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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探望權及其強制執行
二、我國探望權行使方式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該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同時也規定了有關探望權的判決和裁定是執行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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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當前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中存在著一些爭議和問題,本文將從以下幾方面入手,探析一下探望權強制執行問題:第一,有關探望權強制執行的爭議;第二、司法實踐中探望權強制執行的難點;第三、解決探望權執行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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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及其強制執行問題研究
五、探望權的強制執行問題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看,探望權糾紛最大的問題也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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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執行 | 探望權案件能否強制執行
聚焦執行 | 探望權案件能否強制執行 2020-11-19 18:0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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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當事人能否申請強制執行探望權
後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兒子,張某以兒子在外地為由拒絕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探望其兒子。 分歧 對該案能否立案執行主要存在四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立案執行。因為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父母對自己子女享有的法定權利,屬於身份權的範疇,任何人都不能剝奪,也不能因為雙方約定而剝奪父母的探望權,所以李某要求行使探望權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當立案執行。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立案執行,應將該案重審。探望權是法定權利,任何人不能剝奪,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卻確定李某僅當兒子在當地時才享有探望權,這也是對李某探望權的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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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執行的思考
判決生效後王芳以李勇不支付撫養費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李勇則以王芳不讓其探望李智為由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查明,李勇不支付撫養費是因為在如何行使其探望權上與王芳存在爭議,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王芳堅持李勇每月在支付撫養費時到王芳家中探望李智,而李勇則堅持每個星期天帶李智到其家中度過一天。同時執行人員還了解到雙方的老人對李智都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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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婚姻法探望權制度
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因經濟困難或是其他原因,一時給付不了或不願給付撫養費,對方即以「不給撫養費就別想看孩子」為由故意阻斷對方探望孩子;5、探望權案件的裁判文書缺乏可操作性,導致無法執行。從目前一些法律文書看,雖然確認了探望權,但未確認探望的具體執行方案或對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表述不夠明確具體。對此,《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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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探望權問題淺析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綜上,雖然我國法律對探望權有所規定,但是,從上述法律規定不難看出:我國僅是對探望權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不夠具體明確,不便於司法審判和執行工作的進行,而且我國立法將探望權看作是父母一方的權利,沒有充分考慮到兒童的利益,不利於兒童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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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執行難的表現及對策
法院也無法認定被執行人是否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或裁定,由此導致錯案的可能性極大。 4、強制執行難。法院對那些經常無故阻撓,刁難甚至隱匿子女、拒絕對方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人,也可以適當的採取強制措施。如拒不配合也會受到妨害民事訴訟的訓誡、罰款、拘留等懲罰,同時「對拒不履行判決者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極具法律威懾性的規定,也可以確保這類案件得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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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權執行的幾個建議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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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可以強制執行嗎?怎樣強制執行探視子女?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怎樣強制執行探視子女?諮詢:離婚後,不讓看孩子,怎麼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權嗎?解答:探視權不能強制執行,最高院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為對象強制執行的。對於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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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探望權執行 還孩子一個健康快樂的童年
近年來,離婚帶來的衍生矛盾——探望權糾紛案件在司法實踐中逐漸增多。今年新冠疫情發生以來,受疫情管控措施等因素影響,徐匯法院受理申請探望權執行的案件數量有所增加,該院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申請人勝訴權益的角度出發,對探望權執行作了有益探索。圖說:《隱秘的角落》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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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探望權該如何執行?離婚媽媽向法院求助
【以案釋法】探望權該如何執行?「案件執行內容較為特殊,我們會拿出最佳方案,竭盡全力讓你的願望早日實現。」法官耐心地開解。這是新《婚姻法》頒布後,餘慶縣法院受理的首例探望權糾紛執行案件,尚無先例可循,怎麼執行,如何圓滿執行,無疑是對法官辦案智慧的一次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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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權指的是什麼
一方獲得了撫養權,為了平衡另一方的利益,法律給予他們探視權,但如果獲得撫養權的一方並不向對方執行探視權,法院會根據雙方的意見確定是否強制執行。在離婚後,張三不想讓自己的孩子和前夫有任何聯繫,可是又擔心,如果自己強行阻止前夫行使探視權,會被法院強制執行,而孩子也會被強行帶走。那麼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是將孩子強行帶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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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探望孩子能強制執行嗎?
請問,我能申請法院強制王某讓我探望孩子嗎?(吳威) 答:從實踐中看,如果父母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法院很難對其進行強制。我國《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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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如何執行,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嗎?
探視權的執行,涉及到權利人、未成年子女和義務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三方面之間的關係。所以在執行探視權時既要實現探視方的權利,也要保護被探視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時還要考慮強制執行探視權案件的社會效益。那麼探視權如何執行,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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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強制執行太難了 離異父母勿給孩子拉仇恨
夫妻離婚後,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探望孩子遇阻時,往往會選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對於重複性的探望周期而言,每次探望都要藉助法院的力量,十分耗時耗力。探望權執行案的標的並非錢物,而是活生生的孩子。法官提醒,探望權不僅是一方父母的權利,更是為了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離婚父母的仇恨不應延續到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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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法課堂 | 關於探望權的那些事
探望權的對象包括:(1)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2)非婚生子女;(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合法收養關係的養子女。貳探望權如何執行?《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強制執行問題,如果探望權的行使遇到障礙,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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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離婚後子女改姓及探望權的問題
近日平臺接到了一個關於探望權問題的諮詢:李大爺的兒子小李與其前兒媳小張2019年初在法院的主持下調解離婚,婚生子小小李跟隨母親小張一起生活,小李每周可探望小小李一次,而小張應積極予以配合。三、李大爺可以關於探望權申請強制執行嗎?首先,李大爺不享有探望權行使的法定資格,故其不能申請探望權的強制執行。其次,關於探望權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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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可以強制執行嗎?強制執行探視權太難了的原因及對策
探視權又稱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二、探視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