示,無法核實記者身份,個人不接受採訪。
來源:上遊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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