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在2020年的大趨勢下成了「喪家之犬」、成了「過街老鼠,人人喊打」。8月20日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改版本,加速了網貸公司的市場清退工作。對於利率被調整到15.4%很多「貸友」又開始動起了小心思。有人問:原先的網貸利息是按照原來的規定來還是按照現在的新規定來?有人問的更直接:玖富、中原、平安普惠等這些的貸款要不要還?它們是不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的約束?本文就這些問題,進行一下探討。
一、網貸的常見種類。
1、P2P網貸。也就是投資人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將自己的資金借給借款人,本質屬於個人對個人的借款形式,網貸平臺只是起一個「居間作用」或者「介紹作用」。
2、現金貸(包含消費貸),也叫小額貸款公司。其本質是一類消費性質的貸款,由於審批快、放款快在2018年之前發展極其瘋狂。但2018年國家下發了《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要求必須「持牌」經批准才能經營放貸業務。
3、套路貸。其本質也是現金貸,只不過是借「貸款為名」行違法之實。套路貸一般會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這個屬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
二、以上幾種貸款形式,是否屬於民間借貸範疇?是否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的約束?
答案是肯定的,屬於。P2P本質就是個人借給個人,當然屬於。而對於現金貸相對複雜一些,有些人說:別人是持牌機構,人家不是民間借貸。這種認知是錯的。
按照《修改決定》的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我們有一個案例非常經典,也給網貸的性質認定起到了指導意義。(2016)最高法民申2827號明確指出,像富登小額貸款(四川)有限公司是經金融主管機構設立的發放貸款業務的資格,但其不是金融機構,所以屬於《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約束的範圍。再比如:(2018)湘01民終2631號等多個已經生效的判決書都確認了網貸屬於民間借貸的概念。
所以,嚴格意義上講,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投資諮詢公司、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等都是民間借貸約束的主體,而金融機構是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設立並履行監管職責的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是由其省級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門批准設立,而不是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所以受到民間借貸的約束。
據此,我們就能看出,我們通常所說的平安普惠、中原貸款等等都是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約束的。
三、對於法院已經受理或者正在審理或者已經審理完結尚未下判或者已經判決的民間借貸案件能否使用新的15.4%的利息規定。
1、已經判決的。這一類肯定是不能使用15.4%的最新利率規定,因其已經是生效判決書,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已經賦予了該類判決書的強制執行力。
2、已經受理或者正在審理或者已經審理完結尚未下判。這些都不能適用15.4%的新的利息規定,因為民事法律一般不具備溯及力,意思是說新的民事法律不能規制出臺生效之前的行為,法律具有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如果能夠適用,就背離了《立法法》關於法的溯及力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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