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探視行為阻力大 強制執行探視權難題待解

2020-12-20 中國新聞網

  在執行探視權的過程中,北京石景山法院法官努力使當事人認識到,夫妻離婚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視權,是保證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而拒絕或阻礙對方探視子女只會貽害下一代,從而使當事人能夠從保護子女身心健康出發,摒棄前嫌,為子女的健康成長創造適宜的生活氛圍。但實踐中仍是阻力重重。

  遊樂園裡強制執行

  7月20日,北京石景山遊樂園裡,剛滿5歲的李思(化名),來見他的媽媽,陪著李思一同來的還有孩子的父親、爺爺、奶奶。他們來這裡不是遊玩的,而是被迫的。在李思身邊,陪伴著石景山法院執行庭的兩位身著便衣的法官。

  這是一起「強制執行」案,執行的標的是孩子,執行的內容是探視權。

  5歲的李思見到媽媽時,顯得很生疏。執行法官招呼李思到媽媽跟前,李思則「抗拒執行」,大喊:「不去、不去!」

  於是,法官像幼兒園的阿姨哄孩子,讓李思選擇他喜歡玩兒的遊樂項目,天真無邪的李思立即高興地表示:玩兒碰碰船!

  法官問李思讓爸爸陪著坐、還是媽媽陪著坐,李思毫不猶豫地說:「爸爸!」

  媽媽走到孩子跟前,拉著孩子的手說:「寶貝兒,媽媽給你買了你最喜歡的《奧特曼》,你看看啊!」媽媽的手,被孩子用力地甩開了。

  從下午3時到6時的3個小時,李思沒有和媽媽說一句話,媽媽每一次想和他親近,都被他拒絕了,然後抽身跑到爺爺奶奶身邊。

  李思的媽媽劉苗芹看著自己的兒子卻不能和他親近,不停地流淚,「離婚前,孩子是我一手帶大的,現在讓他們調教成這個樣子,太讓我傷心了!不過,終究是看到兒子了,沒有法官幫助,我連兒子的面都見不著。」劉苗芹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說。

  石景山法院執行庭的魏長鵬法官告訴記者,早就定好了7月20日在石景山遊樂園讓李思的媽媽來探視孩子,可是,到了這一天,李思哭鬧著不願意來。魏長鵬和另一位法官到了李思的爺爺奶奶家,勸兩位老人做孩子的思想工作,李思終於肯出門了。

  「探視權的強制執行,太難了!比如說這個案子,劉苗芹是無撫養權的一方,她平時見不到孩子,去探視又屢遭拒絕,無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她的探視權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而現實問題是,孩子剛滿5歲,我們講什麼他根本不可能聽進去。孩子實在哭鬧得厲害不願意來見媽媽,我們不可能把孩子綁架來,孩子的人身權利更要保護。」

  劉苗芹和前夫李斌婚後的夫妻關係,因婆媳不和受到嚴重影響,今年3月離婚。

  石景山法院做出的《民事調解書》中,詳細規定了劉苗芹對孩子的探視權:每周五孩子在幼兒園被劉苗芹接走,周日晚送回李斌住處;按中國傳統習俗大年三十和初一在李斌處,大年初二在劉苗芹處,其他節日接送李思由雙方協商解決。在該調解書上,都有劉苗芹和李斌的親筆籤名。

  對於《民事調解書》中規定的探視權,劉苗芹對記者說:「調解書中規定的探視權,我只在4月份的時候真正實現過兩次。4月下旬,我去接孩子,老師告訴我李思下午3時就讓爺爺奶奶接走了。再等一周,乾脆孩子周五就不送幼兒園了。到了5月份,我再去接孩子,老師告訴我孩子已經轉走,具體到了哪個幼兒園,老師也不知道。這時我才明白他們家人是不想讓兒子和我見面,我不得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當天下午,探視即將結束時,在法官的調解下,劉苗芹和李斌達成一致意見,每周日下午2時在希望公園探望李思。「但願在沒有法官的時候,他能夠守信,真正讓我在規定的時間看到兒子。」

  母親在探視日「搶」走孩子

  在李思被強制探視的同一天,石景山法院執行法官本來還安排了侯鴻儒的媽媽王育來探視孩子。法官沒想到,在前往石景山遊樂園的途中,鴻儒被母親「搶」走了。

  侯鴻儒在全國都小有名氣。因為侯鴻儒的父母前段時間打的撫養權官司備受媒體關注,這樣,8歲的侯鴻儒被推進公眾視線。

  早在2004年,因探視權無法正常行使,王育曾經起訴至石景山法院,但是,幾年過去了,探視情形無法得到改善。再加上侯鴻儒父親侯波對孩子的家庭教育模式無法改變,2006年4月,王育再次訴諸法院,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由自己來撫養鴻儒。就是從這時起,漂亮、聰明的侯鴻儒讓人驚訝:流暢的英文、超乎其年齡的英漢翻譯能力。

  人們都羨慕小鴻儒的聰穎,而作為母親的王育卻不這麼看:「孩子的發育是片面的,他父親把他封閉起來,誰都不接觸,不去學校接受正規教育,讓孩子仇恨母親、仇恨爺爺、奶奶。孩子的教育,重要的是要培養一個心智健康、能夠自立於社會的人!可是到現在,鴻儒連7加9等於幾都不知道!這樣的教育模式怎麼能讓做母親的我漠視!而且,我無法正常探視孩子,所以我一訴再訴,但是法院最終還是把撫養權判給侯波。」母親王育將探視權的實現,比喻成「比登天還難」。

