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5月06日 07:31 來源:檢察日報
參與互動李曙明
5月5日《中國青年報》報導,四川師範大學殺人案被害人蘆海清的哥哥拿到了犯罪嫌疑人滕某的精神病學鑑定結果。鑑定意見顯示:滕某患有抑鬱症,「對其2016年3月27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蘆海清的家人表示:「我們對此鑑定結果不服,要求重新做鑑定,已經提交了申請。」
3月27日23時50分,滕某將蘆海清叫到了離寢室一樓梯之隔的學習室內,用當天買的不鏽鋼菜刀將蘆海清殺害。經法醫鑑定,蘆海清系頭頸離斷傷致死,全身50多處刀傷。嫌疑人手段極其殘忍,對於其面臨的刑罰,不少人做了「殺人償命」的預判。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雖然法條用的措辭是「可以」,但畢竟反映了立法傾向;而從司法實踐看,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多能得到從輕或者減輕的處罰。如果目前「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意見最終得到法庭認可,滕某保命有很大可能。
保命,是滕某家人希望的。考慮到其犯罪後果嚴重、犯罪手段殘忍,精神病醫學鑑定幾乎是保命的唯一希望。而對於被害人蘆海清的家人來說,「殺人不償命」是他們不能接受的;要求重新鑑定,即是他們作出的回應。雙方圍繞鑑定所做努力,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滕某命運的「生死之爭」。
之所以做「一定程度上」的限定,是因為雖然被害人、嫌疑人雙方在鑑定工作中有參與權,但做不做鑑定、誰來做、如何採信鑑定意見,主導權並不在他們,而在司法機關。嫌疑人辯護律師表示:「司法精神鑑定不是我們申請做的,當時我們只是問了一下警方有沒有做,結果警方告訴我們,他們當時已經做了,不用我們申請。」
《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規定,在死刑案中,對可能屬於精神病人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進行鑑定或者調查核實。警方主動啟動鑑定程序,是在履行法律職責。同時,作為這項工作的主導者,司法機關在保障各方當事人權益、回應社會關切等方面,負有特殊職責。
比如,對被害人一方,既然法律賦予了他們申請重新鑑定的權利,司法機關就有責任保障這一權利的實現。再比如,部分公眾也對鑑定有不解和擔心。出於「殺人償命」樸素正義觀念認為沒必要做鑑定的觀點,在強調司法文明、司法人性的今天,不值一駁,但有些看法卻有探討價值和回應必要。比如,既然啟動鑑定程序的前提,是嫌疑人「可能屬於精神病人」,滕某哪些行為讓司法機關認定「可能」?再比如,如何避免少數人借精神病鑑定逃避制裁?
案件尚在辦理,何時回應、以怎樣的方式回應(開庭時公開相關證據,也可看作回應的方式之一),決定權在司法機關。將來的判決,無論滕某生或死,都很難讓所有人滿意。但只要充分保障了各方訴訟權利,各方疑問和擔心得以消除,那麼,程序正義可以保證,哪怕判決結果和部分人的預判和希望不相符,他們也能尊重法律,坦然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