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01月28日訊最近,寧波中院終審判了一個案子,跟最近幾年頻頻引發關注的「隔代探視權」有關。
起訴的男子姓王,4年前跟前妻離婚,5歲大的女兒跟著前妻生活。
離婚時,雙方約定,王先生每周可探望女兒一次,具體探視時間和方式由雙方協商,但履行了幾年,王先生覺得不盡如人意。
「離婚後3年,前妻屢屢拒絕我的探視,一共才安排我們父女相見10來次,每次都是上午接走,晚飯後接回,有時還提前終止。」
「去她父母家接孩子,老丈人還常常對我惡語相向,甚至還要動手,給探視造成了很大障礙。」
更讓王先生不安的是,他父母在外地,年老體弱行動不便,一直很想見孫女,「但我們離婚後,祖孫只見過一次面,說起來都讓人心酸。」王先生說,他父母多次希望孫女寒暑假或是春節期間能回老家團聚。
為此,起訴時,王先生提出探視的方式為「帶走逗留式」,女兒正常學習期間,他每周可以帶走1次,每次12個小時;寒暑假和法定節假日,他享有假期一半時間探視。
但庭上,王先生的前妻提出,不是她不配合探視,而是男方每次都搞「突然襲擊」,弄得家人很被動,因此沒能很好執行。她還提出反訴,稱王先生從未撫養過女兒,好幾次探視都弄得女兒感冒發燒,而且王先生脾氣暴躁,經常情緒失控,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請求法庭終止其探視權。
對此,王先生堅決否認。
法院審理後認為,探視權的行使,不僅能夠滿足父母對孩子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可以減輕孩子的家庭破碎感,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考慮到孩子即將進入學齡階段,學習和生活的安排與父母雙方離婚時已發生較大變化,每周一次的探望方式已不利於女方正常履行撫養義務。法院最終判決,王先生對女兒的探視方式為每月2次,每次1天,可帶走;暑假自放假之日起可連續5日探視,寒假自放假之日起連續3日探視。
一審判決後,王先生的前妻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寧波中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