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內強姦」的問題一直困擾著司法實踐和司法理論,在現實生活中和立法、執法部門都有很大爭議。在國際上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在判例中也是各種判法。
尤其是我國新的《民法典》將要實施,民法典中在婚姻家庭的部分新加入了「離婚冷靜期」。有網友關心「離婚冷靜期」如果男方強行和女方發生性關係,是否屬於「婚內強姦」?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最近上海的一則「婚內強姦」判例又受到人們熱議。
2008年男方孫某經人介紹與女方金某相識雙方登記結婚。婚後女方一直拒絕與男方同房。之後,雙方從未共同生活,財產也各歸自己所有。2010年女方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未達到破裂程度,駁回女方的離婚請求。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離婚判決駁回後某天,男方強行將女方帶至男方暫住地,男方採用言語威脅、毆打等手段,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
上述案例,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也表示認罪。
對於上述案例我們來分析一下「婚內」到底是否存在「強姦」一說?什麼情況可以認定構成「婚內強姦」?什麼情況下不能認為是「強姦」可能是故意傷害或虐待?
一種觀點認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主要觀點是婚姻關係受「婚姻法」保護和確認的,婚姻關係的建立,雙方是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的一種契約關係,既有權利亦有義務,同居義務顯然是婚姻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婚內性生活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一種觀點認為構成刑事犯罪。主要觀點是即使雙方屬於合法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人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強姦罪。
本律師認為,是否構成「婚內強姦」關鍵看婚姻雙方當時的婚姻狀態。如果婚姻雙方的關係處於正常狀態,一般情況下男女雙方之間發生的性關係不應該被輕易認定為「強姦」。如果婚姻雙方的關係處於非正常狀態,那麼男方採取非正常手段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可能被認定為「強姦」,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什麼是「婚姻非正常狀態」呢?本律師認為當男女一方或雙方已明確表示了要求結束婚姻關係,且該意思表示已通過書面形式提出。例如一方已向法院申請離婚,雙方已到民政部門提出離婚申請或一方已向對方送達書面的離婚協議。即使相關離婚申請還在辦理中,或者像本案例女方申請被法院駁回,但是這可以表明一方對婚姻的態度,及說明雙方的婚姻狀況處於非正常狀態。
結合司法實踐和相關判例看,「婚內強姦」是否成立的關鍵看男女雙方的婚姻關係是否「正常存續「,而不是「合法存續」!
最後我們來分析一下新《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間,男方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是否可能構成「婚內強姦」?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顯然所謂「離婚冷靜期」那就說明男女雙方已有明確的結束雙方婚姻關係的表示,且該表示已用書面形式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只是該申請尚未生效,雙方的婚姻關係處於不確定中,儘管按法律規定雙方的關係仍處於「合法婚姻狀態」,但是雙方婚姻已處於「非正常存續」狀態。該情況下男方如果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婚內強姦」是一種披著合法外衣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