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l0月l6日《華西都市報》報導,ll日晚,哈爾濱市發生一起傷害致死案件,死者為今年剛畢業的大學生林松嶺,6名犯罪嫌疑人均為下班後、未著警服來酒吧消遣的警察。l0月25日,法醫已經對林松嶺的屍體進行解剖,結果還未出來。
8小時之外警察也是普通公民江蘇省鹽城市袁同飛 湖北陽新黃建安楊印濤:我國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通過案發後黑龍江電視臺播放的現場監控錄像,觀眾可以發現死者及其朋友在這場鬥毆中幾次主動動手,案發時情況緊急,警察出手自衛屬於一種本能反應。如果硬是要警察考慮到自己的身份,「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或去報警和走其他的法律途徑等,筆者認為都不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
無論何種身份,只要是公民,遭受不法侵害,都有權自衛,警察也不例外。警察上班時的執法行為屬職務行為,而下班後的其他行為則完全屬於自然人行為。而一旦該自然人受到不法侵害,那麼他就完全有行使自衛的權利。
當然,我們說下班後的警察有自衛權利,並不是說這種權利可以任意行使。如果防衛人防衛過當,或者濫用這種權利,不但達不到防衛的目的,反而可能對他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甚至構成犯罪。因此,在本案中,警察能不能自衛並不是個問題,問題的關鍵在於警察是否防衛過當。如果防衛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這6人也應與普通公民一樣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不能因為其警察的特殊身份就「減輕」或「加重」其所應負的法律責任。
警察應「最小動用武力」湖北省黃岡市 張俊鵬博士:必須強調的是,下班後的警察仍是警察。如果以警察的特殊身份來考量,本案中哈爾濱的6名警察「以暴制暴」的自衛方式是不妥當的。
我們不能孤立地理解刑法有關正當防衛的條款。事實上,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的具體規定》對警察正當防衛的限度作過專門規定,即「使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喪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為」。這說明,警察在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時,法律法規對其提出的要求與普通公眾是不同的。用這個原則來衡量本案中6名警察打死人的行為,恐怕在防衛方式、防衛程度上都存在很大問題。
這6名警察應該知道「最小動用武力原則」,因為這既是警察學的基本原理,也是各國警界業已達成的共識。也就是說,作為執法人員,警察在面對侵襲的時候應該有更多的理性,儘量不使用武力。因為我們知道,用武力解決問題具有很大的破壞性、不確定性和不可逆轉性,而警察在擁有武力資源上又具有天然的優勢(體質優良,受過專業的、系統的擒拿格鬥訓練)。因此,作為訓練有素的警察,無論是出警時還是遭遇侵害後的自我保護,都應以「最小動用武力」為原則,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這絕不是軟弱,這是對法律的信仰和一以貫之的忠誠。
前不久,揚州一男子將私家車堵在小區門口,嚴重影響居民出行。派出所值班民警詹朝龍接警後前去勸止,不料這位自稱「新加坡投資商」的男子卻大施拳腳!在比自己矮半個頭的兇惡男子面前,「特種兵」出身、曾兩獲全國散打大賽亞軍的詹警官始終保持高度克制。當被問及原因時,詹警官明確表示:此事只是一般糾紛,不是治安案件,更不是刑事案件,考慮到自己的武術功底,「真正還手了,輕重很難掌握」,而且動手只會「加深誤解,造成矛盾升級」。筆者雖不完全贊同這位警官一味被動挨打,但其慎用武力的理性與克制卻非常值得推崇。如果本案中涉案警察哪怕有一絲這樣的理性與克制,「警察打死人」的悲劇就完全可以避免。
網友觀點梁秋芬(江蘇常州新北區)自衛本來就是公民的權利,不因某種身份而喪失。警察是有自衛權的,我們不要一味盯住「身份」,應該全面客觀分析。
鍾德頌(浙江杭州)在本案中,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顯然屬於防衛過當。因為他們的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此,他們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張贊嶺(河北廣平)在這起案件中,警察們僅僅作為普通公民前往酒吧消費。在受到毆打的大部分時間裡,他們已經表現出了應有的克制,如果限制他們行使自衛權,那麼類似楊佳襲警的案件就會更多。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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