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正義還是相對正義:特評「辱母殺人案」

2021-02-18 傳媒志

作者 | 趙天石

編輯 | 董宇暉

本文由 傳媒志 原創出品 轉載請授權

這是學研回歸後的第 122 篇原創文章

近日,一篇辱母殺人案的新聞報導在網絡平臺上得到了廣泛關注,引發了激烈討論。

案件的大致經過是:眼看母親被前來索債的數人以遠非常人所能容忍的方式凌辱,兒子在情急之下刺死一人。當地法院的一審判決為並不構成正當防衛,判處兒子於歡無期徒刑。

 案件經報導後輿情迅速升溫。不少網友對於歡的遭遇表示深刻同情和理解,認為法院的判決結果存在不合理之處。而案件中的一些細節更是引發了爭議:在母子被索債者威脅時,警方是否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當然,最大的爭議還是關于于歡的殺人行為是否應當被視為正當防衛。

 

《人民日報》就此發表評論,提出應該正視此事發生之時的倫理情境,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更多考慮。目前,該案件正處於準備提出二審的階段。看到這則新聞,我馬上聯想到了一本著名的法律思想讀本《洞穴奇案》,美國法理學學者富勒1949年提出了一個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洞,水盡糧絕;為了生存,大家約定抽籤吃掉一人,犧牲一個以救活其餘四人;獲救後,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

富勒在書中虛構了五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書,1998年,法學家薩伯又增加了另外九位大法官針對這個案子各自寫出了的判決意見。《洞穴奇案》中展示了各個流派的法哲學思想,是西方法學院學生的必讀文本。

 

辱母殺人案與洞穴案雖然有不同的背景和情景,但相似之處在於都給法律出了一個不小的倫理難題。主要矛盾在於:按照書面的法律來判決,當事人是要受到懲罰的;但從作為有道德感和正義感的個人角度來看,當事人卻又不應該被懲罰。因此,有人因辱母殺人案中的判決結果對我國法律感到不滿和憤怒是不恰當的,即便在法律系統較為成熟的西方國家,對類似案件也是有眾多截然不同的觀點和視角,不能說哪一種就是絕對正確的。

看了許多的評論後,我發現很多評論觀點無形中都與書中的虛構法官觀點相同。儘管作為一個新聞傳播學學生對法律所知甚少,還是想通過這本書中的法律思想對該案判決做一下討論,從而幫助大家更全面更理性地看待這一案件。為了閱讀的方便,我將書中每位法官的名字簡化為字母。

 

首先,法官A認為要尊重法律條文。即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就怎麼判決這種處理方式可能要被網友批評了,你咋這麼冷血刻板呢?不過法官A還說了一句,他希望判決有罪後,國家通過特別手段對當事人進行赦免。總之,法官A對法律所規定的內容是絕對尊重的。

 

法官B認為要判處當事人無罪。他從探究立法的精神和目的入手每一部法律都是為了維護人們尤其是相對弱勢人們的安全和權益被制定出來的。就算立法者他們當時沒有考慮到辱母殺人案這一特殊情況,但如果他們看到了,也會覺得應該補充規定的。所以判無罪相當於糾正立法者的疏漏,這並不會取代法律的意志,而是體現法律的意志。法官B的發言可能會獲得眾多網友的掌聲,這才是心中有大愛和大義的稱職法官嘛!

 

等等別急,法官C來了。他質問法官B:你怎麼知道立法者立法時想的什麼?你這不是自由發揮嘛!你的解釋是不能證偽但也無法證實。這裡是法庭!要嚴肅!所以他判當事人有罪了。從道德上,他認為可以寬恕當事人,但是,從法律上不行。因為這一次例外其實是有危害的。司法權力網開一面的動搖比裁決不合理的危害更長遠更大。要麼我們修改法律,要麼我們就守法

看到這裡,剛剛被法官B感動的小夥伴們是不是又要傷心+無奈了。不過,個人覺得法官C其實是懷有崇高責任感的,他看重法律的神聖性,所以深明大義,而不是感情用事。

 

下面法官D來了,這哥們特糾結。他被大家的討論給感染了,覺得左右為難,於是他放棄判決了。

 

那我們接著看法官E,他的主張是回歸常識。很簡單,人類是社會性動物,對善惡是有普遍判斷的。法律不能和我們生活中的常識脫節,否則它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所以他說,我們怎麼判就聽公眾的意見吧!要是辱母殺人案通過這樣的方式來解決,想必會是截然不同的局面。

 

法官E其實是司法民主化的代言人,與此對立的是認為司法應該精英化。二者各有缺陷。比如前者容易受到民粹主義的影響,歷史說明人群是會被煽動而失去理智,變成暴民的。後者則肯能淪為權貴階級的工具,偏袒強勢的一方而打擊弱者。

 

看了上面的發言,法官F總結了一下。他表示律與道德衝突時候,法官要做的是守護法律,對於法律條文,按照一般含義做出判決即可。同情心在法律中是沒有依據的,對立法機關而言,法律道德不可分離;對司法機關而言,法律道德要相互獨立。顯然,法官F覺得外界的幹涉是不對的。往常有新聞審判的先例,對他來說,這是不可發生的。

