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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執行探視權案件的幾個問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視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依據這條規定,以對方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調解、判決或裁定為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探視權強制執行的幾個難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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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難落實竟請法院強制執行
探視權難落實竟請法院強制執行 一男子因離婚半年難見兒子一面,要求法院立案,法官稱此類案件執行難 本報訊自從離婚後,前妻王麗(化名)為報復張勇(化名),不允許他和兒子見面。昨天,張勇來到本報訴說心中的煩惱。張勇說,距上一次見到兒子,他已經有半年沒看見孩子了,他想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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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報涉未成年保護情況:撫養費和探視權成家庭糾紛焦點
5月29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湖南高院召開的全省法院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新聞發布會獲悉,去年以來,湖南法院審結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5360件。案由多為婚姻家庭類糾紛,爭議焦點多為撫養費的支付和探視權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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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探視權案件的執行難
本文首先分析一下探視權案件的執行難的表現,然後為探視權案件的執行難支招,以期為解決探視權案件的「執行難」找到切實可行的辦法。 一、探視權的有關法律規定 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的按照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者雙方達成的協議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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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探視兒子就不給撫養費? 法院強制執行
時隔10年,已成年的孩子向父親索要撫養費,被斷然拒絕。近日,天河區法院判定,向該名父親強制執行部分遲到的撫養費。法官解釋稱,探視權和撫養費涉及相關生存權和親權,不得成為有關執行或「承諾」的前提。新快報記者了解到,夫妻離婚後,婚生孩子的撫養費較易執行,探視權執行起來難度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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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想見爸爸——探視權案件能否強制執行
2019年,經法院主持下達成離婚調解協議,兒子小李隨母親陸女士共同生活。協議約定父親李某每月給付2千元撫養費,每周五晚上至陸女士處將小李領回自己住處,並於次日晚上送回。暑假期間,小李放暑假次日起的連續25天隨父親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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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可以強制執行嗎?強制執行探視權太難了的原因及對策
探視權又稱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二、探視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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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丨離婚後子女的探視權如何執行?
探視權是指夫妻雙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方式,探望子女的權利。離婚後子女的探視權怎麼執行?請看一則案例。案情簡介原告許某與被告阮某於2012年5月登記結婚,2013年3月生育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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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被拒絕,是否可以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離婚後,雙方均按照離婚協議履行了相應的義務。2011年8月,顧某再婚,並生育了一女,顧某發現兒子周末隨錢某共同生活,得不到悉心照顧,因此不願意按約定協助錢某行使探望權。由於見不到兒子,錢某拒絕支付兒子的撫養費。2012年12月份,顧某一氣之下,將錢某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錢某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1000元和每年支付兒子教育費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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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法院強制執行一起拖欠撫養費糾紛案件
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客戶端訊 近日,海東市互助土族自治縣法院強制執行一起申請執行撫養費案件,為申請人執行到位撫養費2萬元,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韓某與吳某相識後開始同居生活,生育男孩亮亮。韓某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要求男孩亮亮由其撫養,吳某每月給付亮亮撫養費1000元直至滿18周歲。該案經法院審理後,雙方達成協議,亮亮由韓某撫養,吳某一次性給付亮亮撫養費2萬元,於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吳某分文未給,導致韓某難以維繫小孩亮亮的生活、教育等開支,多次催促未果後,韓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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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案件執行難的應對
執行中,如何實現父母、子女權益和子女意志之間的平衡?廣西壯族自治區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通過對2013年至2017年115件執行難的探視權案件進行分析,發現原因主要如下: 作為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中缺乏對探視權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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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及探視權執行有關問題及原則
探視權的執行,涉及到權利人、未成年子女和義務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三方面之間的關係。所以在執行探視權時既要實現探視方的權利,也要保護被探視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時還要考慮強制執行探視權案件的社會效益。那麼探視權有什麼特點?探視權強制執行時又有什麼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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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強制執行的法律思考
id=501 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基於親權和血緣關係,有關心、探望未與其共同生活子女的權利。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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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案件執行 問題及建議
在探視權執行案件中對被執行人進行拘留,顯然不利於執行案件的下一步發展。探視權不是一項一次性權利,在未成年子女成年前,探視權持續存在,需要被執行人長期的參與配合。 (二)案外人阻力大。以筆者在基層法院工作經驗來看,離婚家庭常常是留守老人帶著留守兒童共同生活,當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想要探望未成年子女時,首先受到來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老人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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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的探視權如何執行?
2015年9月,二人辦理離婚手續,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約定如下:「子女的撫養:1、婚生女由男方撫養,隨同男方生活;2、女方具有和具備其探視權直至其年滿18周歲,雙方約定周一至周五工作日隨男方生活,周六、周日、法定節假日,由女方帶領隨女方生活。」離婚後,女兒一直隨男方阮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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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探視權在執行中的幾個問題
因此探視權案件的裁判文書在履行中,當事人及所涉子女的具體情況不是靜止狀態下的,執行法官在執行中應當根據現實情況,通過細緻的思想工作,可使當事人雙方(必要時還應包括被探視的子女)就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地點、探視次數、交接辦法等充分協商,通過調解,使得當事人達成合意,平衡父、母、子女三方面之間的權益,靈活機動的執行案件。筆者同意後一種觀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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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探視權仍遭轟出
,無法探視孩子,在法院執行工作中一直是個難題。昨晚,豐臺法院執行局組織了一次夜間執行,對一起拒不配合履行探視權的案件進行了強制執行。獨力撫養孩子的母親態度始終強硬,剛見到孩子十幾分鐘的父親被迫離開。執行法官表示,此類案件中,常有一方不支付撫養費,另一方就不讓探視孩子的情況,但這其實是兩回事。索要撫養費可以另行打官司,但撫養孩子的一方無權禁止另一方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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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如何執行,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嗎?
探視權的執行,涉及到權利人、未成年子女和義務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三方面之間的關係。所以在執行探視權時既要實現探視方的權利,也要保護被探視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時還要考慮強制執行探視權案件的社會效益。那麼探視權如何執行,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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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可以強制執行嗎?怎樣強制執行探視子女?
諮詢:離婚後,不讓看孩子,怎麼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權嗎?解答:探視權不能強制執行,最高院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為對象強制執行的。對於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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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普法案例】論執行之殤—探視權
執行人員口中讓人「心痛」的這類案件指的就是探視權執行案件。探視權是指夫妻雙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方式,探望子女的權利。 離婚後子女的探視權怎麼執行?請看一則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