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案紀實-辱母殺人案

2020-09-22 文獻研究院

2017年 11月17日,畢志新的辯護律師收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郵寄來的終審判決書「判決畢志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冀鵬的家屬共計2萬餘元。」

2015年2月5日,河北保定市淶源縣張家莊村村民畢志新因認為妻子曾秀梅(化名)被同村村民冀鵬強姦,前往討要說法的過程將冀鵬殺死。

畢志鵬、曾秀梅、冀鵬為同村村民,甚至在強姦事情發生之前,畢志鵬和冀鵬還是一起喝酒的朋友,從小一起長大的鄰裡鄉親。可最終一個身首異處,一個無期徒刑。

曾秀梅

「最開始是他有車,送我回娘家,在半道上的一個小山坡上;第二次也是在那個小山坡,第三次是在車裡。」被冀鵬強姦,已成為曾秀梅永遠的噩夢。

在經歷忍辱,被丈夫察覺,和冀鵬私了,私了未果之後,最終和丈夫選擇報警。根據警方提供的一份《起訴意見書》,冀鵬強姦畢志新妻子的事實成立,但卻未對冀鵬進行批捕,而是以監視居住的方式處理。就這樣,強姦曾秀梅三次的冀鵬又回歸了正常的生活,這也為之後的慘案埋下了伏筆。

最終,多次討要說法未果的畢志新,操起了菜刀和鐮刀,用最極端的方式,給了自己一個說法。

冀鵬與畢志新起衝突的胡同

此案不禁讓人想到了今年上半年引得舉國皆知的山東聊城的「辱母」殺人案。

「辱母案」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經報導之後,二審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於歡

為何二者都是故意殺人,且都是親人受到了不法侵害,但為什麼最終的判決結果會有如此大的反差?

其實,仔細分析兩案,「辱母」殺人案與「辱妻」殺人案有本質的不同,其區別主要表現在:

1、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辱母殺人案中的於歡實施殺人的行為,發生在其母及自己正在被受害人拘禁的過程中,也就是說針對於歡及其母親的不法侵害(侮辱、拘禁)正在進行。但是辱妻殺人案中的畢志新殺人行為發生在其妻被多次強姦後,前往討要說法的過程中,也就是說,針對其妻的不法侵害(強姦)已經結束了。

2、行為發生的意圖不同:辱母殺人案中,於歡行兇的目的是為了使自己和母親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辱妻殺人案中,畢志新是在向冀鵬討要說法的過程中實施了殺人行為,其殺人也許為了解氣也許是其他的原因。

畢志新的舊宅如今只有他父親一人居住

因此,辱母殺人案中於歡的殺人行為和辱妻殺人案中畢志新的殺人行為由於發生的時間及發生的目的不同,導致其存在天壤之別的量刑結果也就顯而易見了。

從道德層面來說,二者也存在不同。於歡案是大眾傳統道理裡最樸素的正義,即親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我們該以何種方式去保護他們?答案是只有反抗!如果因為奮起反抗,受到了法律的嚴厲制裁,那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從何談起?

而辱妻殺人案則是濫用私刑的表現。侵害行為停止之後,我們能做的是以法律的途徑去解決,如果用個人的方式去解決,充滿著報復的意味,也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張家莊村的村民

張家莊村村口燃燒的枯黃樹葉,一如昨天一樣,圍繞著取暖的老人們。他們聊著昨天喝酒的糗事、聊著隔壁村丰韻的寡婦、聊著還有幾個月歸鄉的孩子。而那兩戶緊閉大門的屋子,在他們對話中,已經變成了昨天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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