法官G討論了殺人的意圖。他認為,殺人意圖意味著存在其他一些合理選擇,法律要求他做出那樣的選擇而不是殺人。刑法的初始意圖是人類本能的復仇需求,及當這種需求沒被滿足時的自我救濟。

 

概括一下,我們給殺人犯判刑的目的有以下三點

1.阻止他未來繼續殺人。對辱母殺人案中的於歡來說,他未來會殺人嗎?我覺得不會。


2.給沒學會控制自己行為的人實施強制改造提供依據。這一條是一個度的問題,我拿捏不好,不妄加談論了。


3.給人類天然的報復要求提供有秩序的發洩途徑。這是站在被殺害者的角度而言的。於歡刺死的索債者也有家屬,他們會有這樣的想法,也不能忽略。

 

總之,法官G認為應該酌情考慮,這是一個經過深思熟慮、將各方都納入考慮的艱難決定。就像《人民日報》評論裡所呼籲的那樣。

法官H繼續補充了一點,就是預防性殺人。也就是如果你不殺他,他就會殺你。從辱母殺人案的情況來看,爭議點在於此;應該怎樣界定呢?此外,還有緊急避難這一說,為了免受危險,不得已造成損害,比如車子剎車失控,為了停下必須撞到一堵牆上,這就不能判損害公共財產。但是問題又來了,緊急避難超過必要限度,還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只不過適量可以減輕。

 

法官I從動機和選擇出發。他提醒我們:遵循法律的字面意思也會造成傷害和不正義。即便是一種清楚的主動的意圖行為,也可能是被有限的選擇所引導的,對於歡來說,拿起刀是他不得不做的事嗎?此外,法官I還提出,自我防衛不能從「生命即刻地遭受危險」開始算,我們並不知道哪一刻是最後一刻。

 

法官J來了一個新角度。他認為生命是有絕對價值的。也就是說,就算索債者惡貫滿盈、遭人唾棄,可他也是一條命啊!於歡他忍受不正義好過實施不正義。不能因為善惡、強弱的對比就認為殺人是可行的,要不然全亂套了。

法官K關心的是當時於歡怎麼想。是他自己造成了被索債者威脅的局面嗎?如果是,他對此負有責任。如果他知道了殺索債者會被判處刑,那麼他還會不會殺他?法官K想要說的其實是當事人的主觀上也是存在一定過失,不能忽略的。

 

法官L想法很簡單,就是設身處地。如果當時在場的不是於歡,是我,我沒準也這麼做了。你們這些法官,怎麼還好意思判這麼重?真是無情。我想大家又要為法官L鼓掌了,這個說出了廣大網友的心聲啊,要點讚。

 

法官M從判決結果的影響入手。我們懲罰犯罪是對理性犯罪的威。如果罪犯犯罪獲得的東西遠遠超過他所得到的東西,那麼他就會犯罪。衝動犯罪是不會被威懾的,於歡殺人更大程度上接近衝動。他當時想的了那麼多嗎?各位,我們是要阻止更多人殺人和被殺,理想是杜絕理性地殺人犯罪,所以因為衝動判這麼重,不該啊。

法官N沒對案件發表太多看法。他對各位法官的態度發表了看法。他說我們其實都害怕於歡這樣的案子,因為它的矛盾在於不可避免釀成了悲劇。我們不該對不可避免的悲劇嚴加防範,而是要承認它卻是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們對此能做點什麼就做點什麼吧。

 

梳理完的十四個法官的觀點,其中有很多我是從洞穴案遷移到於歡案上的,有一個理解運用的過程。前面說過,我的專業不是法律啊。所以難免有點傳達不到位的情況,不過這篇文章主要想讓大家獲得更多的視角,去發現正義、法律、道德都是一個極其複雜的事情。

 

作為引用一句書中的話作結吧:

 

「法官們基於獨立的「思想的能力」就相同案件做出不同的裁決,其所蘊含的哲學意義在於傳達了這樣的事實,即「絕對正義」是人生永遠不可能直接經驗得到的,正義也因而是神聖的,法律和司法於是成為通往「絕對正義」的航船和舵手。

 

並非每一種惡行都是或者應當是犯罪,並非每一種美德都應當成為法律義務。

 

人們之所以必須守護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權威,原因在於人們通過公開性的法律和中立性的司法儘管不可能直接經驗到「絕對正義」,但堅信存在走向「絕對正義」的可能性,由此也堅信共同體生活的價值和維持共同體秩序的價值,哪怕犧牲自己的利益仍可以獲得這種犧牲的意義和尊嚴,因為人類作為類的生活方式還有繼續下去的價值存在。」

 

希望我們的社會越來越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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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易授予「山東辱母殺人案」修改標題編輯個人二等功!!!!!
    網易授予「山東辱母殺人案」修改標題編輯個人二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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