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後離婚夫妻爭小孩的探視權 接走還是在母親處探望孩子

2020-12-20 法制網

  法制網記者 王春 通訊員 應雨軒

  不少夫妻「分手」後,對孩子的探視權分歧較大,甚至鬧得不可開交。浙江省玉環市的一對90後夫妻小言和小若婚後爭吵不斷,兒子出生一周歲不到就離了婚。接著,雙方又為孩子的探視權問題爭了起來。到底是孩子父親直接接走還是要在孩子母親處探望,這時間長短又該怎麼定?雙方據理以爭,各不相讓。近日,玉環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起探望權糾紛案件。

  小言和小若是經人介紹認識的,2015年,情侶間發生矛盾,之後矛盾不斷,但迫於雙方父母的壓力,倆人登記結婚,不久生下一個兒子。去年6月,妻子小若提出離婚,她說丈夫小言從小被寵溺,無家庭責任心,與第三者有不正當來往,經常在外留宿,自打兒子出生後,倆人就分床,到後來分居。而丈夫小言則說在妻子懷孕期沒有與第三者有不正當往來,只是一個玩的很好的朋友,雙方兩個家庭都認為這個事情已經過去了。但小若覺得再沒和好的可能性。

  2016年8月,法院判決準許小言與小若離婚,孩子歸母親小若撫養,父親小言需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可不久,雙方的矛盾又出現了,那就是小孩子的探視權問題。2017年8月,小言起訴前妻小若,要求確定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他提出方案:每周探望兒子一次,每周五下午5點將兒子接走,每周日下午5點送回孩子母親處。

  開庭審理時,孩子父親小言說,自從跟小若離婚後,小若就以各種理由拒絕他去看兒子,雖然倆人已經離婚,但他希望也請求可以有更多的時間與兒子相處,給予孩子應有的父愛關懷與教育。現在前妻小若的做法剝奪了他與兒子相處以及兒子享有父愛的權利。

  孩子母親小若則考慮頗多。她認為,孩子成長需要一個穩定的環境,行使探望權應當考慮孩子的實際情況,現在兒子二周歲不到,比較幼小,不適合由原告接走並在原告處過夜。小若說,探望分兩種,一種是探望性探視,一種是逗留性探望,按兒子現在的年齡,適用第一種。原告行使探望權應當循序漸進,先在她的陪同下進行探望。

  最終,法官結合原被告雙方及孩子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決,原告小言有探望的權利,具體探望方式為:在孩子兩周歲之前,每周探望一次,在每周六上午9點至下午5點到小若處進行探望;在孩子兩周歲後至四周歲之前,每兩周探望一次,每周六上午9點後將孩子接走,在當天下午5點前將孩子送回;孩子四周歲之後,每兩周探望一次,每周六上午9點後接走,次日下午5點送回。

  法官說法

  探視權源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脈親情,正是基於這種親情,父親或母親一方對子女進行探望,更應當根據子女的具體情況,以儘量有利於其健康成長的方式來進行。選擇一個合理而恰當的方式,既是為了使父親或母親的角色在子女的記憶與情感中不致缺失,使之在子女的身心成長中發揮正面的作用,也是為了給子女提供一個穩定的成長環境,這需要父或母一方在行使探望權時有所折中,而這也是父母在離異的狀態下,所應當給予子女的關愛。

  「父母離婚,對孩子以後成長影響很大,應該儘量給孩子相對溫暖的童年。兒童心智的成熟以及外界情感聯繫的建立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根據不同的階段確定不同的探望方式,更合理。」法官說。

  (本文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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