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馬幼藍 莫絲雅
摘要:夫妻離異後,無撫養權一方的老人對自己的孫輩是否有探望權?
近日,上海法院對一起祖父母要求探視孫子的探望權案件,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兩位老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事情的原委比較複雜。
趙女士和丈夫結婚後感情不太好,故帶著兒子搬到娘家和父母一起生活,獨自撫養兒子。
丈夫因病去世,趙女士的公公婆婆把媳婦孫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割兒子的遺產。
法院對繼承案件依法判決後,趙女士的小姑子夫婦通過網絡發帖等形式公開了趙女士的個人隱私,並且用言語侮辱和貶低趙女士人格。趙女士一氣之下,向法院提起了名譽權的訴訟,最終法院認定小姑子夫婦行為已經對趙女士的名譽構成損害,判決兩人對趙女士賠禮道歉並且賠償精神撫慰金。
之後,趙女士的公公婆婆要求探望孫子,均被趙女士拒絕。
老兩口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這次的訴請是要求行使對孫子的探望權。庭審中,老兩口認為,作為喪子老人,對有血緣關係的孫輩進行探望,既是老人獲得精神上的慰藉,同時也能彌補孩子失去的父愛,能帶給孩子更多關愛,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
兒媳趙女士不同意老兩口的主張,辯稱丈夫在世時,公婆就挑撥其和丈夫的關係。丈夫去世後,老兩口又因為遺產繼承問題把自己和兒子告上法庭,更為可惡的是還授意女兒、女婿在網上發帖,顛倒黑白是非,對趙女士母子二人的生活造成了惡劣影響。兒子現在年紀還小,不知道爸爸已經去世,對祖父母完全陌生,老兩口貿然接觸,反而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請求法院駁回老兩口的訴訟請求。
上海徐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請。
老兩口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院為什麼會這樣判決?
我國現行法律中僅在《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中規定了「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而對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並沒有明文的法律規定,當然也沒有禁止性規定。
不同地域的法院,對隔代探望權的審判實踐基本一致。且對(外)祖父母探視權的行使,附有一定的條件: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事實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第三條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其定期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並有權通過訴訟方式獲得司法保護。
《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第三條 對於離婚後一方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其探望權的訴訟,人民法院應加大法律釋明力度,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探望權的適當行使對子女健康成長、人格塑造的重要意義,在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的基礎上,探索因人因案而異的探望權行使形式。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張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一般應予保護。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
第九條 探望權原則上屬於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享有;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因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等情況無法行使探望權的,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事實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請求單獨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第十七條 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張隔代探望權應當如何處理?
探望權的行使主體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義務主體是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張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其主張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可以支持。
我們來看看另外幾個法院支持隔代探望的案例:
案例1:(2015)虎少民初字第00197號
案情簡介
王某某夫婦的女兒與周某結婚後生育一子小小周,王某某夫婦在小小周嬰幼兒階段、上幼兒園期間以及女兒患病期間均參與了對小小周的撫養照顧。2013年4月5日,女兒因病醫治無效去世。之後,小小周和父親以及其爺爺奶奶共同生活。王某某夫婦多次要求探望小小周,均被其父親周某以各種理由拒絕。王某某夫婦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準予其對小小周行使探望權。
法院判決:
原告王某某夫婦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可在每月第二周周日探望外孫小小周一次,每次探望時間從上午9點到下午5點,至小小周十八周歲止;被告周某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案例2:(2018)渝05民終1121號
案情簡介
巫某與賴某2012年9月25日在紐西蘭生育一子Jerry。賴某母親李某在孫子出生時專門趕赴紐西蘭照顧了三個月。此後,巫某帶著一周歲的Jerry回到家鄉,由巫某父母共同撫養照顧了Jerry到三周歲多。2016年6月,巫某在紐西蘭去世。巫某父母多次向賴某提出探視Jerry,均遭到拒絕,並且切斷了聯繫方式。巫某父母李某夫婦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準予其對於Jerry行使探望權。
法院判決:
1.Jerry在中國學習、生活期間,李某夫婦每兩月可去Jerry的居住地探望一次,探望時間為1天,賴某予以協助;
2.Jerry在紐西蘭學習、生活期間,李某夫婦每年可前往探望Jerry一次,探望時間為5天,賴某予以協助;
3.李某夫婦每月可與Jerry視頻通話一次,賴某應予以協助。
上述兩個支持隔代探望權的案例,審理法官均認為探望權系親權的延伸,(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的親權關係是基於特殊血緣關係而產生,是對親權的有益補充。雖然法律條文尚未有明確規定隔代的探望權,從遵循社會善良風俗、人倫常理、立法精神等因素考慮,(外)祖父母的探望有利於未成年人親情觀念和關心他人等良好品德的養成,並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單親家庭子女父(母)愛的缺失,同時對老人也是很大的慰藉。同時上述案例的原告均對要求探望的第三代曾經進行了撫養和照顧,特別是子女不在了,作為失獨老人, 把對子女的思念寄托在(外)孫子女身上,是人之常情,法院在判決時也作為考慮的一種傾斜。
回到本文趙女士公公婆婆要求探望權被駁回的案例,祖父母的探望請求沒有被支持的原因除了一系列的訴訟造成和趙女士關係惡劣外,很關鍵的一點是他們之前並沒有撫養過孫子,所以審理法院認為遵循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老兩口以前從沒撫養過孫子,沒有對孫子付出過關愛,現在要求實現探望權,難以被法院支持。
血濃於水,親情的天然情感無法替代,夫妻離異,不等於從此路人。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護原則考慮,妥善給予對方或對方父母適當的探視,可能更有利於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對未成年人的成長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