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難落實竟請法院強制執行
一男子因離婚半年難見兒子一面,要求法院立案,法官稱此類案件執行難
本報訊自從離婚後,前妻王麗(化名)為報復張勇(化名),不允許他和兒子見面。昨天,張勇來到本報訴說心中的煩惱。
張勇說,距上一次見到兒子,他已經有半年沒看見孩子了,他想兒子!沒辦法,張勇只能到法院執行局立案,要求前妻按法院生效判決讓父子二人相見,希望自己的探視權不被剝奪。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張勇與王麗雖是自由戀愛結婚,但雙方因感情不和產生矛盾。2005年2月,王麗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勇離婚。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張勇、王麗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判決王麗與張勇離婚。從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維護孩子權益的角度出發,法院判決:婚生之子由女方王麗撫養,男方張勇享有探視權,王麗應予以協助;被告張勇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1500元至其獨立生活時止。
法院判決生效後,張勇依照判決每月按時支付撫養費1500元,但王麗卻未依判決讓張勇與孩子相見,並且屢屢為父子二人的見面設阻。今年6月,張某因長時間無法與孩子相見,無奈之下,不得已向法院立執行案,要求王麗按法院生效判決讓父子二人相見。但王麗仍對法院執行探視權採取不配合的態度,製造阻礙,對法官執行人員的勸說置之不理,導致法院在執行探視權案件的過程中面臨種種的困難。
法院探視權內容抽象執行難
王麗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不讓前夫看孩子,法院執行局的趙法官也感到十分頭疼。「離婚夫妻的感情徹底破裂,嚴重者反目成仇,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將孩子看成自己的私有財產,或作為報復對方的籌碼,對法院執行探視權採取不配合的態度,製造阻礙。」
趙法官告訴記者,根據婚姻法第48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方拒不執行法院關於探視權的裁決為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法院在執行探視權案件的過程中常常面臨這樣的難題,那就是執行標的的難以確定性。他們在一般民事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執行標的要麼是物,要麼是行為,而探視權的執行內容是法律規定的一項權利,執行內容相對較為抽象,造成執行起來十分困難。
趙法官還談道,與以給付為內容的執行案件相比,探視權案件不能通過強制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來完成。對被執行人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的採取,也只能是間歇性的強制措施,既不宜採用,也不可多用,更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但他建議可以採用變通的辦法,他在去年辦理一宗探視權執行案件時,離婚夫妻雙方對立情緒較大,難以相互配合,他就採取讓孩子的父親到孩子的幼兒園去探望。趙法官說,這樣不僅有利於探視權人實現探視權,方便法院執行,還可通過幼兒園等公共教育機構對直接撫養權人進行間接的教育。
律師:探視權人可要求變更撫養權
廣東深金牛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志君認為,探視權與生命權、健康權一樣,是一項自然權利。製造障礙阻止另一方探視子女的,既是對子女的不負責任——影響子女在得到父母關愛的情況下健康成長,也是對法治的破壞——造成法院的生效判決無法徹底執行。
對於一方已經具備了撫養權,另一方拒絕探視的,可以應探視人的要求,判決變更撫養關係,由原探視人行使對子女的撫養權,另一方行使探視權,但要設置一個條件,即新的撫養人必須能夠保證原撫養人合理探視子女,防止形成報復性的拒絕探視。
對拒絕探視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判決被執行人承擔罰款、拘留法律責任;對拒不履行判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