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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探視權案件的執行難
但是在司法實踐工作中,執行幹警最頭疼的可能就要屬這類案件了,探視權案件好判、難執行已經成了法官們的共識,往往執行人員做了大量工作、磨破嘴皮不一定見成效。本文首先分析一下探視權案件的執行難的表現,然後為探視權案件的執行難支招,以期為解決探視權案件的「執行難」找到切實可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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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案件執行難的應對
執行中,如何實現父母、子女權益和子女意志之間的平衡?廣西壯族自治區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通過對2013年至2017年115件執行難的探視權案件進行分析,發現原因主要如下: 作為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中缺乏對探視權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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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難落實竟請法院強制執行
探視權難落實竟請法院強制執行 一男子因離婚半年難見兒子一面,要求法院立案,法官稱此類案件執行難 本報訊自從離婚後,前妻王麗(化名)為報復張勇(化名),不允許他和兒子見面。昨天,張勇來到本報訴說心中的煩惱。張勇說,距上一次見到兒子,他已經有半年沒看見孩子了,他想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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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可以強制執行嗎?強制執行探視權太難了的原因及對策
三、拒不執行探視權的法律後果人民法院對於一般民事案件的執行,可以視具體情形分別採用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拘留、罰款等多種強制措施,而在探視權案件的執行中,能採取的強制措施只有拘留和罰款,具有單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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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強制執行的法律思考
連結:http://www.cdjnfy.gov.cn/detail.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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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案件執行 問題及建議
當前,探視權案件執行作為夫妻離婚後引發的最大遺留問題,已成為執行工作中的一大難點。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探視權的執行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有著重要的影響。關於探視權案件的執行主要問題有: (一)執行措施有限。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採取的措施,除了例行的郵寄文書、網絡查控、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外,很難有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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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及探視權執行有關問題及原則
探視權的執行,涉及到權利人、未成年子女和義務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三方面之間的關係。所以在執行探視權時既要實現探視方的權利,也要保護被探視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時還要考慮強制執行探視權案件的社會效益。那麼探視權有什麼特點?探視權強制執行時又有什麼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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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探視權在執行中的幾個問題
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探視權已經通過立法(包括司法解釋)得以法制化,並在法律上賦予了強制執行的效力。 二、司法實踐中有關探視權強制執行的幾個難點問題 (一)探視權的執行標的難以確定 一般民事案件的執行標的要麼是物,要麼是行為,而探視權的執行內容是法律規定的一項權利--探視權及其行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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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執行探視權案件的幾個問題
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視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依據這條規定,以對方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調解、判決或裁定為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探視權強制執行的幾個難點問題。 (一)探視權的執行標的難以確定。 一般民事案件的執行標的要麼是物,要麼是行為,而探視權的執行內容是法律規定的一項權利--探視權及其行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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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普法案例】論執行之殤—探視權
平常執行「查人找物」難,雖然難免心累,但總相信無論如何都能克服;可在執行這些案件時,卻感到心痛,讓人進退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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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丨離婚後子女的探視權如何執行?
探視權是指夫妻雙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方式,探望子女的權利。離婚後子女的探視權怎麼執行?請看一則案例。案情簡介原告許某與被告阮某於2012年5月登記結婚,2013年3月生育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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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想見爸爸——探視權案件能否強制執行
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拒絕探視權的情況時有發生。如何從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出發,儘量減少未成年子女在探視權糾紛中受到無辜的傷害,不僅考驗執行幹警的智慧,更需要父母雙方的理解與配合。 李先生爭取探視權 陸女士與李先生原本相愛,2012 年兩人領了結婚證, 2013 年,兩人有了愛情的結晶,但夫妻感情卻難捱「七年之癢」,慢慢出現了裂痕。2019年,經法院主持下達成離婚調解協議,兒子小李隨母親陸女士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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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探視權執行的思考
探視權在執行程序中其本質為離婚配偶一方對另一方履行協議義務的請求權。因為作為一項實體法上的權利,探望權系一種請求權,具有形成權屬性,可憑單方意思即可行使。考慮到探視權的內容,執行中探視權的執行標的為行為執行,即離婚一方要求另一方具有協議的義務,被探視人的人身不屬於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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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 探視權執行的思考
最近,筆者在執行一起探視權糾紛案件中,就案件執行實務引發了很多思考。筆者結合婚姻法理論及執行實務對此進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2020年2月,華某與項某就女兒探視權訴至本院,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書確認華某享有探視權,每個月華某可探望女兒一次,時間為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調解書生效後,華某的探視權未得到實現。同年5月,華某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查明:被探視人項某1寄養在西安親戚家,且在西安寄宿學校上學,調解書生效後華某也一直未能探視到女兒。而被執行人項某在外務工,無確切地址,僅能電話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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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的探視權如何執行?
離婚後子女的探視權怎麼執行?請看一則案例。案情簡介原告許某與被告阮某於2012年5月登記結婚,2013年3月生育一女。由此可知,探視權是指夫妻雙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依法享有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視權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權。執行過程本案於2017年11月3日作出判決後,許某於2017年12月即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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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探視行為阻力大 強制執行探視權難題待解
這是一起「強制執行」案,執行的標的是孩子,執行的內容是探視權。 5歲的李思見到媽媽時,顯得很生疏。執行法官招呼李思到媽媽跟前,李思則「抗拒執行」,大喊:「不去、不去!」 於是,法官像幼兒園的阿姨哄孩子,讓李思選擇他喜歡玩兒的遊樂項目,天真無邪的李思立即高興地表示:玩兒碰碰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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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10多年,女子申請執行「探視權」
硬手段執行「探視權」,當事人服軟執行是法院工作的重點,一般意義上的執行,主要與財產有關,這種執行,大多與借貸、「老賴」等人們所熟知的概念有關,法院為解決此類執行,往往採取強硬手段。但在民事糾紛中,還有一些特殊的執行,其中之一就是對「探視權」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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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可以強制執行嗎?怎樣強制執行探視子女?
探視權是一種與人身關係有關的權利,對於一般的權利而言,若對方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院相關部門會採取適當的措施,要求對方強制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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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如何執行,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嗎?
探視權的執行,涉及到權利人、未成年子女和義務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三方面之間的關係。所以在執行探視權時既要實現探視方的權利,也要保護被探視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時還要考慮強制執行探視權案件的社會效益。那麼探視權如何執行,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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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探視權仍遭轟出
(原標題:強制執行探視權仍遭轟出) 離婚後,未獲得孩子監護權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