  王育在7月20日下午,帶領親友把侯波打了一頓之後,抱走了兒子鴻儒,這讓魏長鵬法官尷尬不已。

  「這一天是探視孩子的日子,我們給王育在石景山遊樂園安排過好幾次這樣的探視,效果很不錯,正好有兩個情況相似的探視權執行案件,我們就在同一天安排了兩個探視。誰知孩子讓王育搶跑了,而且還指使他人動手毆打侯波。她這樣做,法院肯定會採取措施,甚至在以後中止她的探視權。」魏長鵬法官說。

  關於對侯鴻儒的探視問題,孩子父親侯波說:「2004年以來,她隨時可以來探視孩子!非常順暢,我沒阻撓!判決書中規定了她可以帶走孩子,我不能讓她帶走,因為她不講誠信,帶走了孩子不還回來;而且她對孩子的教育也有問題,所以我要求有第三方擔保的條件下,允許她來探望孩子。」

  2000年11月,王育和侯波離婚,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王育說:「離婚的時候,孩子剛剛兩歲,侯波是北京戶口,而我不是,我當然想讓孩子隨父親上北京戶口,當時的政策規定只有5歲後才能隨父親入北京戶口。這樣撫養權歸屬侯波,我是為了實現孩子的利益而自動放棄孩子的撫養權,這僅僅是判決意義上的放棄。孩子其實一直是由我來撫養的,2001年我就把孩子送到了朝陽區政府機關幼兒園,孩子除了和單親媽媽生活這一點,其他和別的小朋友沒有任何不同。2004年6月,侯波突然出現在幼兒園,把鴻儒接走了。從此以後我對兒子的探視就成了最大的問題。判決書中規定,我每個月可以把兒子接走4天,可是,我不能實現這個權利的時候,誰來幫我實現了?我相信法律、相信公權力,可是我最終看到的依然是:我的兒子,得不到正常的教育,我的探視權無法保障,兒子的性格一天天怪異、偏執!一個孩子會在公共場合辱罵母親、爺爺、奶奶,這難道不是撫養人的問題?」

  王育搶到孩子後堅定地認為:「我和兒子不可能離開,以後也不會再牽扯到探視權問題了。」

  7月25日,在王育強行接走兒子的第五天,署名侯鴻儒、王育的一封公開信掛在鴻儒的博客上,記者看到王育寫了這麼一段話:「侯波在最基本的生活、工作、經濟上難以自保,在性格、精神狀況、思維觀念、價值取向上對孩子的引導已構成明顯障礙,在生活上也不能保證一個9歲孩子的基本營養需求。作為母親和監護人,我有權利主張有法律依據的每月4天接走孩子的探視權,3年累計144天。為我的孩子爭取生活在陽光下接受正常的義務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權利,培養他成為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這封公開信是寫給石景山法院的。

  「我們費盡心機,想法設法實現當事人的探視權。探視權的執行,豈一個難字了得!」魏長鵬法官感慨道。

  強制執行探視權的難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還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還作出了執行探視權的司法解釋。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探視權已經通過立法(包括司法解釋)得以法制化,並在法律上賦予了強制執行的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魏長鵬法官總結了強制執行探視權的難點:首先探視權的執行標的是人身權。而孩子的人身權是首先要得到保障的,對於孩子的人身權,法官不可能強制執行;其次,探視行為無法強制;還有其他問題,比如,在執行中的協助義務界定難。司法實踐中,對於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是負有協助義務均無異議,但對於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的其他親屬,比如小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案件執行中阻撓行使探視權的,是否應當作為被執行人不履行協助義務,尚有爭論。有爭論,就難以採取一定措施來保障探視權的強制執行。

  魏長鵬法官說,雖然探視權的強制執行很難,但是石景山法院動用了不少的人力物力,法官們頗費了些心思,做了不少摸索和嘗試。石景山遊樂園、北京植物園、八大處等地方,經常成為執行探視權的場所。「因為這些地方容易讓人輕鬆,尤其是遊樂園,孩子們都喜歡這個地方。在輕鬆愉快的氣氛中保障對孩子探視的權利,應該是比較人性化的。」

  在執行探視權的過程中,石景山法院法官首先做好教育工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夫妻離婚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視權,是保證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而拒絕或阻礙對方探視子女只會貽害下一代,從而使當事人能夠從保護子女身心健康出發,摒棄前嫌,為子女的健康成長創造適宜的生活氛圍。

  法官還與當事人的父母、親屬、朋友配合,共同做好執行工作。

  由社會義工監督協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婚姻家庭研究中心副主任夏吟蘭,這樣看探視權的執行問題:

  如果父母雙方矛盾激烈,難以相互配合,可以考慮在探望權受阻情況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幼兒園或學校協助執行探望。在國外,如離異一方拒不為另一方探視子女提供方便而需要採取強制措施時,一般是由社會義工對此進行監督協助,避免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 

  規定探望權受阻可成為變更撫養關係的法定訴訟理由。行使監護權的一方拒絕對方探望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雙方的關愛,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理應成為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法定理由。當然在探望權制度上還應有一些限制性措施,如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利父母子女關係的教育,不宜將夫妻間「仇視」傳染給未成年子女等。

  還有一點,要正確適用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文書罪。雖然刑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應負刑事責任,但司法實踐中極少適用這項規定。沒有運用最具強制力的法律手段保證法院判決的執行,使一些「軟對抗」的被執行人逍遙法外,使得這項法律規定形同虛設。對拒不執行生效裁判與阻礙執行者,要堅決制裁。立法上要儘快明確追究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罪的程序。(記者 張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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