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是一種與人身關係有關的權利,對於一般的權利而言,若對方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院相關部門會採取適當的措施,要求對方強制履行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怎樣強制執行探視子女?
諮詢:離婚後,不讓看孩子,怎麼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權嗎?
解答:
探視權不能強制執行,最高院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為對象強制執行的。對於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該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同時也規定了有關探望權的判決和裁定是執行根據。
解析:
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
《婚姻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了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的兩種途徑:「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上面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定了「協議優先」 的原則。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先通過協商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在協議時雙方應該本著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權的利害關係人,直接撫養方是子女的監護人,由父母協議,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權益,妥當地安排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得到執行。因此相對於法院判決具有優先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權利的行使必須有一定的限度,超過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視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也應遵循這個規律,本著互利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登記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就探視權提出請求,而在離婚後發生探視權糾紛的,可以「探視權糾紛」為由,單獨提起訴訟。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