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控方證人》的名氣自不必說,豆瓣高達9.4的評分也保證了其質量,相信朋友們也都看過。今天再次看這部老片,實習律師的身份讓我在觀影時有了新的思考角度,不僅僅局限於多次反轉的劇情,還要試著分析英美法系在法庭上的程序性規定及其意義。
影片從節奏上講分為兩段,以沃爾太太出場為分界點,在此之前影片的基調詼諧幽默,之後整個故事情節變得緊張嚴肅起來。她與沃爾關於夫妻感情的兩派說辭,讓人實在拿捏不好這個角色到底有什麼來頭,也讓人在最後連續反轉的劇情中讚嘆演員的演技和故事的設置精妙。
新星君在看這部電影的時候,將重點放在了解英美法系的庭審內容及控辯雙方的發問技巧上。
證人做到如實陳述即可。控方向證人發問時企圖詢問其對於案發現場的看法,辯方律師果斷起立阻止,表示證人只能陳述事實,不能發表對於案件的看法。法庭上對證人的詢問是為了還原真相,法庭需要的是事實和證據而不是人們自己的推測,對案件的評價應當交給法官和陪審團,證人無需闡述自己的理解。我國最高法刑訴解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也規定,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控辯雙方關於誘導式發問的鬥爭也是非常精彩的。控方根據玻璃窗的碎片落在了室外,向證人提了一個誘導性的問題:「你是說故意有人製造窗戶從室外被擊碎的假象,對麼?」而此時辯方律師又站起來反對:「玻璃窗碎片落在室外有很多可能性,但他只是講出了其中的一種,並把自己的推斷強加給證人。」而且庭審一開始控方使用的殺人兇手murder這個詞也是具有誘導性的,因為殺人兇手並不一定是男性,也有可能是murderess(女兇手)。這種看似細小的差別,也是有可能引導法庭作出不正當判決的。
另外一點,英美法系中關於證人的包含範圍與我國略有不同。我國訴訟中,證人是指當事人以外的人,當事人的陳述屬於其他的證據種類,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的陳述等。而在英美法系中,證人也可以是被告人自己。在影片中,爵士可以要求被告人站上證人的席位,從親歷者的角度去還原案發時的情況。雖然說話的人沒變,但是從被告人到證人身份的轉變也會讓法官和陪審團在聽取詢問時減少一些對被告人的偏見。
在我看來這是非常有意義的轉變。很多時候,控方都會陷入有罪推定的邏輯中,從而不願去相信被告人說的話,而當被告人站在證人的席位時,其身份也會變得相對更加中立,控方或許就會多些耐心和傾聽,真相才更有機會被還原。
說完我關注的庭審程序性問題,再說劇情本身。本片圍繞著「判斷」和「事實」緊湊展開:在所有證據指向沃爾是殺人兇手時,爵士通過自己的眼鏡測試「判斷」沃爾不是兇手、沃爾太太有所隱藏,但摩爾律師表示並不能完全相信沃爾;在法庭上,沃爾太太說的一切都是「事實」,但她卻利用自己製造假信件,通過變裝、易容等方式送給爵士讓他「判斷」自己在法庭的證詞都是假的;最終「事實」被遺棄一邊,陪審團也根據「判斷」放沃爾逍遙法外。
這部法製片相對完整地展示了英美法系的法庭規則和陪審制度。讓人思考法律追求的到底是程序正義還是實質正義,過度強調程序正義,很可能會讓本應伏法的犯罪分子逃脫法律的制裁。但無論如何,我們不能去挑選或跳躍性的適用現有的法律制度,程序正義都是應當放在首要位置堅持的。
或許程序正義會導致個別案件無法給兇手定罪,但如果沒有程序正義,實體正義會大面積失守,程序正義是保障普遍實體正義的唯一方法。程序正義是根基,只有底子打牢了,才有資格去談實體正義,沒有程序正義,誰能保證我們認為的實體正義就真的是正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