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灰灰菜
諮詢:現役軍人的一些特殊假有哪些?
你好軍路,我是一名女幹部,懷孕已經4個多月了,由於工作原因,單位隔幾天還給我安排值夜班,說是人手不夠,我想問下像我這種情況能不值夜班嗎?還有特殊時期,我們有哪些特殊照顧,謝謝!
答覆(本期由灰灰菜解答):
針對你的這個問題,小編結合現役軍人的特殊假,一般常見的有四種:婚假、產假、護理假(男軍人)、哺乳假,當然還有在女軍人月經期和懷孕期間的一些政策性的照顧。具體規定請參考以下內容:
一、婚假、產假(難產假、流產假)、陪護假、哺乳假
現役軍人休婚假、產假、護理假天數,分別為婚假10天、產假188天、護理假30天(男軍人)。男軍人休護理假,應在配偶分娩時及時報告(一般7日內不履行相關手續請假的,視同放棄)。
① 女軍人難產假
女軍人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申請難產假,須提供出院證明,由醫生明確註明難產情況。
② 女軍人流產假
在計劃內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③ 女軍人哺乳假
女軍人在哺乳期,嬰兒不滿一周歲的,在當天工作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哺乳時間不得累計使用。
二、女軍人其他特殊期間的照顧
① 月經期
女軍人在月經期,不得安排其從事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並視情允許休假1天。
② 懷孕期
女軍人在懷孕期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工作,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長工作時間,必要時應適當減輕其工作量或安排其它工作,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時間內容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以上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幹部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幹部休假探親規定》《關於現役軍人休假探親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加強幹部隊伍管理若干問題暫行規定》等政策、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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