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2020-12-24 中國法院網

2003-02-19 13:45:39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胡克莉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依照法律規定,離婚後的父或母,在探望子女的方式、時間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事實作出判決,故此引起人民法院對探望權糾紛案依法強制執行的問題。

  在執行探望權糾紛案件中,要充分認識到:探望權具有特別的交付內容,它既不是要求有關當事人給付貨幣,也不是要求有關的當事人給付財物,而是要求有關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特殊行為,而不是孩子本人的人身。如果由於種種原因,負有協助義務的一方拒不自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的執行員也不能簡單地對其未成年子女人身直接採取強制措施。實行奪、抱等手段都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合法的。

  美國有些州的法律明確規定了對不允許探視或其他探視權糾紛的救濟措施。如科羅拉多州法律規定,對於不執行探視判決的,法院可以進行聽證或要求當事人尋求調解。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允許有探視權的一方探視,情節輕微的,法院可以增加判決內容或執行條件,以保證將來對探視權判決的執行。對拒不執行判決、具有蔑視法庭情況的,可以處以罰款或監禁,也可以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變更監護權的聽證,取消監護權人的監護權。阿拉斯加法律甚至規定對沒有任何理由拒不執行探視判決的一方每次賠償對方200美元。

  執行探望權糾紛案件從目前來看,全國各地法院都在摸索、探討之中。近來,筆者所在的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規範了對這類執行案件的執行行為,預防了執行亂。具體做法如下:

  1.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的當事人,如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關於探望子女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或拒絕不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當事人探望子女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當事人採取罰款、拘留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不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關於探望子女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確定的義務,送回子女給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當事人的,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當事人,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關於探望子女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確定的義務,而被人民法院採取拘留強制措施,被監護的子女可由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當事人親屬暫時代管,也可以由不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當事人暫時代管至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當事人解除拘留止。

  4.在執行過程中,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當事人認為,不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當事人有修改後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應以書面形式提請人民法院執行機構中止執行。執行機構可責令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當事人在一個月內提起中止探望權之訴,逾期不提起中止探望權之訴的,執行機構將繼續執行。

  5.不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當事人在探望子女後認為,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當事人有修改後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未送回子女,應在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子女撫育之訴,逾期不提起變更子女之訴的,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6.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年滿10周歲不滿16周歲有部分行為能力的子女,該子女不同意不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當事人對其探望的,執行機構不得對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應中止執行。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當事人應根據子女的意願,在一個月內提起中止探望權之訴,逾期不提起中止探望權之訴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將繼續執行。

  7.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親屬和單位不履行義務,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罰。

  此外,在如何強制執行探望權判決中,還存在許多值得研究探討的問題,例如:探望權主體是否應擴大到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及其他親屬,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當事人,如每次都不能自覺履行協助探望義務,不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當事人,勢必每次都要申請執行,這種訴累何時了的問題都需要進一步研究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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