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司豔溪
指導律師:王麗
當事人為儘快離婚而「草率」籤訂離婚協議或者因雙方感情積怨就探望權無法達成一致,致使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主張探視子女的糾紛愈演愈劣。化解探望權之爭,究竟應當以什麼為根本,「孩子是父母的附屬品」觀念是否正確,這都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本文將從實踐中常見探望權糾紛具體分析如何妥善解決探望權之爭。
1.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是否有權拒絕另一方探視子女?可否以一方不支付撫養費為由拒絕探望?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都有權利獲得父愛及母愛,離婚後父或母都有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以及探望等的合法權利和義務。《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民法典》第1086條第1款):「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可見,探望權實質是基於父母子女身份關係,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權利及義務。探望權一方面保證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滿足其對子女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又有助於彌補家庭破裂對子女造成的情感傷害,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因此,在不具備中止探望的情形下,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無權拒絕另一方探視子女。
實踐中,經常存在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另一方不支付撫養費為由對探望權的行使加以幹涉或阻撓,甚至因此對簿公堂。很顯然,父母粗暴地認為孩子屬於父母的附屬品。但實際上,法院審理類似糾紛時往往不會支持「以不支付撫養費為由拒絕探望」的觀點。離婚後雙方應當本著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妥善協商處理探望權及撫養費支付等事宜,避免因夫妻感情積怨或金錢糾紛導致子女受到持續的心理刺激和傷害,為孩子營造和諧的成長環境。裁判文書可參考: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4947號;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2019)渝0111民初4589號;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初825號等。關於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問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向法院單獨提起訴訟或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 若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未涉及或未明確探望權的具體內容,如何救濟?要求變更探望權行使的時間與方式而再次提起訴訟,是否會違反「一事不再理」,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當事人感情破裂時往往無法冷靜地解決財產與子女撫養問題,或者忽略了對子女探望權作出明確的約定,比如約定具體探望的時間、方式與內容。實踐中,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中並未涉及探望權的內容,在雙方協商無果情況下,當事人一方可依據《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直接以探望權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解決。裁判文書可參考: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4947號;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2018)閩0305民初1287號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第8條第2款:「離婚時行使探望權方式與內容未予以明確,離婚後發生爭議的,可提起探望權糾紛訴訟,對行使探望權的內容、方式、周期等予以確定。」與此同時,通過檢索發現: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雖已明確約定探望權的內容但並未明確約定探望權行使的具體方式、周期與內容,協商無果時當事人提起探望權糾紛的,法院通常也是予以受理的。裁判文書可參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終5918號;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終11110號;遼寧省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2020)遼1002民初1997號等。
但若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中已約定探望權的具體內容,又因糾紛再次提起訴訟,是否會違反「一事不再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248條:「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可見,當事人以新的事實與理由再次起訴要求變更探望權的方式及時間的,不適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法院亦應當予以受理。此外,從情理角度考量,因時間及客觀情況的變化隨時會影響探望權的行使,原有的探望權約定很可能無法滿足子女或父母的客觀需求,從情理而言也將妨礙未成年人和當事人親情權益的實現,賦予當事人再次起訴的權利可以說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更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不論從法律規定還是從情理角度分析,當事人要求變更探望權行使的時間與方式而再次提起訴訟的,並不會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3.若離婚協議約定一方放棄行使探望權的,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中常見這樣的約定,比如「子女由女方直接撫養,男方無須支付撫養費,但男方承諾放棄探望子女」,類似約定是否有效?雖離婚協議書是「一攬子」解決婚姻關係問題的方案,不能將其中某一條款與其他條款割裂開,但涉及人身關係的探望權屬於父或母的法定權利與義務,放棄探望權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是不能自由處分的,關於放棄行使探望權的約定應屬於無效約定。即便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作出此類約定,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仍有權要求探望子女。
探望子女是法律賦予父母的權利,任何一方均無權剝奪。即便夫妻雙方已解除婚姻關係,但父或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情感紐帶都是不可割裂的,且雙方對關愛子女的根本目的往往並無衝突,因此,雙方應當將情感糾葛擱置,將維護子女的利益以及保障子女健康成長作為處理親子關係的首要準則。實踐中,法院處理探望權糾紛案件時,通常也是以維護子女最大化利益,如維持子女相對穩定的學習生活環境、避免心理有大幅度波動,同時又要照顧父母探視子女的權利,兼顧法、理、情多重維度,減少矛盾衝突。顯然,從情與法雙重角度,約定放棄探望權都是無法得到支持的。
4.若撫養子女的一方拒絕另一方探望子女,是否可申請強制執行?能否得到妥善解決?
因雙方感情糾葛、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拒不支付撫養費以及子女拒絕被探望等原因,實踐中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往往會拒絕另一方探望子女。毋庸置疑,依據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當事人一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撫養子女的一方同意探視。但在執行程序中,法院通常會如何解決呢?原則上,法院會採取談話確認、陪同探視、採取懲戒措施以及溝通交流等方式予以執行,無果時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作出裁定。具體常見情形如下:
(1)子女拒絕被探視的,法院無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將可能終結執行程序
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親權。探視權糾紛所執行的標的涉及被探視人的人身自由,在被探視人具備相應意思表示能力且明確表示拒絕被接走探視的情況下,法院不宜對其人身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探視會對子女成長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經調解無效後,因暫不具備執行條件,法院將依法終結執行,在被探視人願意被接走但有相關人妨礙行使探視權的,當事人可再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裁判文書可參考: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8)京0112執908號;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4)豐執字第01497-1號;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4)執字第354-1號等。
(2)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因不具備執行條件,將可能終結執行程序
經法院系統調查被執行人無法聯繫的,且申請執行人未提供被執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執行線索的,將導致執行案件不具備執行條件,無法執行,法院將可能裁定終結執行程序。裁判文書可參考: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14)海執字第274號;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5)豐執字第8590號;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3)豐執字第6109-1號等。
(3)生效判決缺乏執行依據,將可能駁回強制執行申請
因生效法律文書未明確具體的探望時間、方式與周期內容,缺乏明確判定,且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應認為申請人申請探望權強制執行缺乏內容明確的生效判決依據,很可能會駁回強制執行申請。當事人可就探望權行使的方式、時間與地點以及交接辦法另行提起訴訟。裁判文書可參考: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2020)湘0702執1153號之一等。因此,建議當事人在參與離婚糾紛案件時,儘可能對探望權作出明確且具體的約定,或者單獨提起探望權糾紛的訴訟。
(4)因探望權行使期限未至,將可能駁回執行申請,要求屆期另申請執行
探望權的執行與其他案件不同,探望權的行使是持續性的且有時間限制的,執行法院難以在探望權行使期限內均予以執行,這也造成了執行困難的現狀。比如,原生效判決判令父或母對子女探視可在寒暑假期間進行探視情況下,申請執行時間並非生效判決確定的探視時間時,因執行時機尚不成熟,很可能法院將駁回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要求其待條件具備時再申請執行。裁判文書可參考:河南省汝陽縣人民法院,(2020)豫0326執1140號等。
結語
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父或母的法定權利或義務,是任何人都無法剝奪的。探望權的行使既是保障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情感的需要,更是為子女身心健康成長需要父愛或母愛的考量。因此,不論當事人之間情感糾葛多深,還是應摒棄雙方矛盾,一切以子女健康成長為原則,積極配合行使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