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執行難在哪

2020-12-20 中國法院網

2003-06-17 16:00:14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張緯

  隨著新婚姻法的實施,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的一方對探視權的執行日趨增多,對探視權舊《婚姻法》沒有規定這項權利,法院對此項不予判決,只能靠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權,但探視權的規定也較為原則,對探視的時間、地點、探視方式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各法院及各法官對此掌握尺度也不一致,這就給生效後的法律文書執行帶來了困難。

  例如:李先生與劉女士結婚多年後,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2002年4月,雙方到西城法院協議離婚,雙方所生之子由劉女士撫養。離婚後雙方互不來往,李先生出於對孩子的思念,想經常探視孩子,卻遭到劉女士的拒絕,李先生於同年6月將劉女士告到西城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對子女享有探視權,判決每星期六是李先生的探視時間。判決生效後,劉女士因住單位宿舍,撫養孩子有困難,將孩子送到外地其母親家照顧。由於李先生見不到孩子,於是到法院要求執行探視權。並要求接走孩子單獨探視。法院找到劉女士後,劉女士以孩子才3歲且在外地,來回接送不便,要探視去外地,不同意接北京探視,也不同意對方單調探視孩子。雙方爭議較大。這可難為了執行法官,按判決書上要求被執行人履行,但判決書上沒有明確的探視時間、探視地點、探視方式等,執行法官只得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經法官工作,雙方終於達成了執行和解,將此次雙方探視孩子的地點安排在了法院。

  再如:孫女士與王先生離婚後,兒子已十三歲了,由母親撫養,王先生想探視孩子與其多交流感情,但被孫女士拒絕,王先生認為是孫女士從中作梗,於是向法院申請執行探視權。法院將孫女士傳到法院,孫女士稱我同意王先生看孩子,是孩子不願意跟王先生走,對此法院表示懷疑,於是利用孩子休息時間,前往家中詢問,果不其然,孩子就是不同意見其父親,怎麼做工作孩子也不同意,看著孩子難受樣,法官也不忍心再說什麼了。當法官將有關情況告知王先生後,其不相信這是真的,堅持要求法院執行孩子,經法官給其做工作,向其說明孩子已滿十三歲了,屬限制行為能力,法院不能強迫其違背自己意願,再說孩子不是標的物,不能對其人身採取強制執行。經法院多次做王先生的工作,其終於撤回了執行申請。

  新《婚姻法》增加探視權這一項,是對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行使探視權的保護。雖然在實踐中存在還需完善的地方,但畢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進步。在今後審判中還需不斷探索完善,如果判決前能綜合細緻的考慮孩子監護人居住、工作等情況及孩子的年齡情況,作出探視權內容明確的判決書,執行中遇到的難點就會得以解決。對於有探視權一方,也應從孩子學習、生活等方面考慮,不要給孩子心理造成壓力,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尤其在非典期間,行使探視權要格外慎重,確保孩子的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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