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的執行,涉及到權利人、未成年子女和義務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三方面之間的關係。所以在執行探視權時既要實現探視方的權利,也要保護被探視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時還要考慮強制執行探視權案件的社會效益。那麼探視權有什麼特點?探視權強制執行時又有什麼原則呢?今日晏豔律師為您解讀探視權及探視權執行有關問題及原則。
執行標的的特殊性
在晏豔律師看來,一般民事案件都有明確的執行標的,要麼是支付金錢或特定物,要麼是完成一定行為。而探視權的執行內容卻是探視權利及其行使方式,既是行為也是人身權利,具有抽象性和複雜性。因此晏豔律師表示探視權利的實現,需要他方的共同配合,一方不配合則難以執行。
執行內容的長期性
一般民事案件的執行,除定期支付撫養費、贍養費的案件外,往往是一次執行完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即歸於消滅,具有明確的履行期限。但晏豔律師表示,探視權糾紛案件的執行具有長期性和反覆性的特點,即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長期有效。被探視子女在未成年之前,只要被執行人或協助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法院只能不斷採取執行措施。
強制措施的單一性
一般民事案件的執行,人民法院可視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分別採取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拘留、罰款等多種強制措施,但晏豔律師表示在探視權案件的執行中,能採取的強制措施只有拘留和罰款,具有單一性。
有關原則問題
(一)、依法切實執行的原則
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晏豔律師表示執行人員要嚴格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不得採用恐嚇、威脅等不法手段;不得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重新安排探望的時間等具體內容,而應當依法保障判決書內容的切實實現,維護法律與司法的權威。
(二)、以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為原則
我國在修改婚姻法時之所以規定探望權,應是立法機關考慮到為了子女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父母與子女的正常的接觸與聯繫,減少因父母離婚給子女帶來的傷害。因此晏豔律師表示,在執行中應以此為導向,儘可能保障父母雙方與子女正常接觸與聯繫的渠道,保證子女獲得父母的關愛。
(三)、教育為主原則
在強制執行探望權時,應對過錯方進行必要的教育與疏導,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貫穿始終,切實做好疏導教育工作,爭取其提高認識、自覺履行,以在最大程度上減少可能對子女帶來的影響。晏豔律師表示,對於當事人來說,有關方面要做過細的疏導教育工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子女和父母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阻礙、拒絕對方行使探望權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同時探望權的實現也是保證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當事人能夠為子女的健康成長創造適宜的氛圍,主動履行協助義務,從而使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四)、強制措施恰當原則
具體是指法院在執行這類案件中以說服教育作思想工作為主,但晏豔律師表示,對那些經常無故阻撓,刁難甚至隱匿子女、拒絕對方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人,也可以適當的採取強制措施。如拒不配合也會受到妨害民事訴訟的訓誡、罰款、拘留等懲罰,同時「對拒不履行判決者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極具法律威懾性的規定,也可以確保這類案件得以執行。但如果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處罰,必然不利於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應慎用。
律師評析
從性質上看,探望權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也可以說是親情的內容,親權是基於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種身份權,具有專屬性。它是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定的權利,是基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財產的照護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剝奪。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而對此,晏豔律師衷心地希望,當成人的關係因故破裂時,每一名當事人能夠注意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只有這樣,才是不違背法律有關原則行使權力,讓青少年安心、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